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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工作調研報告
在現實生活中,報告使用的次數愈發(fā)增長,我們在寫報告的時候要注意語言要準確、簡潔。一起來參考報告是怎么寫的吧,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法律援助工作調研報告,歡迎大家分享。
法律援助工作調研報告1
一、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積極意義
為了健全法律援助網絡體系,暢通法律援助渠道,方便基層困難群眾尋求法律幫助,我市各縣區(qū)均在鄉(xiāng)鎮(zhèn)一級,依托鄉(xiāng)鎮(zhèn)(街道)司法所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站以開展非訴訟業(yè)務法律援助服務為主,接受基層群眾的法律援助申請,以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使農村地區(qū)“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xiāng)”,化解農村的各類矛盾,進一步擴大法律援助的覆蓋面,對于維護社會穩(wěn)定,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有著積極的意義。
二、xx市工作站的主要情況
xx市已建立鄉(xiāng)鎮(zhèn)(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118個,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站20xx年全年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共200宗,其中民事法律援助訴訟案件18宗,非訴訟調解案件182宗。各鄉(xiāng)、鎮(zhèn)(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是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準,依托鄉(xiāng)鎮(zhèn)(街道)司法所設立的法律援助工作機構,業(yè)務上接受縣級法律援助處的指導和監(jiān)督。
(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主要職責
1、接待來訪群眾,解答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和提供法律意見。
2、接受群眾法律援助申請,按照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xx省法律援助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初步審查法律援助申請。審查內容主要包括:申請人的身份狀況;申請事項是否屬于法律援助的范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是否真實;申請材料是否齊全。對于初步審查符合條件的并且材料齊全的及時報送縣級法律援助處審批。
3、受所在縣(市、區(qū))法律援助處的委托,在縣級法律援助處授權的范圍門內負責對非訴訟及案情簡單的民事訴訟法律援助申請進行審批,提供相應的.法律援助;
4、經所在縣(市、區(qū))法律援助處的決定,負責安排本站工作人員或者指派所在鄉(xiāng)、鎮(zhèn)(街道)法律服務所安排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辦理法律援助事項;
5、協(xié)助上級法律援助機構對本轄區(qū)法律援助申請人的經濟狀況進行審查;
6、協(xié)助上級法律援助機構監(jiān)督管理本轄區(qū)法律援助工作;
7、負責組織、協(xié)調本轄區(qū)法律援助宣傳工作;
8、負責組織管理本轄區(qū)村(居)委會(社區(qū))法律援助聯絡員工作;
9、負責收集并上報本轄區(qū)法律援助信息資料;
10、負責本轄區(qū)法律援助統(tǒng)計工作;
11、負責協(xié)助縣級法律援助機構對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進行案卷歸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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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縣級法律援助處的授權,工作站對非訴訟調解案及簡單的民事案件有審批權:
1、各法援工作站必須統(tǒng)一使用由縣級法援處下發(fā)的民事案件受理、審批相關表格、公函。
2、法援工作站應嚴格審查申請人經濟困難狀況及案件基本情況。
3、法援工作站自行受理初審案件后必須報縣級法援處審批,領取案號。
法律援助工作調研報告2
按照部局要求,我廳高度重視,認真組織各市州司法局開展法律援助異地協(xié)作工作書面調研工作。以問答的形式進行調研,同時廣泛征求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律師和受援人意見,現將xx省開展法律援助異地協(xié)作工作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主要做法
。ㄒ唬┦芾砩暾,及時對接。針對異地法律援助申請,記錄并核實受援人異地辦理原因,確認是否符合異地辦理條件。通過審核后,迅速同異地法律援助中心取得聯系,做好各種事項的對接。及時溝通案件進展情況,確保最大限度地維護受援人合法權益,真正做到無差別化法律援助服務。自20xx年以來,我省受理轉交異地協(xié)作法律援助案件xx余件。
。ǘ┘訌妳f(xié)作,全程跟蹤。異地協(xié)作主要內容包括法律援助申請移送、代為審查申請人身份和經濟狀況證明,地域律師不足異地協(xié)作指派等;協(xié)助范圍包括工傷、交通事故、人身損害、刑事附帶民事、勞動爭議、追索勞動報酬、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等事項。
。ㄈ┨厥馊后w,無門檻援助。對軍人軍屬、農民工等特殊群體異地申請法律援助案件,免于對申請人經濟困難證明審查,不區(qū)分是否在本轄區(qū),只要案件在本轄區(qū)辦理,就直接受理指派。
二、存在問題
一是法律援助異地協(xié)作宣傳不夠廣泛。近年來,雖然加大了法律援助的宣傳,但是法律援助異地協(xié)作機制知曉率不高。部分申請人對外地維權存在疑慮,擔心本地律師不能為外地人員盡心盡力維權,全心全意提供法律服務,不少申請人希望能從家鄉(xiāng)請來律師幫忙打官司,這就阻礙了異地協(xié)作機制的'進一步發(fā)展。
二是異地協(xié)作程序不規(guī)范。各地法律援助機構異地協(xié)作工作程序和所需材料不統(tǒng)一,沒有統(tǒng)一的異地協(xié)作工作機制,導致機構之間協(xié)作不暢通,從而降低了異地協(xié)作工作效率。
三是經費問題有待進一步明確和完善。因地區(qū)經濟發(fā)展不平衡,法律援助補貼標準不一,發(fā)放補貼機構不明確,使得異地協(xié)作制度發(fā)展受到制約。
三、意見建議
一是制定統(tǒng)一的法律援助異地協(xié)作機制,明確法律援助異地協(xié)作事項、范圍,申請程序、審批時限、案件結果反饋、案件質量反饋、補貼發(fā)放等標準。
二是建立全國法律援助機構名錄,在法律援助管理系統(tǒng)基礎上開發(fā)異地轉辦功能模塊,通過線上移送申請及相關材料,并添加“是否受理”和“辦理進度”等反饋功能,有效形成全程跟蹤,確保案件質量。
三是建議異地協(xié)作采取點對點的模式,不區(qū)分級別管轄,委托的法律援助機構按照屬人管轄權,將援助案件委托到案件管轄地所在法律援助機構。要指派有一定年限、資歷、職律師承擔案件辦理。
四是加大法律援助異地協(xié)作機制宣傳。為保障廣大群眾的合法權益,打破距離帶來的限制,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務窗口,拓寬申請渠道,簡化審批程序,針對重點人群開展工作,結合實際擴大和完善異地協(xié)作機制。
法律援助工作調研報告3
涉農的共有兩個街道,為清流街道和揚子街道,屬城村兼有的模式。清流街道轄區(qū)內共有15個社區(qū)、3個村,揚子街道轄區(qū)12個行政村和4個社區(qū)居委會,其中農業(yè)人口占了很大比例,農民的年人均收入約為4260元,較城鎮(zhèn)居民收入偏低。而農業(yè)家庭中的貧困戶約占3%,農民的家庭收入單一、來源少,支出多為農業(yè)生產投資、子女教育和疾病醫(yī)療等。
近年來,隨著城市南移,農村土地大部分被征用,伴隨而來出現了諸如安置費分配、農村宅基地劃分、拆遷安置等方面的新問題,農村的法律服務需求也隨之增多。農村的經濟發(fā)展遠遠落后于城市,有很大一部分前來咨詢的農民都不愿意訴訟解決,原因是:由于家里窮不愿意拿一筆錢去打官司。隨著物價的上漲以及訴訟成本的提高,這個問題顯得尤為突出。由于歷史習慣、觀念意識、經濟發(fā)展等諸多原因的影響,農村或農民身上的案件有許多屬于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圍,比如:子女對父母的贍養(yǎng)費給付案件、父母對子女的撫養(yǎng)費給付案件等,另外,當前農民工的權益保障也是一個不可忽視的問題。目前,街道上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有三名專業(yè)法律工作人員,學歷均為大專以上。各村有一至二名聯絡員,由于法律援助的宣傳力度不夠,以及法援案件受理的條件、程序,農民申請法律援助的很少,農民出現法律糾紛,多數愿意通過調解解決。
一、現在的法律援助工作主要存在的問題有:
1、法律援助工作宣傳力度不夠。
法律援助中心多設在城市里,針對基層農村宣傳較少,因為宣傳的少,廣大農民就不了解法律援助,不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非常困難,而且對于整體素質不高的農民,一旦他們的合法權益遭到侵害,他們不知道求助于法律援助機構或者法律服務者,就會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去維護自身權益,從而引發(fā)了更多的社會問題。
2、法律援助審批程序亟待完善。
法律援助審批權在法律援助機構,當事人只要交齊相關的證明和材料一般就能夠獲得免交代理費等法律援助。在農村,開具一份無收入或生活貧困證明非常容易,這就給一些人留下了可乘之機,難以確保全部法律援助資源都切實用于幫助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受援人,加大了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成本,降低了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效率。因此,如何進行嚴格且有效的'審查是法律援助審批程序中需要解決的問題。
法律援助除了免交律師費、代理費外,還應包括減、緩、免交訴訟費,這就涉及到法院對法律援助案件的審批。而對于法院來說,法律援助案件一般僅限于或說多限于刑事辯護案件的法律援助,對于民商行政訴訟案件,當事人要想減、緩、免交訴訟費,一般不太可能,得到法律援助的可能性很小。這就引發(fā)了一個問題:法律援助機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民事案件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而法院卻沒有同意其緩、免交訴訟費用,最終導致無法立案。
二、加強農村法律援助工作提的幾點建議。
1、加強宣傳,讓農民“知”法律援助。
隨著時代的進步,農民獲取信息的途徑越來越多樣化,僅僅依靠發(fā)放宣傳資料已經遠遠不能達到宣傳的效果了。在當今這個信息多元化的時代,在有條件的農村要充分利用報紙、雜志、電臺、電視、網絡等媒體宣傳法律援助的相關內容;可以通過送法下鄉(xiāng)、法律咨詢等途徑,進一步加大對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力度,讓需要法律援助的人了解法律援助的基本原則,明確法律援助的條件范圍,在權益受到侵害時知道怎樣去尋求法律保護,使他們“請不起律師,打不起官司”的難題得以解決。
2、協(xié)調配合,讓農民“用”法律援助。
僅僅“知”法律援助是不夠的,我們最終的目的是要讓那些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用”法律援助來維護自身的權益。首先,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工作中遇到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要主動向當事人提出并積極協(xié)助法律援助機構辦理法律援助的有關事宜;其次,法律援助機構要嚴格審查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使應該得到援助的人得到應有的援助。最后,法律援助機構應與人民法院密切配合,杜絕因無法交納訴訟費而致使法律援助終止的情況發(fā)生,使農民能夠順利地“用”法律援助。
3、提高質量,讓農民“信”法律援助。
市場經濟體制下,產品質量尤為重要,法律援助工作也不例外。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的好壞直接影響農民對法律援助的信任度,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或法律工作者要認真做好案件的審閱、調查和準備工作,不能因為農民懂得少、是弱勢群體就敷衍了事,要確保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切實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法律援助只有獲得了信任,才能讓更多的人去了解它、關注它,才能發(fā)揮出更大的作用,才能為維護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做出更加巨大的貢獻。
4、加大投入,讓農民“靠”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司法行政部門的責任,政府應該加大對法律援助的投入,使更多的人能夠得到法律援助,使更多的農民能夠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身利益,真正做到讓農民“靠”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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