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簽勞動合同注意事項
大學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是大學生在求職中取得的階段性成績,但大學生與用人單位在經驗和掌握專業(yè)知識程度等方面的不對稱性,使他們明顯處于劣勢。為了保障自己作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大學畢業(yè)生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一定要慎之又慎,對自己負責。通常在簽訂合同時應注意下面事項。
簽訂勞動合同應當合法
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是其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前提,如果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合法,那么求職者的權益保護就會遇到困難。因此,求職者一定要先確認自己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具備產生法律約束力的條件,包括:用人單位這一勞動合同主體須符合法定條件,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成立,能夠依法支付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提供勞動保護條件,并能夠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內容(權利與義務)必須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勞動政策,不得從事非法工作。此外,簽訂勞動合同的程序、形式必須合法。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必須依法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
兩年以下合同試用期不能超60天
大學畢業(yè)生剛進單位,一般都會有一定的試用期。根據現行的法律和政策規(guī)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在兩年以下的,應按合同期限的長短來確定試用期,即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半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勞動合同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天;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天。如果勞動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上,可以在6個月內約定試用期。需注意的是,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工作內容、勞動條件應細化
崗位工種外延大或比較廣,說明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當事人從事的崗位工種變化范圍大。求職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對崗位工種適度細化。
對于試用期、培訓、保守商業(yè)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求職者希望在勞動合同體現的內容,當事人可提出在勞動合同中寫明的要求。
掌握必要的相關知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應具備以下條款:1.勞動合同期限;2.工作內容;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4.勞動報酬;5.勞動紀律;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除了前面這些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它內容。
求職者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最好應該認真學習和了解一些勞動法律和法規(guī)方面的知識,例如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終止和解除,法律責任等規(guī)定,這樣求職者才有利于爭取一些對自己有利的權利和義務,或者一旦日后用人單位違反合同規(guī)定,求職者就可以利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掌握用人單位違反有關規(guī)定時應該承擔的責任,有利于畢業(yè)生爭取主動權。比如:勞動合同的試用期超過以上規(guī)定期限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變更相應的勞動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單位對超過的期限,按照非試用期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變更勞動合同期限,或者按照非試用期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按照規(guī)定,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未約定勞動合同期限,當事人要求約定期限的,用人單位應當與當事人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期限。雙方當事人就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的,則應按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對應相關的規(guī)定確定勞動合同期限。
及時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應在求職者上崗、試用前與用人單位簽訂,而不是試用合格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未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關系,并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向勞動監(jiān)察機構舉報,由勞動監(jiān)察機構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改正;對勞動者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而未訂立勞動合同的,除非職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符合開除、除名、辭退條件,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關系。
掌握相關細節(jié)
簽訂勞動合同前,大學畢業(yè)生應該仔細閱讀關于崗位的工作說明書、崗位責任制、勞動紀律、工資支付規(guī)定、績效考核制度、勞動合同管理細則和有關規(guī)章制度,不論這些用人單位的文件是否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因為,這些文件中會涉及畢業(yè)生求職者多方面的權益,求職者遵守規(guī)定是法定義務。而且,這些文件作為勞動合同附件時,與勞動合同具有同樣的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