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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定金的案例

時間:2021-01-27 18:56:11 買賣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買賣合同定金的案例范本3篇

  篇一:商品房買賣合同定金的案例范本

買賣合同定金的案例范本3篇

  【案情介紹】

  2004年2月22日,西安的王先生與某房地產開發(fā)商簽訂了一份《商品房認購意向書》,準備認購該開發(fā)商位于本市南郊某開發(fā)區(qū)內的某小區(qū)內的一套商品房,王先生為此向開發(fā)商支付了認購該房屋的定金人民幣2萬元。該《商品房認購意向書》規(guī)定認購方在簽訂認購術后7個工作日內必須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買賣條件以合同條款為準,如逾期未簽訂視為自動放棄所定房屋,認購定金不予退還。后來王先生在7個工作日內前往開發(fā)商處簽訂合同,但因雙方對于合同條款內容無法達成一致,致使雙方無法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王先生要求退還認購定金,當遭開發(fā)商拒絕,雙方遂產生糾紛。

  【律師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王先生與開發(fā)商簽訂的《商品房認購意向書》僅是雙方具有購銷商品房的意向的書面表示,其所交的定金可以認定為《擔保法》司法解釋中規(guī)定的“訂約定金”,雙方約定的7個工作日內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是該定金所擔保的內容,即王先生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前往開發(fā)商處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否則應以所交定金向開發(fā)商承擔責任。但這里需要明確的是,如果雙方因正式合同的條款內容問題無法達成一致而無法簽訂合同的話,應當不屬于王先生的原因或者責任,開發(fā)商無權不退還該定金!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guī)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guī)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北景钢型跸壬晕茨芘c開發(fā)商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原因在于雙方無法就合同的內容條款達成一致,無法簽訂,并非王先生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不愿簽訂合同或者單方拒絕簽訂合同。這種情形應當屬于上述最高院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因此開發(fā)商應當無條件將定金退還給王先生。

  篇二:購房定金糾紛案例

  購房定金糾紛案例

  關鍵詞:蘇州購房定金糾紛案例 蘇州商品房認購定金糾紛

  欄目關注:簽訂了商品房認購協(xié)議不想買房了以后,可以退回購房定金嗎

  導讀:蘇州地區(qū)幾乎所有的開發(fā)商,在購房者進行購房時,都要求購房者在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之前,先簽訂商品房認購協(xié)議書(或者為銷售認購協(xié)議書),但有一部分購房者在交納了定金以后,由于各種原因,不想購買該商品房了,要求開發(fā)商退還定金往往遭到拒絕,由此就導致了很多房屋認購書糾紛。在眾多房屋認購書糾紛中,購房者最關心的是,簽訂商品房認購協(xié)議書后,購房定金可以退嗎?作者就其承辦的案件做一解答,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案例:2012年8月6日,李某夫婦交了3萬元定金認購了蘇州某公司開發(fā)的位于蘇州工業(yè)園區(qū)的高檔小區(qū)(此處隱去購房者和開發(fā)商的真實身份),雙方簽訂了認購協(xié)議,認購協(xié)議約定購房者應當于2012年8月11日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于是購房者李某夫婦按照認購協(xié)議約定,于2012年8月11日前去該公司售樓處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但是該公司提出要求先付房款,才能簽合同,無奈李某夫婦先行支付了7萬元定金和70萬元的首付款。2012年8月13日該公司又發(fā)函催告2012.8.15日前去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而此時,購房者李某夫婦了解到自己購買的房屋附件要高壓線經過,李某夫婦擔心高壓線對懷孕中的胎兒有影響,加之該小區(qū)雖然是金裝修房,但價格相對而言有些偏高,就有想退房的打算。在網上看到本律師寫的有關購房定金的案例,就到本律師所在單位進行咨詢。

  蘇州房修樓律師解答:在聽了李某夫婦的情況介紹以后,本律師結合有關法律關于購房定金的規(guī)定,對案件情況向李某夫婦進行了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

  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guī)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5條: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如果李某夫婦以上述理由要求退房的話,肯定無法得到法律支持的,退房的結果就是定金要被開發(fā)商沒收,如果想退房,必須是要由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理由。

  案件處理方案:

  一、到開發(fā)商售樓處交涉。鑒于開發(fā)商要求發(fā)函催告2012.8.15日前去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所以2012.8.15日必須要到開發(fā)商售樓處。本律師接受委托以后,2012年8月15日,和李某夫婦一起到開發(fā)商售樓處,要求開發(fā)商提供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文本給我們閱讀,在看了該商品房買賣合同以后,就合同有關情況和開發(fā)商進行溝通,售樓處的工作人員表示,他們屬于代理樓盤銷售的房地產營銷策劃公司,合同文本屬于開發(fā)商制定的,他們無權處理。

  二、發(fā)律師函進行交涉。按照事先策劃號的.退還定金方案,本律師向開發(fā)商發(fā)律師函,提出因因不可歸責于購房者和開發(fā)商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開發(fā)商應當退還定金。該開發(fā)商在收到律師函以后,主動提出協(xié)商解決,本律師和委托人李某夫婦再次來到開發(fā)商售樓處,雙方達成退房退款的協(xié)議。該案以沒有通過打官司的方式,實現了退還全部房款的目的。當然這和該開發(fā)商是全國知名房地產上市公司,企業(yè)注重聲譽,不希望對簿公堂有關。當然有的開發(fā)商是不到黃河心不死,不到法庭是不愿認輸的。

  篇三:8定金案例(綜合)

  定金案例(綜合):

  案例1:

  2005年3月17日,夏某與母親一起到房產公司售樓處看房,觀看了房屋模型和現場后,看中了一套房。因整體樓房尚未竣工,未能進入居室內查看。當日,夏某的母親帶夏某簽訂了認購書,并交納了訂金3萬元,約定10天后簽訂正式合同。認購書第三條第三款約定:“如賣方原因買方不能簽訂購房合同,賣方須退還買主訂金,如買方原因造成不能簽訂合同,賣方不予退還定金。”到期后,夏某認為在簽訂認購書時房產公司隱瞞了該居室內含閣樓的事實,剝奪了自己的知情權,要求房產公司雙倍返還定金并退房。而房產公司認為:雖然夏某未進入該居室查看,但售樓人員已提供了該居室?guī)чw樓并標有尺寸的戶型圖,并沒有隱瞞事實和剝奪夏某的權益,盡到了告知義務,且夏某退房申請上所寫的退房理由是其“資金緊張及交房較晚趕不上結婚時間”等,房產公司無任何過錯,不同意退還定金。 定金該不該退?

  案例2:經典案例:定金的數額及罰則

  甲公司與乙公司于2007年10月簽訂一買賣鋼材的合同,總價值13萬元,并約定甲公司于2007年12月前交付貨物,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2.5萬元的定金。合同簽訂后,鋼材價格急劇上漲,甲公司受利益驅動,雖經乙公司多次催促,直至合同履行期滿仍未交貨。于是,乙公司要求甲公司返還定金。 [問題]

  1.甲公司和乙公司約定的定金是否有效?

  2.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請求返還多少金額?

  答案:

  1.甲、乙兩公司約定的定金2.5萬元合法有效。根據我國《擔保法》的有關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的數量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總額的20%。在本案中,甲、乙兩公司在簽訂買賣鋼材的合同中約定定金作為擔保,且約定定金的金額為2.5萬元,未超過主合同標的13萬元的20%,故合法有效。

  2.乙公司可以請求甲公司返還5萬元定金。《擔保法》第89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痹诒景钢,甲公司收受乙公司定金2.5萬元后,

  不履行約定的義務,應雙倍返還乙公司定金5萬元

  案例3:

  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合同約定:乙公司供給甲公司限量生產的X型號的手表1000塊,每塊單價100元;甲公司應交付定金3萬元;如果一方違約,則應支付總價款的20%作為違約金。合同簽訂后,甲公司立即將3萬元定金交付乙公司,并很快與丙公司就同一批貨物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每塊表單價120元。后乙公司沒有按期履行合同。由此導致甲公司無法履行與丙公司之間的合同,為此甲公司向丙公司支付違約金2萬元,F甲公司要求乙公司雙倍返還定金6萬元、支付違約金2萬元。乙公司則以定金條款無效為由主張合同無效。 問:

  (1)定金條款是否全部無效?

  (2)定金條款無效是否導致合同全部無效?為什么?

  (3)甲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既承擔違約金責任,又承擔定金責任?為什么?

  (4)如果甲公司只請求支付違約金,乙公司要求減少違約金,法院能否支持?甲公司要求增加違約金,法院能否支持?為什么?

  (5)丙公司能否直接要求乙公司對自己承擔違約責任?為什么?

  (6)若乙公司本已準備了1000塊手表,但在履行期到來之前三天因突發(fā)地震而滅失,乙公司當即向甲公司通報了此情況,問乙公司是否應向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為什么?

  (7)若乙公司不能交付手表的原因是因為相鄰的丁工廠失火(因消防設施不全所致),延燒及甲公司的倉庫,導致1000塊手表滅失,問乙公司是否要承擔違約責任?為什么?丁工廠應否承擔責任?向誰承擔責任?

  答案:

  1、定金條款部分無效,即超過合同金額20%的部分無效

  2、定金條款部分無效并不導致合同無效,低于20%部分仍然有效

  3、根據合同法第116條,定金條款和違約金條款,兩者只能取其一

  4、乙公司要求減少違約金,法院可以支持,理由是:甲公司約定違約金高于其實際損失,法院可酌情減少違約金數額。

  甲公司要求增加違約金不會獲得法院的支持,理由是甲公司的損失小于其可以獲得的違約金數額。具體參見合同法第114條。

  5、丙公司不能直接要求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理由是:合同責任限于簽署合同的雙方,對第三人不具有效力。從理論上講就是合同之債的“對人權”或“相對性”。

  6、地震屬于不可抗力,一般而言不需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7、乙公司未能交貨,仍然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因為合同法違約責任強調的是無過錯責任,即只要違約,不管違約的原因都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丁工廠應當向乙公司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這是基于侵權之債。

  案例4:“定金”和“訂金”現在有何區(qū)別呢?

  案例(1):

  2002年1月,大衛(wèi)旅游公司和安迪汽車運輸公司簽訂《包租車合同》。合同簽訂后,旅游公司按合同上寫的“預付訂金3萬元”付了“訂金”。結果,汽車運輸公司未履行合同,旅游公司在2002年8月向法院起訴,要求汽車運輸公司雙倍返回“訂金”,合計6萬元。由于合同上寫的是“訂金”而不是“定金”,所以,法院判定汽車運輸公司退回“訂金”3萬元。

  一字之差,相差3萬元。

  什么是“定金”?從法律上來說,“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之前,按照合同價款的一定比例,預先付給對方當事人一定的金錢,以此作為合同履行的擔保!稉7ā返诎耸艞l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第三款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也都作了同樣的規(guī)定。

  而“訂金”不屬于法律概念,但在日常經濟生活實踐中經常使用!坝喗稹睂儆陬A付款性質,它具備“定金”的擔保作用。賣方違約,買方無權要求其雙倍返回,只能得到原額;如果買方決定不購買,賣方應將“訂金”全部退回。但如果買方超過規(guī)定期限才決定不購買,這筆“訂金”就作為對賣方的賠償。因此,“訂金”也補稱為“認購金”“誠意金”。此外,“定金”具有證明合同成立的作用,而“訂金”不具備。

  由于“定金”和“訂金”在日常經濟活動中經常出現,一些高考模擬試卷也以此設計題目,而詞典的解釋已經大大“滯后”,缺乏實際意義,因此,值得我們格外注意。關于“定金”和“訂金”的解釋,詞典當作重新修改。

  案例(2)

  前不久,新浦區(qū)的周女士去某房產開發(fā)公司售樓處選房,售樓人員主動遞上售樓書,上面有電腦制作的小區(qū)彩色效果圖。周女士對小區(qū)中間的1號樓和2號樓較滿意,兩幢樓中間有綠陰休閑長廊,但提出等看到現房再定。經不住售樓人員的百般勸說,在得到不滿意可以退房、退“訂金”的口頭承諾后,周女士預付1萬元訂購了一套住房。半年之后交房時,周女士發(fā)現所謂的“綠色長廊”竟變成了自行車棚。當周女士要求退房、退“訂金”時,售樓人員卻以周女士交的是“定金”為由拒絕返還。周女士這才發(fā)現開發(fā)商出具的收款收據上的確注明“購房定金”。

  這“定金”和“訂金”還不一樣嗎?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擔保法》規(guī)定,定金與訂金的區(qū)別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

  1、交付定金的協(xié)議是從合同,依約定應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而交付訂金的 協(xié)議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即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

  2、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fā)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后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3、訂金的數額在法律規(guī)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擔保法》就規(guī)定定金數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而訂金的數額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

  案例:定金“圈套”

  南方網訊 今年2月中旬,朱小姐到海珠區(qū)某樓盤看樓,對其中一套是一口價三房兩廳單位有點心動,在售樓人員的一番鼓動下,朱小姐在沒看過正式合同及附加條款的情況下,便付了一萬元,且在認購書上簽了字。按認購書約定,10天內朱小姐必須到該樓盤簽訂正式購房合同并交首期款,逾期不來簽合同視為違約,沒收定金。

  5天后,朱小姐再到該樓盤準備簽購房合同時發(fā)現,發(fā)展商附加條款有多條約定無法接受,便要求發(fā)展商作出修改時卻遭到拒絕,朱小姐也拒絕簽署購房合同。

  經過多次交涉后,朱小姐在第10天表示不買該房并要求退定金,售樓人員則表示

  這是“撻定”,定金無法再返還。

  【點評】

  環(huán)球經緯律師事務所陳律師稱,現在發(fā)展商的認購書中定金條款常是不公平的,比如約定了消費者逾期不簽合同便沒收定金,但同時在認購書中卻不約定如果發(fā)展商把房子賣給另外的人則返還雙倍定金的條款。

  從法律層面上來看,購房中的定金是起到一個擔保作用的,但由于彼此在合同條款上有分歧而未能達成協(xié)議,那是由于客觀原因導致購買行為不成,雙方都沒有過錯,發(fā)展商應退還定金。

  不過,消費者特別要注意留下有力的證據,證明你已在規(guī)定期限內與發(fā)展商談了合同而無法達成協(xié)議的證據。

  □ 律師支招

  消費者應怎樣避免被發(fā)展商白白“吞”去定金?廣東佳思特律師事務所王美舟律師支出以下的招數:

  直接簽購房合同

  如果看中了現樓的房子,消費者可不交定金、不簽認購書,直接要求發(fā)展商拿出合同,在仔細閱讀后如無意見便簽訂正式合同,避免不必要的定金糾紛。

  在認購書上留下預防條款

  如果必須簽認購書的,則最好在上面注明:“如果由于所選定物業(yè)是已抵押房、有質量問題或合同條款協(xié)商不成,定金應原數退還”。這樣使認購書條款更公平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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