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使用合同書范本
甲方(許 可 人):
乙方(被許可人):
鑒于:
1、總公司已經與市政府簽訂戰(zhàn)略合作框架協(xié)議,該框架協(xié)議的簽訂將極大促進總公司及冠有“總公司”名稱的相關公司在福建省龍巖市的'發(fā)展。
2、甲方已經獲得總公司同意在市范圍內使用“總公司”名稱許可,并授權相關人員在市注冊成立乙方。
3、乙方股東會同意向甲方支付“總公司”名稱使用費。
基于上述情況,甲、乙雙方經平等協(xié)商,就“總公司”名稱使用費事宜,達成以下協(xié)議:
一、乙方同意自本協(xié)議簽訂之日起向甲方支付“總公司”名稱使用費。
二、甲、乙雙方同意:乙方每年(連續(xù)12個月合計,下同)應支付的名稱使用費相當于乙方該年營業(yè)額的1%。
三、乙方承諾每年向甲方支付的名稱使用費不低于人民幣20萬元;如本合同第二條約定向甲方每年支付的名稱使用費低于人民幣20萬元的,則乙方同意按每年人民幣20萬元向甲方支付名稱使用費。
四、乙方應在每年開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支付基本名稱使用費人民幣20萬元;如按照本合同第二條計算每年名稱使用費超過人民幣20萬元的,乙方應在每年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支付超出部分的名稱使用費。
五、乙方逾期付款的,每日應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六、除乙方注銷外,即使乙方名稱變更,乙方仍需向甲方支付名稱使用權費。
七、因本協(xié)議產生的爭議,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由甲方住所地法院管轄。
八、本協(xié)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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