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留學合同
在人民愈發(fā)重視法律的社會中,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簽訂合同是為了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爭端。合同有不同的類型,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出國留學合同,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合同編號:
身份證號碼:
聯(lián)系地址:
郵政編碼:
聯(lián)系方式:
代理人:
身份證號碼:
聯(lián)系地址:
郵政編碼:
聯(lián)系方式:
受托人:
資格認定書編號:
營業(yè)執(zhí)照注冊號: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址):
聯(lián)系電話:
監(jiān)督電話:
為了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quán)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本著自愿、平等、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就雙方加入陽光留學服務體系,在全國陽光留學綜合服務辦公室的指導監(jiān)督下,開展陽光留學中介服務(以下簡稱“陽光留學”),達成如下協(xié)議:
一、服務項目及費用
委托人(自費出國留學申請人):
第一條 委托人申請赴 (國家) (院校外文名稱,以外文為準) (院校中文名稱)留學,就讀 專業(yè),留學類別屬 (學歷或非學歷教育)。
第二條 陽光留學向委托人提供留學前往國家的咨詢、代辦入學申請手續(xù)等中介服務。
第三條 委托人向陽光留學繳付出國留學中介服務費合計為人民幣(大寫) 元,其中包括 、 等。支付方式為 。
二、陽光留學義務
第四條 提供信息
1.陽光留學承諾向委托人提供的出國留學信息、宣傳介紹材料、廣告等,內(nèi)容真實。
2.陽光留學應當向委托人介紹前往國家的教育制度、留學政策、留學簽證政策和申請留學院校的性質(zhì)、辦學資質(zhì)、入學要求、入學申請程序等基本情況。
3.陽光留學應當向委托人介紹留學層次 (屬于就讀所在國的高中、預科、專科、學士學位、碩士學位等)及就讀專業(yè)的詳細情況。
4.陽光留學應當告知委托人申請留學院校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繳納費用的辦法。
第五條 申請入學
1.陽光留學協(xié)助和指導委托人準備入學申請的相關材料。
2.陽光留學代為委托人辦理入學申請手續(xù)。
3.陽光留學指導或為委托人辦理繳納報名費、學雜費等有關費用的手續(xù)。
4.陽光留學對委托人委托的留學申請,應當在 年 月前取得委托人申請留學院校的錄取通知書。如到期不能完成(包括校方簽發(fā)的錄取通知書與委托人原申請的學校、院系及專業(yè)等不一致),陽光留學應當在 年 月前,向委托人退回中介服務費人民幣(大寫) 元。
5.陽光留學應當及時向委托人報告辦理入學申請的進展、結(jié)果。
第六條 辦理簽證
1.陽光留學指導委托人進行簽證申請準備,協(xié)助委托人辦理簽證或入境批準文件。
2.陽光留學收到委托人按委托人前往國駐華使(領)館要求準備的全部申請簽證材料后,應當在 工作日內(nèi)向委托人前往國駐華使(領)館遞交簽證申請材料。如該使(領)館在遞交簽證申請材料、送簽時間有特別要求的,應按其要求辦理;需要進行面試的,陽光留學可協(xié)助安排預約時間等。
第七條 其他
1.如陽光留學為委托人辦理申請入學、簽證服務等,其收取的費用應在本合同第三條中介服務費中標明。
2.陽光留學收取委托人的中介服務費,應當為委托人開具有效發(fā)票。
3.陽光留學收取的中介服務費以外的其它費用,應為委托人出具有效發(fā)票或蓋有企業(yè)財務專用章的收據(jù),并在本合同終止前,將收據(jù)換為有效發(fā)票。
4.如陽光留學代委托人向國外院校繳納報名費、學雜費等費用,陽光留學應向委托人提供收費方的符合法律要求的證明文件。
5.陽光留學對委托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均負有保密義務。除為委托人入學申請、簽證申請的目的.之外,不得向無關的第三方透露。
6. 陽光留學在委托人需要的情況下提供留學職業(yè)生涯規(guī)劃。
三、委托人義務
第八條 委托人應符合中國公民自費出國留學的條件,遵守國家關于公民自費出國留學的規(guī)定。
第九條 委托人向陽光留學送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和陳述的內(nèi)容應合法、真實、有效。
第十條 委托人應當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nèi),按陽光留學要求,把入學申請所需全部材料交與陽光留學。
第十一條 在留學申請辦理過程中,如前往國家的留學政策、簽證政策或申請留學院校的入學要求發(fā)生變化,委托人應根據(jù)新的要求,及時提供補充材料。
第十二條 在留學申請辦理過程中,如委托人前往國家駐華使(領)館要求委托人進行面試,委托人應按要求參加面試。
四、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 陽光留學和委托人應履行合同中全部條款,違約方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 陽光留學違反合同條款造成合同無法履行,陽光留學應向委托人退還中介服務費人民幣(大寫) 元,并在 年 月前,負責追回(或先行給付)委托人向申請留學院校繳納的學費、雜費等。
第十五條 陽光留學為達成本合同目的而向委托人提供虛假文件材料,除全額退還中介服務費外,還應按中介服務費的 %的人民幣,作為違約金支付給委托人。
甲方:
乙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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