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處理合同3篇
在當今不斷發(fā)展的世界,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系,合同的簽訂是對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guī)范。那么相關的合同到底怎么寫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處理合同3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處理合同 篇1
委托方: (以下簡稱甲方)
受托方: 青島波斯特集團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為控制水體富營養(yǎng)化,維護生態(tài)平衡,保障人體健康,促進沿河地區(qū)社會經濟和環(huán)境的協(xié)調,受甲方委托,乙方對 進行水質處理,甲乙雙方達成如下協(xié)議:
本協(xié)議旨在明確甲乙雙方必須信守的基本原則。按照本協(xié)議的原則,乙方為甲方處理景觀水體,在實際處理過程中,雙方在不違背本協(xié)議的基礎上,根據實際可另行訂立協(xié)議實施執(zhí)行。
第一條:根據甲方劃出的位于 的區(qū)域進行治理,實際面積 平方米。甲方提供的河道、湖區(qū)水面,化學污染物不能流入該被處理的水區(qū),甲方需把河道閘門關閉,杜絕化學污水流入,除自然災害(上游大洪水)外。乙方應按甲方提供的實際面積給予治理,乙方采用BOT-1型凈水活素與生物酶和其它需用的材料合成予以治理,本產品屬無毒、無色、無味、無刺激、無殘留、環(huán)保型新一代生物制劑,絕不影響區(qū)域內現有的水生植物和水生動物。
第二條:根據甲方給乙方提供的治理區(qū)域,水面長約 米,寬 米,平均水深 米,雙方按實際測量確認后方可施工(測量應含淤泥深度。)乙方根據實際地形自行核算,工程價格為 元/平方米,工程總造價 為 元。因水體面積較大,施工比較復雜,難度較大,甲方應提供適當的方便條件,給予配合。
第三條:施工日期根據合同要求,乙方需在施工完成十五日后取得明顯效果,二十日后達到最佳效果。施工日期自簽訂合同之日起至 年 月 日,保質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四條:乙方經取樣化驗,甲方河道水質處理前為 度污染水質,經處理后達到五類水標準,甲方有權在一年內隨機取樣化驗。
第五條:日常維護過程中,乙方隨時監(jiān)測水域水體污染情況,同時根據天氣情況及天氣預報,在水質將發(fā)生惡化,水藻將要爆發(fā)前,對水體及時進行治理維護,需要時增加產品使用量以保證河水的`潔凈和觀賞性。
第六條:在保質維護期內,乙方有權監(jiān)督任何單位或個人禁止向景觀水中投撒有害物體,如養(yǎng)魚用肥水劑,生澡劑,有害藥劑等,治理期間,若遇自然災害破壞造成水質污染或因化學污染所造成的水質污染,不屬于乙方的責任。
第七條:工程完工后,乙方提出驗收申請,驗收時間與地點由甲方確定,驗收雙方派人進行,由甲方隨機進行取樣(不少于三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地表水環(huán)境質量標準》V類要求進行驗收,如因甲方原因未在上述期限內驗收,視為驗收合格。
第八條:由于甲方行為導致水質惡化時,乙方不承擔責任,但應提出治理方案,有甲方確認并認同價格后有償幫助甲方再次治理,治理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九條:雙方簽訂合同后,甲方應先付給乙方 % 的預付款,驗收后付給 %,剩余 %作為保證金,自 年 月 日之前沒有大量爆發(fā)藍藻應一次性結清保證金。
第十條: 雙方未盡事宜,可協(xié)商解決。
第十一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友好協(xié)商解決,解決不能滿意,也可通過法律程序解決。約定訴訟法院:青島市城陽區(qū)人民法院進行訴訟。
第十二條:本協(xié)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章)
乙方:(章)
單位名稱:
單位名稱:
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處理合同 篇2
我國規(guī)定的法定退休年齡是男滿60周歲,女滿50周歲。那么在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該怎么處理?勞動合同就要終止嗎?還是其他什么。有關內容請閱讀下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因此,用人單位是可以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的。
那么這種情形要支付賠償金或者經濟補償嗎?再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終止勞動合同的;而第四十四條是這樣規(guī)定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只有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造成合同終止的才有經濟補償金,至于勞動合同期滿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既然到了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那么結合上面規(guī)定,可知,到了退休年齡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到此,很多勞動者就不能接受,辛辛苦苦干了大半輩子,退休了卻得不到經濟補償金!其實,法律還規(guī)定了,到了退休年齡的話是可以享受養(yǎng)老保險,所以法律就不再規(guī)定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有一個問題,大部分勞動者不可能從一家企業(yè)一直做十幾年,買足十五年的社會保險。到了退休年齡,可能在這家企業(yè)才工作幾年,買了幾年的社保,達不到十五年,享受不了養(yǎng)老保險。這種情形該怎么樣辦?《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解決方法: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yǎng)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yǎng)老金。參加基本養(yǎng)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yǎng)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yǎng)老保險或者城鎮(zhèn)居民社會養(yǎng)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享受相應的養(yǎng)老保險待遇。
同時勞動部《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fā)[1995]309號)也規(guī)定了處理辦法,即職工在接近退休年齡(按有關規(guī)定一般為5年以內)時因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勞動合同的,如果符合退休、退職條件,可以辦理退休、退職手續(xù);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在終止勞動合同后按規(guī)定領取失業(yè)救濟金。享受失業(yè)救濟金的期限屆滿后仍未就業(yè),符合社會救濟條件的,可按規(guī)定領取社會救濟金,達到退休年齡并符合其他退休條件的辦理退休手續(xù),領取養(yǎng)老保險金。
原來達到退休年齡后,用人單位是可以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的。這是我國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這種做法并不違反相關規(guī)定。
處理合同 篇3
20xx年5月18日,江蘇省海安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用人單位向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追索違約金和培訓費的勞動爭議案,判決調整了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數額,并將某服裝公司要求勞動者周某返還的培訓費中的工資報酬、福利待遇等予以剔除。
糾紛:
1997年8月25日,周某到某服裝廠工作。同年9月1日,雙方簽訂了自1997年8月26日到20xx年8月25日的勞動合同,約定:任何一方違約,應支付對方違約金20xx元。20xx年7月9日,某服裝廠因生產需要,決定派周某到上海東華大學進行技術培訓,雙方簽訂了培訓服務協(xié)議作為勞動合同附件,并對原勞動合同部分內容進行了變更。該協(xié)議約定:某服裝廠派周某到上海東華大學進行技術培訓,周某培訓期滿到崗上班后必須為某服裝廠服務十年;培訓費用由某服裝廠全額出資,培訓出資金額包括:證書費、培訓費、差旅費、培訓期間的工資、崗貼、福利及勞保等;原勞動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變更為20000元,若周某有服務期內自動離職、申請辭職或終止勞動合同而違約,應付給某服裝廠違約金20000元,并按應服務年限等分培訓出資金額,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給某服裝廠。20xx年9月至10月,周某赴上海進行了為期21天的技術培訓。除上海匹基姆服裝科技有限公司免去直接培訓費用外,某服裝廠另出資 1985.78(差旅費1472.50元、工資444.39元、崗貼42.64元、勞保福利費26.25元),培訓結束后,周某回某服裝廠履行勞動合同及培訓服務協(xié)議。20xx年4月22日,某服裝廠變更為某服裝公司。周某在某服裝公司工作。20xx年6月19日,周某向某服裝公司書面申請解除勞動合同。 20xx年7月6日,某服裝公司書面回復周某,同意其解除勞動合同的申請。之后,周某繼續(xù)在某服裝公司工作,某服裝公司未與周某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xù),仍繼續(xù)發(fā)放周某工資,為周某繳納養(yǎng)老保險費至20xx年11月。20xx年9月29日起,周某自行離開某服裝公司并自此未到某服裝公司上班。20xx 年1 0月27日,某服裝公司向周某送達了解除勞動合同書,并要求周某繳納違約余及培訓費211 91元。
裁判:
某服裝公司的要求自然不能被告周某所接受,20xx年12月24日,某服裝公司向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周某給付違約金20000元及培訓費21191元?h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周某支付某服裝公司違約金8000元及培訓費1991元。周某不服向海安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海安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周某與某服裝廠訂立的勞動合同和培訓服務協(xié)議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全面自覺履行。某服裝廠更名為某服裝公司,不影響勞動合同和培訓服務協(xié)議的履行。本案中,某服裝廠出資送周某到上海東華大學培訓,雙方約定“如周某在服務期內自動離職、申請解職或終止勞動合同,應付給某服裝廠違約金20000元,并按服務年限等分培訓出資金額,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給某服裝廠”根據雙方的約定,周某在接受培訓后應當為某某服裝公司工作一定的年限,而周某在約定的服務期內與某服裝公司解除勞動關系,是一種違約行為。根據《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的規(guī)定,對用人單位出資培訓、出資招用或向勞動者提供了特殊福利待遇的:雙方可以勞動合同或者另外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的約定,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違約金。該約定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周某違約應當按約承擔違約責任。本案中雙方約定的20000元,多倍于被告出資培訓費用和周某某的工資報酬,如果完全按約由周某承擔該違約金,有失公平,應按周某的工資及某服裝廠培訓費支出等情況予以調整。周某在培訓費間仍為某服裝廠的一員,依法享有獲得勞動報酬和其他福利待遇的權利,不能因為其在接受培訓期滿后,回單位工作不到約定期而解除勞動關系,就將其在接受培訓期間應得的勞動報酬和其他福利待遇予以追回。為此,海安縣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對本案進行了判決,判決周某給付某服裝公司違約金8000元,賠償某服裝公司培訓費883.50元。
分析:
本案中雙方約定的20000無違約金數倍于被告出資培訓費用,如果完全按約由周某承擔該違約金,有失公平。這里有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即對這種顯失公平的約定,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能否依職權進行調整?對此,現行的勞動法沒有規(guī)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予以適當減少”,有人主張可以參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對過高的違約金,依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調整。本案仲裁委員會主動綜合多種因素進行了調整,將20000元的違約金調整為8000元。我們認為,采取主動審查和主動調整的做法比較妥當。理由:一、我國勞動立法兼具公法和私法的性質,勞動法調整的是不平等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裁判機關的主動介入與國家對勞動關系的干預相一致。我國合同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比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處理勞動爭議糾紛是不妥當的。二、我國勞動立法的宗旨之一是為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權利,目前我國勞動者的法律意識普遍比較薄弱,許多勞動者在有明文時尚不知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利,目前在勞動法無明文規(guī)定之時,要求當事人申請調整違約金,對勞動者的保護顯然不利。
關于培訓費的處理,我們認為:在對勞動者這種違約行為的處理上,應當和一般的違約行為區(qū)別開來,不能因此而損害勞動者在單位工作期間已依法取得和享有的勞動者權利。周某在培訓費間仍為友誼服裝公司的一員,依法享有獲得勞動報酬和其他福利待遇的權利,而且不不能逆轉的。不能因為勞動者在接受培訓期滿后,回單位工作不到約定期限即解除勞動關系,就將勞動者在接受繼續(xù)教育期間應得的勞動報酬和其他福利待遇予以追回。關于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接受培訓投入的額外費用,如本案中的學習費用、報銷的路費則應當由勞動者予以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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