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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合同

時間:2023-09-29 08:04:35 其他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房屋合同合集(8篇)

  隨著法律觀念的深入人心,關于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guī)定的方式。相信大家又在為寫合同犯愁了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房屋合同8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房屋合同合集(8篇)

房屋合同 篇1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 電話: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 電話: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礎上,經協(xié)商甲方愿意將使用、管理權屬于自己的房屋出租給乙方,雙方根據國家相關規(guī)定,達成一致協(xié)議:

  第一條甲方將擁有經營管理及轉租權的房屋(合同標的)“ 號共 間,合同約定套內面積 ㎡的房屋出租給乙方,作為 經營場所。

  第二條 租金、押金交納期及方式

  1、租用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第一年使用費為人民幣¥ 元,(大寫: )第二年使用費用為人民幣¥ 元(大寫: )第三年使用費用為人民幣¥ 元(大寫: )。

  3、本合同簽定之日,乙方一次性支付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月的租金人民幣¥ 元(大寫: ),其余租金支付方式 。

  第三條:水電費、保潔費、電話費和維修費的`繳費辦法:

  1、保潔費、水電費、電話費、寬帶費:由乙方自行向有關部門交納;

  2、維修費:租賃期間,乙方導致租賃物有關的設施損毀,維修費由乙方負責。

  第四條:出租方與承租方的變更 租賃期間,乙方如欲將房屋轉租給第三方使用,必須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付清所有費用,并辦理有關手續(xù)后,取得使用權的第三方方可成為本合同的當然乙方,簽訂書面合同的同時享有原乙方的權利,承擔乙方的義務。

  第五條:乙方的職責

  1、乙方必須依約繳納租金及其他費用,如有拖欠,甲方有權向乙方加收滯納金,滯納金每天按實欠租金和費用的3%收取,如拖欠租金15天,視為違約,甲方有權收回房屋,并不退還乙方押金。

  2、乙方在租賃期間,必須保護租賃期內設備和設施的完好無損(自然折舊除外),乙方不得擅自改變租賃房屋的結構及用途,如確需要變更用途,需經甲方同意方可進行。乙方造成租賃房屋及其設備的損毀,應負責恢復原狀。

  3、乙方如在租賃房屋內安裝超過電子負荷的任何儀器或機械以及特殊設備,須征得甲方同意。未經甲方同意和因未辦理相關手續(xù)而產生的事故或罰款,由乙方自理,造成房屋或安全設施、消防設施損失的由乙方負責賠償。

  4、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須按時將租賃房屋內的全部無損壞設備、設施清潔、完好地(自然折舊除外)交給甲方。

  5、乙方應遵循國家的相關安全法規(guī),租賃期間因乙方施工等原因而造成的一切人員安全傷害和房屋財產損失均由乙方負責。

  6、乙方保證承租甲方房屋作為合法用途,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政府相關規(guī)定,合法經營。因乙方違法經營而造成的一切法律責任和財產損失,均由乙方自行負責。

  7、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后,乙方逾期不搬遷,甲方有權從房屋內將乙方的物品搬出,不承擔保管義務,乙方也無權要求甲方賠償損失。

  8、租憑期間產生的一切稅收均由乙方自理。

房屋合同 篇2

  甲方(賣方):

  身份證號碼:電話:

  乙方(買方):

  身份證號碼:電話: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協(xié)商一致,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一、甲方自愿將坐落在xxx市xx區(qū)xxx園六xxx號樓房(單元xx號樓房(建筑面積xxx米)樓房出賣給乙方。

  二、雙方議定上述房地產及附屬建筑物總價款為人民幣xxxx;大寫肆拾叁萬元整;即人民幣小寫430000元。

  三、乙方于20xx年xx月xx日向甲方支付定金:大寫貳萬元整,即小寫xx0元。

  四、乙方于20xx年xx月xx日第二次付款大寫叁萬元整,即小寫30000元。

  五、經甲乙雙方同意,甲方于20xx年xx月xx日將該樓房購房合同及樓房一并交付給乙方所有,乙方屆時將剩余款項一并付給乙方(乙方在付款時,為確保在以后的房產過戶順利,將暫時暫扣叁仟元購房款,小寫3000。00元,待該樓房的房產證順利過戶給乙方時,乙方再把此叁仟元款項付給甲方)。

  六、甲方保證該房產合法、權屬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已交納土地出讓金)。甲方保證在該樓過戶時積極提供協(xié)助,若因甲方原因造成產權不能過戶的,產生的一切費用及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擔。

  七、辦理房產證手續(xù)所產生的有關稅費由乙方承擔。甲方應在20xx年xx月xx日前將該房產交付乙方;

  八、屆時該房產應無任何擔保、抵押、房產瑕疵,無人租住、使用;無欠賬,如電話費、水電費、物業(yè)管理費、取暖費、網費、有線電視費等。

  九、本合同簽訂后,如一方違反本合同條款,該方應向對方支付xxxx元的違約金;一方如不能按規(guī)定交付房產或按規(guī)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應向對方支付五十元罰金,逾期xx日視為毀約;如因政府及銀行規(guī)定,本合同涉及房產手續(xù)客觀上不能辦理過戶或銀行不能辦理按揭導致合同解除,不適用本條款。

  十、經雙方確認,xxx年xx月xx日前,乙方把剩余購房款一次性付給甲方時,甲方屆時將該樓房及全部樓房鑰匙和此樓購樓的售樓合同及購樓收據全部一并交給乙方。交付該房產時甲方不得損壞該房產的結構、地面和墻壁及不適移動的物件。

  十一、雙方違約責任如下:甲方如違反本協(xié)議,則雙倍返還乙方所付購樓款項。乙方如違反本協(xié)議,返還乙方所付購樓款項。則甲方不予退還購樓訂金。

  十二、附加條款:xxx

  甲方(賣方):

  身份證號:住址:電話:

  乙方(買方):

  身份證號:住址:電話:

  丙方(見證人):

  身份證號:住址:電話:

  簽定日期:20xx年xx月xx日

  簽定地點:

房屋合同 篇3

  內容提要:對無產權證房屋買賣合同不應直接認定為無效,而應適用我國合同法關于合同有效的規(guī)定或者第51條關于無權處分的規(guī)定。合同因解除條件成就而歸于消滅時,已付房價款的返還、裝修房屋所形成價值的返還屬于不當?shù)美颠。于此場合,不得適用過失相抵規(guī) 則,除非守約方對此類返還選擇了違約損害賠償?shù)恼埱髾嗷A。這些返還與違約方應承擔的違約損害賠償并行不悖。

  關鍵詞:無產權證房屋買賣 無權處分 解除條件 不當?shù)美?/p>

  一、案件事實概要

  后來乙成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對B號房屋所享有的權利被讓與給A公司,成為A公司財產的一部分。但A公司直至20xx年3月都未能按《售房合同書》給丙辦理B號房屋所有權的過戶登記,表面原因是A公司一直未取得B號房屋的所有權,深層原因是甲違反了她與A公司之間的《賣房協(xié)議》,私自將B號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領走,并不配合A公司將B號房屋所有權過戶,致使A公司難以將B號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于丙的名下。原告丙認為,兩被告A公司和甲的行為違反了合同,嚴重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故此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立即給其辦理房產過戶手續(xù);A公司承擔本案律師費以及本案訴訟費。

  一審民事判決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等強制性規(guī)定簽訂的合同無效。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原告丙與被告A公司在簽訂售房合同書時,被告A公司未依法登記領取所售房屋權屬證書,且至今被告A公司仍未取得該房屋權屬證書,丙明知A公司非產權人,所購房屋未取得權屬證書,仍然與A公司簽訂售房合同書,故雙方簽訂的售房合同書無效,對此,A公司與丙均有過錯。無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原告要求按售房合同書,被告賠償其律師費之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丙應將所購房屋返還A公司,A公司亦應將所得房款返還丙。對丙因此遭受的經濟損失,本案不宜一并處理,丙可另行起訴。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第56條、第5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之規(guī)定,判決原告丙與被告A公司簽訂的售房合同書無效,原告丙將系爭住房騰空交予被告A公司,被告A公司返’還原告丙購房款。駁回原告丙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民事判決所持的基本立場是,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否則,合同無效。

  二、評釋

 。ㄒ唬╆P于系爭合同的定性

  1。關于《賣房協(xié)議》的定性2。關于《售房合同書》的定性

  把第二份買賣房屋的合同—《售房合同書》—定性為出賣他人之物的合同,有以下根據:第一,該合同明確約定A公司將原房主甲的B號房屋賣給丙;第二,合同簽訂當時,B號房屋的所有權確實登記在他人的名下,并且,登記名義人與A公司、丙均無債權債務關系,B號房屋的所有權與A公司、丙的權利之間的關系過分遠隔,按照債的相對性原則,A公司、丙對登記名義人沒有直接的請求權。這是第二份房屋買賣合同不同于第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的重要之點,所以,筆者把它定性為出賣他人之物的合同。賦予《賣房協(xié)議》中的出賣人甲否認《售房合同書》的權利,擴而廣之,賦予連環(huán)合同中的前手否認后手所訂另一買賣合同的權利,其弊端是多方面的。其一,會使被告之一的甲這個惡意之人,擴而廣之,會使惡意不履行移轉買賣物所有權義務的前手,非但未受到懲罰,反而獲得了較大利益,誠為是非顛倒。其二,意味著連環(huán)合同沒有法律保障,隨時可能出現(xiàn)多米諾骨牌效應,即,第一個出賣人毀約,拒不將其買賣物的所有權移轉給第二個出賣人,同時不追認第二份買賣合同,其后的買賣合同都因而失去效力。這就破壞了正常的交易,談何交易安全?其三,這不但使原告丙處于受制于惡意之人的極為不利的境地,而且也違反了買賣合同關于移轉買賣物所有權的本質(合同法第130條),縱容了拒不履行移轉買賣物所有權義務的惡意出賣人,還誤將出賣人(移轉買賣物所有權的)義務轉換成了抗辯權、形成權,違反了民事權利義務的配置規(guī)則。其實,在有體物場合,所有物與其所有權常常是可以替代的,〔2〕因而,甲對B號房屋的所有權可以說是其與A公司之間《賣房協(xié)議》的標的物,處于A公司的債權效力的射程內,該所有權對抗不了A公司的債權。換言之,甲只有依約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的義務,沒有據此影響合同效力的權利。一言以蔽之,系爭合同的效力不得取決于甲這個登記名義人是否追認。

 。ǘ╆P于系爭合同的效力

  1。法律的適用:特別法優(yōu)先于普通法?新法優(yōu)先于舊法? 系爭合同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還是適用合同法?抑或適用或類推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為法釋【1999」19號)、《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為法釋【20xx」7號)?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專門規(guī)定了房地產轉讓(第36一45條),包括房屋買賣。合同法規(guī)定了買賣合同(第150一166條),適用于各種買賣合同,包括房屋買賣合同。專就房屋買賣來講,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6條至第45條的規(guī)范為特別法,合同法屬于普通法。依據特別法優(yōu)先于普通法的規(guī)則,系爭案件應當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并且是其第37條第6項的規(guī)定。

  但須看到,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只是規(guī)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而未正面規(guī)定轉讓了無產權證的合同無效。違反該項規(guī)定的結果,至少有兩種可能:合同未生效,或者合同無效。究竟如何解釋,頗費思量:一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規(guī)定的立法目的如何,不易查考;二是許多人都認為,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規(guī)定的所謂“不得轉讓”,屬于禁止性規(guī)范,不得違反。從該法制定當時的背景推斷,轉讓“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可能就是無效。時至今日,仍有相當?shù)娜巳绱死斫狻?墒,將系爭合同適用于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的`規(guī)定,判決無效,這如何與合同法、法釋【1999】19號、法釋【20xx】7號的規(guī)定相協(xié)調?

  眾所周知,與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相比,合同法的立法指導思想已經發(fā)生了重大轉變,不再是像經濟合同法那樣,動輒令合同無效,而是奉行鼓勵交易原則,盡量承認合同的效力,即使是出賣他人之物,也不再是硬性地令合同無效,而是由出賣人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第150條),或者是合同效力待定(第51條),甚至是合同有效下的一般違約責任(第107條等)。法釋【1999】19號第4條的規(guī)定,法釋【20xx】7號第18條、第19條的規(guī)定都表明了這一點。尤其是法釋【20xx】7號第19條規(guī)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fā)經營管理條例》第33條規(guī)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的,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以及第18條第1款規(guī)定:“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边@兩條都明確地告訴我們:房屋買賣合同簽訂時,盡管該房屋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合同也有效。當然,這些規(guī)定的適用領域限于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作為出賣人、標的物為尚未建成的或已竣工的新建商品房的買賣合同(法釋「20xx」7號第1條),對于諸如系爭合同等類型的合同,最多是類推適用。

  上述立場及觀點的轉變,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實務上,都是符合發(fā)展趨勢的。如果這個結論是正確的話,那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的規(guī)定便已經不合時宜。

  在這種背景下,貫徹特別法優(yōu)先于普通法,對系爭案件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而非合同法及有關司法解釋,顯然是不適當?shù)。按照注釋民法學關于適用法律解決糾紛宜妥當?shù)囊螅瑢τ谙禒幇讣,應當適用合同法及法釋【1999】19號的有關規(guī)定,而非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應當類推適用法釋【20xx】7號第18條和第19條的規(guī)定,而非固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的思想。如何達到這一目的,比較理想的路徑是,按照新法優(yōu)先于舊法的規(guī)則,對于系爭案件,不再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這部“舊法”,而適用合同法、法釋【1999」19號的有關規(guī)定這些“新法”,類推適用法釋【20xx】7號第18條和第19條的規(guī)定。依據這些“新法”認定系爭合同有效,從而,出賣人因其在約定的期限屆滿時未能移轉B號房屋的所有權而承擔違約責任,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承擔此類責任,同時享有合同解除權。

  2。系爭合同效力的認定:違反強制性規(guī)范?

  確定適用合同法解決系爭案件,只是澄清了問題的一部分,仍然存在著這樣的疑問:對于系爭合同,是適用合同法第52條關于無效的規(guī)定,還是合同法第51條關于無權處分的規(guī)定,抑或合同法關于合同有效的規(guī)定?

  一審民事判決書沒有適用合同法第51條和關于合同有效的規(guī)定,而是適用了合同法第52條的規(guī)定,確認系爭合同無效。該第52條計有5項規(guī)定,究竟適用的是哪一項?一審民事判決書并未言明,不符合請求權基礎理論的要求,需要探究清楚。

  基于系爭案件的案情,按照一審民事判決書關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等強制性規(guī)定簽訂的合同無效”的判決理由,檢索合同法第52條關于無效的規(guī)定,只有其中的第5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才符合一審民事判決書的真意。

  接下來的問題是,結合系爭合同,合同法第52條第5項所謂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所指應為何者?是指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的規(guī)定,還是指合同法中的相應規(guī)定?在筆者看來,回答都應是否定的。其理由在于,第一,如同上文分析的那樣,系爭案件不應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這就排除了該法第37條第6項作為一審判決所指“強制性規(guī)定”的妥當性,換言之,一審判決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這個“強制性規(guī)定”作為認定系爭合同無效的根據,是不適當?shù)。第二,合同法總則中,作為認定系爭合同無效根據的“強制性規(guī)定”,除第52條以外,別無其他規(guī)范。在合同法分則的“買賣合同”一章中,也找不出認定系爭合同無效的“強制性規(guī)定”。就是說,在不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前提下,一審民事判決書認定系爭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只有合同法第52條第5項關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無效的規(guī)定,別無其他?墒,將該條項適用于個案,必須結合另外的具體的“強制性規(guī)定”才可判斷出系爭合同是否違反了“強制性規(guī)定”,進而認定系爭合同無效與否,在找不出系爭合同違反了另外的具體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情況下,不得單純地援引合同法第52條第5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來認定系爭合同無效。

  一言以蔽之,一審判決將合同法第52條適用于系爭案件,的確不當。

  3。系爭合同效力的認定:效力待定?合同有效?

  以上討論雖然得出了系爭案件不應適用合同法第52條的規(guī)定的結論,但是仍然未解決這樣的問題:系爭案件是適用合同法第51條關于無權處分的規(guī)定,還是合同法有關合同有效的規(guī)定,甚至類推適用法釋【20xx】7號第19條或第18條的規(guī)定?解決這個問題,可有如下方案:其一,適用合同法第51條的規(guī)定。其二,合同法第150條系關于買賣合同權利瑕疵擔保的規(guī)定,且處于合同法分則當中,合同法第51條的規(guī)定不僅適用于買賣合同中的無權處分,而且適用租賃等合同中的無權處分,且處于合同法總則部分,故前者為特別法,后者為普通法,前者應當優(yōu)先適用。其三,合同法第51條和第巧0條競合,究竟適用哪一條,由權利人選擇。其四,適用合同法第107條等規(guī)定,類推適用法釋[20xx]7號第19條或第18條的規(guī)定。

  采用方案一帶來的弊端,在上文關于系爭合同的定性部分中已經談到,主要表現(xiàn)為是非顛倒,在連環(huán)合同場合會導致多米諾骨牌效應,破壞正常的交易,誤將義務轉換成抗辯權、形成權。既然如此,解決系爭案件不應采取該方案。

  方案二、三運用在某些案件中可能適當,如在買受人簽訂合同時不知作為買賣物的房屋無產權證的案件中,買受人援引合同法第150條,追究出賣人的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比較合適。但在系爭案件中不能采用這兩個方案,因為系爭案件中的原告在訂立系爭合同時知曉B號房屋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手續(xù),至少是重大過失地不知。按照合同法第151條關于“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guī)定的義務”的規(guī)定,出賣人A公司不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運用排除法,只剩下方案四了。筆者也未找到比方案四更好的方案,至少暫時對其持肯定態(tài)度。據此,認定系爭合同有效,出賣人A公司若不能辦理完畢B號房屋所有權的過戶登記手續(xù),便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買受人丙享有此類請求權。從系爭案件中原告丙的訴訟請求為兩被告立即辦理房屋所有權的過戶手續(xù)觀察,可知其未采取方案一、二、三,而是選擇了系爭合同有效的方案,即方案四。

  (三)關于《售房合同書》第4條約定的定位:附解除條件?約定解除?

  《售房合同書》第4條約定:A公司如不能在20xx年12月31日前將B號房屋的戶名過到丙名下,除應如數(shù)退還丙所付全部款外,還應對丙作適當經濟賠償。

  該約定是屬于附解除條件,還是構成約定解除?如果屬于附解除條件,售房合同便為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按照合同法第45條第1款后段的規(guī)定,當解除條件成就時,售房合同失效,并且是自動地當然地歸于消滅。因被告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丙名下,條件已經成就,那么,無需當事人通知解除合同,售房合同便自此自動地、當然地終止,被告A公司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的義務隨之消滅,因而,原告丙訴請被告A公司立即給其辦理房屋所有權的過戶手續(xù),沒有依據,應予駁回。

  如果該第4條的約定構成了約定解除,則售房合同不是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不會因所謂解除條件成就而當然地、自動地終止,而是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出現(xiàn)時,解除權產生。即A公司在加01年12月31日未能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丙名下,原告丙自此取得解除權。丙若行使該解除權,通知被告A公司《售房合同書》作廢,那么,該合同歸于消滅;若不行使解除權,仍然請求被告A公司向其移轉B號房屋的所有權,那么,應當?shù)玫街С帧?/p>

  總之,《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約定,假如構成約定解除,那么原告丙就能請求被告A公司繼續(xù)履行售房合同,進而取得B號房屋的所有權;倘若屬于附解除條件,因系爭合同已經終止,被告A公司就不再負有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的義務。可見,準確地定性《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約定,對解決B號房屋所有權移轉與否的問題至關重要。

  就《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文義分析,它沒有表達下述意思: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丙名下時,丙“可以”或“有權”將售房合同解除。也就是說,該條的約定未給當事人任何一方保留解除權,因此不符合約定解除的要件。

  《售房合同書》第4條規(guī)定,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丙名下時,A公司應如數(shù)退還丙所付的全部房款,并作適當經濟賠償。換一種表達方式就是,售房合同消滅,雙方之間恢復原狀。此約定正符合附解除條件的要求,而不符合約定解除的特征。 把《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約定作為附解除條件,便有如下結論:由于該條件系由雙方約定的,在它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情況下,原則上只有雙方同意,才可以將其排除。在系爭案件中,原告丙請求被告辦理B號房屋所有權的移轉登記手續(xù),是單方面改變原來的雙方的約定,即,不讓系爭合同自動地當然地消滅,而是繼續(xù)有效。對此,被告不予認可,因此,原告丙單方面地改變雙方關于附解除條件的原有約定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排除附解除條件的效力。換言之丁原來約定的附解除條件依然有效,它不會轉換為約定解除,最終的結果是系爭合同照樣自動消滅。

  正因原告丙與被告A公司之間的售房合同已于20xx年12月31日自動消滅,所以,原告丙訴求被告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其名下,便沒有法律根據,不應得到法院的支持。

 。ㄋ模╆P于B號房屋價款返還的請求權基礎: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物的返還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系爭合同終止,原告返還其占有的B號房屋,被告A公司返還其所取得的價款,這已經得到了一審民事判決的確認,但應當弄清此筆價款返還的請求權基礎。

  由于貨幣的所有權原則上與對該筆貨幣的占有相一致,所以,當原告丙將價款支付給被告A公司后,他就喪失了對該筆價款的所有權,F(xiàn)在,因系爭合同自20xx年12月31日屆滿時B號房屋的所有權不能移轉至丙名下而自動終止,被告A公司有義務返還該筆價款。由于原告丙對該筆價款無所有權,所以,他請求A公司返還的請求權基礎就不可能是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從當事人雙方的損益變動并予以調整的角度著眼,其應為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如此判斷乃因為這種損益變動符合不當?shù)美臉嫵梢?。被告A公司不再移轉B號房屋的所有權,連占有也要恢復,卻擁有該房屋的部分對價,顯然獲得了利益。2。原告丙不能取得B號房屋的所有權,連占有也要喪失,卻支付了價款,存在著損失。3。這種利益和損失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4。被告A公司擁有價款沒有合法根據。在德國,是從合同終止、債權不復存在的角度說價款無原因,在中國,可以直接從A公司不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卻獲得價款沒有法律規(guī)定或約定的根據角度予以認定。

  當然,假如原告丙不主張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而把該筆購房款作為因被告A公司不將B號房屋所有權過戶給他而造成的損失,主張違約損害賠償,返還價款的請求權基礎也可以是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筆者認為,如此尋找請求權基礎,符合違約損害賠償?shù)臉嫵梢,可予支持。不過,從原告丙訴訟請求和一審民事判決書表述的文義看,都未尋求違約損害賠償?shù)恼埱髾嗷A。 主張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或者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各有利弊。主張前者,不必舉證被告A公司具有過失,不受與有過失、應當預見等規(guī)則的制約。主張后者,在原告丙的損失大于125000元價款時,可以多獲得些賠償。

 。ㄎ澹⿲ο禒嶣號屋裝修問題處理的請求權基礎: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售房合同消滅,原告占有B號房屋的根據不復存在,有義務返還。于此場合,原告對B號房屋的裝修如何處理?從《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約定看,雙方當事人都把丙支出的裝修費作為其經濟損失看待,原告丙欠缺該項訴訟請求,一審民事判決則謂,對原告丙的該項經濟損失,本案不宜一并處理,丙可另行起訴。對此,應當如何評論?因原告丙訴求被告辦理系爭房屋所有權的過戶登記手續(xù),主張取得系爭房屋的所有權,是以系爭合同有效為前提的。而主張裝修B號房屋形成添附價值的返還,是在系爭合同消滅情況下的“清算”表現(xiàn)?梢,原告丙若同時主張上述二權,顯然不合邏輯。問題是,一審法院的主審法官欲認定系爭合同無效,依據法律和法理便會發(fā)生裝修形成價值的返還問題,可是原告丙卻無此訴求,如何處理方為妥當?有意見認為,于此場合主審法官負有釋明的義務,應當提示原告丙: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原告丙取得不了系爭房屋的所有權,宜訴求其他項目,包括裝修B號房屋形成的添附利益的返還。如果主審法官未做此類釋明,便未盡到職責!5〕這種意見值得重視。

  在筆者看來,在這里應當持有如下見解:

  如果被告A公司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移轉給了原告丙,那么,丙對該房屋的裝修屬于對其所有物的改良,與他人無關。但系爭合同因解除條件成就而自動失效,B號房屋的所有權不會移轉給丙,丙對B號房屋的占有沒有根據,其應當返還該房屋,這就產生了丙裝修B號房屋如何處理的問題。

  從B號房屋本身的角度觀察,裝修材料與B號房屋結合在一起,不能分離,或者雖然能夠分離,但所需費用過巨,構成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合,丙喪失對裝修材料的動產所有權,B號房屋的所有權擴張到裝修材料上。但B號房屋的所有權人甲對此未支付相應的代價,其享有這部分利益沒有合法根據,構成不當?shù)美子辛x務予以返還。就是說,原告丙對其喪失的這部分利益享有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

  從原告丙和被告A公司之間的售房合同的角度看,B號房屋所有權不能于20xx年12月31日前移轉至原告丙的名下,構成被告A公司違約。該違約行為給丙造成了購買此類房屋的機會喪失、支出裝修費等一系列損失。如此,裝修費可以作為被告A公司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雙方也是如此認識的,體現(xiàn)在《售房合同書》第4條中。

  可見,B號系爭房屋裝修問題的處理,可有兩個請求權基礎,一個是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一個是損害賠償請求權。如果原告丙主張并實現(xiàn)了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他的這部分損失得到了填補,損害賠償請求權因缺少“損失”這個構成要件便不會產生。如果原告丙主張并實現(xiàn)了損害賠償請求權,B號房屋所有權人的利益便得而復失,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因欠缺“獲得利益”這個要件而不成立。就是說,原告丙只能選擇其中之一而主張,不得同時實現(xiàn)二者。

  就一審訴訟的實際情況看,原告丙選擇了損害賠償請求權,有其法律及法理依據,但不是最佳的選擇。因為賠償損失在范圍上要受與有過失規(guī)則(合同法第120條及其解釋)的制約,而一審民事判決也果真如此裁量了,以原告丙也有過錯為由未裁判被告A公司承擔賠償損失責任。

  假如原告丙選擇了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那么,因以另一被告甲獲得的附合利益為準予以返還,與原告丙有無過失無關,加之這不屬于賠償責任,所以就不再適用與有過失規(guī)則,即使丙有過失,也有權請求返還接近于添附在B號房屋的價值。在這樣的情況下,一審判決就不會以原告丙也有過錯為由不支持其返還不當?shù)美脑V求。

  由此可見,請求權基礎理論及其在個案中的正確運用,直接關系到權利人的利益能否得到法律保護,不單純是個學術問題,即使是從事實務工作的法律人也應當予以重視。

 。┯嗾

  1。關于原告丙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其實,因被告A公司違約,原告丙遭受了一些損失,如喪失了與他人簽訂買賣房屋合同的機會,若再買到與B號房屋相當?shù)姆课菪枰ㄙM更多的價款,該超出部分的價款即為原告丙的損失。再如,原告丙因購買B號房屋而支出了交通費、訴訟費、誤工費等。這些損失,屬于真正的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原告丙均可請求被告賠償。其請求權基礎只有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不會是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更不會是物的返還請求權。由于違約損害賠償?shù)姆秶艿胶侠眍A見、與有過失、減輕損害等規(guī)則的限制,因此原告丙若對該項損失的造成或擴大也有過失,則要依據與有過失規(guī)則,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即被告A公司要少賠乃至不賠。

  從法律人的要求講,原告丙本應援引合同法第107條、第135條等條款,請求被告A公司賠償上述損失,但原告丙未提起此項訴訟請求,喪失了良機。

  2。關于原告丙的債權人代位權

  從《售房合同書》第2條關于丙于本合同簽訂之日向A公司交納購房首款人民幣125000元整,丙從首款交付之日起即有權裝修、人住B號房的規(guī)定分析,被告A公司自該合同簽訂之日起即有義務移轉B號房屋的所有權。如果丙能夠舉證被告A公司怠于請求甲辦理B號房屋所有權的移轉登記手續(xù),那么,原告丙便享有了債權人的代位權,在20xx年12月31日屆滿之前,即((售房合同書》未自動終止之前,可以甲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請求甲辦理B號房屋所有權的移轉登記手續(xù)。

  在系爭案件的實際訴訟過程中,原告丙將甲和A公司作為共同被告起訴,請求他們履行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移轉于原告丙的義務,這可否視為原告丙在行使債權人的代位權?筆者持否定的觀點,理由在于,其一,原告丙訴請甲履行B號系爭房屋的所有權過戶義務,未表示是在行使被告A公司對于甲的到期債權。這不符合債權人代位權的構成要件。其二,原告丙提起的是普通訴訟,沒有援引合同法第73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19號第11條至第22條的規(guī)定,提起代位權訴訟,向甲主張債權人的代位權。當事人不主張,即難以認定原告丙在行使債權人的代位權。其三,原告丙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的時間在20xx年3月,而系爭合同因其所附的解除條件成就而已于20xx年12月31日自動終止,致使其向被告A公司主張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的債權消滅。這樣,又欠缺債權人代位權的另一個構成要件,即使主張了債權人的代位權,也得不到主審法院的支持。

  總之,原告丙因其未及時提起債權人代位權之訴,喪失了取得B號房屋所有權的一個機會。

房屋合同 篇4

  出租方(以下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有關規(guī)定,就甲方將其擁有的房屋出租給乙方使用,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經雙方協(xié)商,達成如下協(xié)議:

  一、租賃房屋描述

  1、甲方將其擁有的座落于______________市_______幢_____號_______房屋出租給乙方用于經營。該房屋建筑面積共______________平方米,具體座落方位及四至見房屋所有權證上的附圖。

  2、甲方必須保證對所出租的房屋享有完全的所有權,并且保證該房屋及房屋所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沒有用于抵押擔保。

  二、租賃房屋用途

  1、乙方租賃房屋為商業(yè)及輔助用房。

  2、乙方向甲方承諾:在租賃期限內,未事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并按規(guī)定報經有關部門核準,乙方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原有結構和用途。

  三、租賃期限

  本合同租賃期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單位:人民幣)

  1、第________年租金為_____________元,第________年租金為_____________元,第________年的租金為_____________元,第________年租金為_____________元,第________年的租金為_____________元。

  上述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具體為:

  本合同簽訂時支付第________年上半年租金_____________元,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第________年下半年租金_____________元。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支付第________年上半年租金_____________元,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第________年下半年租金_____________元。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支付第________年上半年租金_____________元,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第________年下半年租金_____________元。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支付第________年上半年租金_____________元,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第________年下半年租金_____________元。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支付第________年上半年租金_____________元,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支付第________年下半年租金_____________元。

  2、在租賃期內,因租賃房屋所產生的水、電、衛(wèi)生費由乙方自行承擔,但物業(yè)管理費除外。

  3、為保證合同的履行,乙方于本合同簽訂之日向甲方支付履約保證金_______元。租賃期滿,若乙方無違約行為,本保證金由甲方不計利息全額退還乙方。

  五、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應在乙方支付第________年上半年租金之日將上述房屋鑰匙交付乙方。

  2、甲方必須保證出租給乙方的房屋能夠從事商業(yè)經營。

  3、在租賃期間,甲方不得對所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所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

  4、在承租期內,甲方將該租賃房屋產權轉讓給第三方時,應提前____日書面通知乙方。

  5、租賃期滿,乙方未續(xù)租的,甲方有權收回房屋。所有可以移動、拆除的設備設施歸乙方所有,乙方應在租賃期滿后____日內搬離。

  六、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使用房屋,不承擔房屋自然損耗的賠償責任。

  2、乙方在不破壞房屋原主體結構的`基礎上,有權根據營業(yè)需要對上述房屋進行裝修、裝璜,甲方不得干涉。

  3、乙方經營過程中所產生的費用、稅收、債務均由乙方自行承擔。

  4、乙方不得利用上述房屋從事非法經營及任何違法犯罪活動。

  5、按本協(xié)議第四條約定支付租金。

  七、續(xù)租

  租賃期滿,甲方如有意續(xù)租,則乙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yōu)先租權,但必須在租賃期滿前的二個月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

  八、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 未按約定期限交付租金,超過_______天以上的。

  (2) 在租賃期內,未經甲方書面認可或同意,擅自改變租賃房屋的結構或用途,經甲方書面通知,在限定的時間內仍未修復的。

  (3) 在租賃期內,未經甲方書面認可或同意,擅自轉租或轉讓承租房屋的。

  (4) 從事非法經營及違法犯罪活動的。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1)甲方不交付或者遲延交付租賃房屋_______天以上的。

  (2)乙方承租期間,如甲方因該房屋或房屋范圍內的土地與第三方發(fā)生糾紛或甲方與第三人之間的糾紛涉及到該房屋及房屋范圍內的土地,致使乙方無法正常營業(yè)超過20天的。

  (3)甲方未經乙方書面許可,擅自將出租的房屋用于抵押或轉讓給第三方的。

  (4)租賃房屋主體結構存在缺陷,危及安全的。

  3、在租賃期限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雙方均可變更或解除合同:

  (1)甲、乙雙方協(xié)商一致,書面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嚴重受損,致使本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的。

  (3)在租賃期間,乙方承租的房屋被征收、征用或被拆遷的。

  (4)因地震、臺風、洪水、戰(zhàn)爭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導致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損壞,造成本合同在客觀上不能繼續(xù)履行的。

  九、違約責任及賠償

  1、符合本合同第八條第

  1、2項的約定,非違約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有權要求違約方按當年租金的日萬分之五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經濟損失的,還應賠償對方的經濟損失。

  2、乙方應如期交付租金,如乙方未經甲方同意逾期交付。甲方有關要求乙方按當年租金的日萬分之五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經濟損失的,還應賠償經濟損失。

  3、租賃期滿,乙方應如期交還該房屋,如乙方未經甲方同意逾期交還。甲方有關要求乙方按當年租金的日萬分之五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經濟損失的,還應賠償經濟損失。

  十、其他約定

  1、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補充協(xié)議的方式另行約定,補充協(xié)議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成立。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______份

  出租方(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合同 篇5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

  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出租方將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出租給承租方XX使用。

  一、租房從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二、月租金為____元,繳租為____支付一次,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元(¥____元),以后應提前___天支付。

  三、約定事項

  1、承租方正式入住時,應及時的'更換房門鎖,若發(fā)生因門鎖問題的意外與出租方無關。因用火不慎或使用不當引起的火災、電、氣災害等非自然類的災害所造成一切損失均由承租方負責。

  2、承租方無權轉租、轉借、轉賣該房屋,及屋內家具家電,不得擅自改動房屋結構,愛護屋內設施,如有人為原因造成破損丟失應維修完好,否則照價賠償。并做好防火,防盜,防漏水,和陽臺擺放、花盆的安全工作,若造成損失責任自負。

  3、承租方必須按時繳納房租,否則視為承租方違約。協(xié)議終止。

  4、承租方應遵守居住區(qū)內各項規(guī)章制度,按時繳納水、電、氣、光纖、電話、物業(yè)管理等費用。承租方交保證金________元給出租方,承租方退房時交清水,電,氣,光纖和物業(yè)管理等費用及屋內設施家具、家電無損壞,下水管道,廁所無堵漏。出租方如數(shù)退還保證金。

  5、出租方保證該房屋無產權糾紛。如遇拆遷,承租方無條件搬出,已交租金出租方按未滿天數(shù)退還。

  6、備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本合同一式兩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另水;_____噸氣;____立方電;___度。

  出租方簽章(出租方):承租方簽章(承租方):

  電話;電話;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房屋合同 篇6

  出租方: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兩方就房屋租賃事宜,達成如下協(xié)議:

  一、甲方將位于______市______街道______小區(qū)______號樓______號的房屋出租給乙方居住使用,租賃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計______個月。

  二、本房屋月租金為人民幣______元,按月/季度/年結算。每月月初/每季季初/每年年初____日內,乙方向甲方支付全月/季/年租金。

  三、乙方租賃期間,水費、電費、取暖費、燃氣費、電話費、物業(yè)費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負擔。租賃結束時,乙方須交清欠費。

  四、乙方同意預交______元作為保證金,合同終止時,當作房租沖抵。

  五、房屋租賃期為______,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此期間,任何一方要求終止合同,須提前三個月通知對方,并償付對方總租金______的`違約金;如果甲方轉讓該房屋,乙方有優(yōu)先購買權。

  六、因租用該房屋所發(fā)生的除土地費、大修費以外的其它費用,由乙方承擔。

  七、在承租期間,未經甲方同意,乙方無權轉租或轉借該房屋;不得改變房屋結構及其用途,由于乙方人為原因造成該房屋及其配套設施損壞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八、甲方保證該房屋無產權糾紛;乙方因經營需要,要求甲方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或其它有關證明材料的,甲方應予以協(xié)助。

  九、就本合同發(fā)生糾紛,兩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天津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司法解決。

  十、本合同連一式x份,甲、乙兩方各執(zhí)x份,自兩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房屋合同 篇7

  甲 方:

  乙 方:

  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就門店出租達成以下協(xié)議:

  一、甲方自愿將 門店租給乙方使用。

  二、租賃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租賃費用一年為大寫: 元(¥ 元 )整。

  四、甲、乙雙方簽字之日,乙方開始使用。乙方在經營過程中所產生的費用(包括水費、電費、垃圾處理費等)都由乙方承擔交納。乙方不得損壞店內的`設施,如有損壞照價賠償或恢復至房屋原貌。

  五、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甲乙雙方都不得違約,如有違約,按房租的雙倍賠償。乙方到期如續(xù)約,需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

  六、乙方不得私自轉租房屋,如果要轉必須得通過甲方。租賃期間乙方不得從事非法活動,如有任何違法、違規(guī)事件,甲方概不負責任,所有責任全部由乙方承擔。

  七、此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雙方簽字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年 月 日

房屋合同 篇8

  出租人(甲方): 證件類型及編號: 承租人(乙方): 證件類型及編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房屋租賃的有關事宜達成協(xié)議如下:

  第一條 房屋基本情況

  (一)房屋坐落于海口市 區(qū)(縣) 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 ,建筑面積 平方米。

  (二)房屋權屬狀況:甲方持有 (□房屋所有權證/ □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房屋買賣合同/ □其他房屋來源證明文件),房屋所有權證書編號: 或房屋來源證明名稱: ,房屋所有權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購房人)姓名或名稱: ,房屋(□是 / □否) 已設定了抵押。

  第二條 房屋租賃情況及登記備案

  (一)租賃用途: ;如租賃用途為居住的,居住人數(shù)為: ,最多不超過 人。

  (二)如租賃用途為居住的,甲方應自與乙方訂立本合同之日起7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區(qū)來京人員和出租房屋服務站辦理房屋出租登記手續(xù)。對多人居住的,乙方應將居住人員情況告知甲方,甲方應建立居住人員登記簿,并按規(guī)定報送服務站。本合同變更或者終止的,甲方應自合同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5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區(qū)來京人員和出租房屋服務站辦理登記變更、注銷手續(x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居住人員發(fā)生變更的,乙方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日內告知服務站,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居住人員中有外地來京人員的,甲方應提供相關證明,督促和協(xié)助乙方到當?shù)毓才沙鏊k理暫住證;居住人員中有境外人員的,(□甲方 /□乙方)應自訂立本合同之時起24小時內到當?shù)毓才沙鏊k理住宿登記手續(xù)。

  租賃用途為非居住的,甲方應自訂立房屋租賃合同之日起30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租賃合同備案手續(xù)。

  第三條 租賃期限

  (一)房屋租賃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計 年 個月。甲方應于 年 月 日前將房屋按約定條件交付給乙方!斗课萁桓钋鍐巍(見附件一)經甲乙雙方交驗簽字蓋章并移交房門鑰匙及 后視為交付完成。

  (二)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權收回房屋,乙方應按照原狀返還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甲乙雙方應對房屋和附屬物品、設備設施及水電使用等情況進行驗收,結清各自應當承擔的費用。

  乙方繼續(xù)承租的,應提前 日向甲方提出(□書面 / □口頭)續(xù)租要求,協(xié)商一致后雙方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第四條 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標準及支付方式: 元/(□月/ □季/ □半年/ □年),租金總計:人民幣 元整(: )。

  支付方式:(□現(xiàn)金/□轉賬支票/□銀行匯款),押 付 ,各期租金支付日期: , , 。

  (二)押金:人民幣 元整 (: ) 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賃押金除抵扣應由乙方承擔的費用、租金,以及乙方應當承擔的違約賠償責任外,剩余部分應如數(shù)返還給乙方。

  第五條 其他相關費用的'承擔方式

  租賃期內的下列費用中, 由甲方承擔, 由乙方承擔:(1)水費(2)電費(3)電話費(4)電視收視費(5)供暖費(6)燃氣費(7)物業(yè)管理費(8)房屋租賃稅費(9)衛(wèi)生費(10)上網費(11)車位費(12)室內設施維修費(13) 費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與房屋有關的其他費用均由甲方承擔。如乙方墊付了應由甲方支付的費用,甲方應根據乙方出示的相關繳費憑據向乙方返還相應費用。

  第六條 房屋維護及維修

  (一)甲方應保證房屋的建筑結構和設備設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衛(wèi)生等方面的安全條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證遵守國家、?谑械姆煞ㄒ(guī)規(guī)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區(qū)的物業(yè)管理規(guī)約。

  (二)租賃期內,甲乙雙方應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處于適用和安全的狀態(tài): 1、對于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因自然屬性或合理使用而導致的損耗,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修復。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 日內進行維修。逾期不維修的,乙方可代為維修,費用由甲方承擔。因維修房屋影響乙方使用的,應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賃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發(fā)生損壞或故障的,乙方應負責維修或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條 轉租

  除甲乙雙方另有約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書面同意,方可在租賃期內將房屋部分或全部

  轉租給他人,并就受轉租人的行為向甲方承擔責任。

  第八條 合同解除

  (一)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1、遲延交付房屋達 日的。

  2、交付的房屋嚴重不符合合同約定或影響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擔約定的維修義務,致使乙方無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4、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約定支付租金達 日的。 2、欠繳各項費用達 元的。 3、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變動或損壞房屋主體結構的。

  5、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導致附屬物品、設備設施損壞并拒不賠償?shù)摹?6、利用房屋從事違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擅自將房屋轉租給第三人的。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有第八條第三款約定的情形之一的,應按月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有第八條第四款約定的情形之一的,應按月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將房屋恢復原狀或賠償相應損失。

  (二)租賃期內,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應提前 日通知對方,并按月租金的 %向對方支付違約金;甲方還應退還相應的租金。

  (三)因甲方未按約定履行維修義務造成乙方人身、財產損失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四)甲方未按約定時間交付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約定支付租金但未達到解除合同條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約定時間返還房屋的,應按 標準支付違約金。

  (五) 。 第十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

  本合同項下發(fā)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xié)議申請仲裁。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事項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份,其中甲方執(zhí) 份,乙方執(zhí) 份, 執(zhí) 份。

  本合同生效后,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采取書面形式,作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簽章: 承租人(乙方)簽章: 委托代理人 :聯(lián)系方式: 年

  月 日 國籍: 委托代理人: 聯(lián)系方式: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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