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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歷年試題解析:刑事法(二)

時間:2022-10-22 21:41:27 司法考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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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歷年試題解析:刑事法(二)

  二、多項選擇題:
  (2002年)
  31.甲欲開槍殺乙,射擊的結果卻是導致乙重傷,同時導致乙身邊的丙死亡。關于本案,下列哪些說法是錯誤的?
  A.認定甲的行為成立一個故意殺人罪即可
  B.認定甲的行為成立一個故意殺人未遂和一個過失致人死亡罪
  C.認定甲的行為成立一個故意殺人罪和一個過失致人重傷罪
  D.認定甲的行為成立一個故意殺人罪和一個故意殺人未遂,實行并罰
  答案及解析:BCD 所謂想象竟合犯,是指一行為在表面上觸犯數(shù)個罪名的情況。本題中,甲出于殺死乙的一個故意,實施了開槍射殺乙的一個行為,卻產生了乙重傷和丙死亡兩個結果。從表面上看,甲的行為同時觸犯了故意殺人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兩個罪名,而想象竟合犯的處斷原則是擇一重處斷而不實行井罰,而故意殺人罪重于過失致人死亡罪。故選B、C、D三項。
  32.甲、乙共謀傷害丙,進而共同對丙實施傷害行為,導致丙身受一處重傷,但不能查明該重傷由淮的行為引起。對此,下列哪些說法是錯誤的
  A.由于證據不足,甲、乙均無罪
  B.由于證據不足,甲、乙成立故意傷害(輕傷)罪的共犯,但都不對丙的重傷負責
  C.由于證據不足,認定甲、乙成立過失致人重傷罪較為合適
  D.甲、乙成立故意傷害(重傷)罪的共犯
  答案及解析:ABC “甲、乙共謀傷害丙,進而共同對丙實施傷害行為”,因此甲乙屬于共同犯罪。雖然最終到底是誰的直接攻擊行為導致丙重傷無法查清,但是這并不重要。在共同犯罪中,共同的犯罪行為是由每個犯罪人的單個的犯罪行為所組成的一個有機的整體。犯罪的危害結果是由共同的犯罪行為所引起的,因此在共同犯罪中共同的犯罪行為作為一個整體和犯罪的危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每一個單個的犯罪人的行為也和犯罪的危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因此,作為共同犯罪人的甲乙2人均應構成故意傷害罪。因此選ABC三項。
  33.陳某在街上趁劉萊不備,將其手機(價值2590元)奪走。隨后陳某反復使用該手機拔打國際長途電話,致使劉萊損失話費5200元。一周后,陳某將該手機丟棄在某郵局門口,引起保安人員的懷疑,經詢問案發(fā)。下列有關此案的說法中,哪些是不正確的?
  A.對陳某的行為以搶奪罪從重處罰即可
  B.對陳某的行為以盜竊罪從重處罰即可
  C.對陳某的行為以撿奪罪與盜竊罪實行數(shù)罪并罰
  D.對陳某的行為以搶奪罪與故意毀林財物罪實行數(shù)卑并罰
  答案及解析:ABD 本題中,“陳某在街上趁劉某不備,將其手機(價值2590元)奪走”,這顯然構成搶奪罪。本題的關鍵是陳某在搶得劉某手機后,“反復使用該手機撥打國際長途電話,致使劉某損失話費5200元”的行為應如何定性!缎谭ā返265條規(guī)定:“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币簿褪前凑毡I竊罪定罪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guī)定:“刑法第265條規(guī)定的‘以牟利為目的’,是指為了出售、出租、自用、轉讓等謀取經濟利益的行為!睋耍绢}中陳某搶奪的只是劉某的手機,他自己使用劉某的手機撥打國際長途,可以認定以牟利為目的;陳某在劉某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其手機,屬于盜用他人電信碼號,屬于盜竊行為。因此,劉某構成搶奪罪和盜竊罪,故本題選ABD三項。
  34.根據有關司法解釋,下列哪些傳形(有證會證明確屬鈕蒙騙的除外)可以認定(或推定)行為人“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
  A.收購違反規(guī)定出售的木材的
  B.在發(fā)生過盜伐、濫伐林木案的林區(qū)收購木材的
  C.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場所或者銷售單位收購木材的
  D.收購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出售的木材的
  答案及解析:ACD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規(guī)定:“刑法第245條規(guī)定的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應當知道,但是有證據證明確屬被蒙騙的除外:(一)在非法的木材交易所或者銷售單位收購木材的;(二)收購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出售的木材的;(三)收購違反規(guī)定出售的木材的!耙虼舜鸢高xACD.
  35.甲與乙共媒次日共同殺丙,但次日甲因腹瀉未能前往犯罪地點,乙獨自一人殺死丙。關于本案,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甲與乙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共犯
  B.甲與乙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共犯
  C.甲承擔故意殺人預備的刑事責任,乙承擔故意殺人既遂的刑事責任
  D.甲與乙均承擔故意殺人既遂的刑事責任
  答案及解析:AD 所謂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要成立共同犯罪,必須要有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共同的故意和共同的行為。共同故意犯罪不僅只是共同實施故意犯罪行為,共同實施犯罪預備行為也構成共同犯罪。本題中,“甲與乙共謀次日共同殺丙”,這就表明甲與乙在犯罪預備階段有共同的故意和共同的行為,因此甲和乙是故意殺人的共犯。因此可以排除B選項。在共同犯罪中,共同的行為意味著各個共同犯罪人的行為都是共同犯罪行為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不能將單個行為人的犯罪行為和共同犯罪行為割裂開。如果共同犯罪中的一個行為人的犯罪行為達到了既遂狀態(tài),也就意味著所有共同行為人的犯罪犯罪行為也達到了既遂狀態(tài)。本題中,甲和乙共同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為;在犯罪實施階段,甲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參與,乙繼續(xù)在甲和乙的共同故意的支配下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并達到了既遂狀態(tài),甲作為共同犯罪人,其行為也自然達到了既遂狀態(tài)。因此可以排除C選項。
  36.以下哪些被告人構成累犯?
  A.某甲犯盜竊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第4年又犯強奸罪
  B.某乙犯間諜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第2年文犯搶動罪
  C.某丙犯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第3年又犯故意殺人罪
  D.某丁犯故意傷害罪被判有期徒刑lo年,執(zhí)行6年后獲得假釋,假釋后的第7年又犯詐騙罪
  答案及解析:ABD 《刑法》第65條第1款規(guī)定一般累犯的成立條件及處理原則。成立—般累犯須具備以下條件:第一,前罪和后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第二,前罪和后罪都必須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第三,后罪發(fā)生的時間,必須是在前罪所判處的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以內。所以AB項應入選,而C項因前罪是過失犯罪排除,D項則實際是在假釋期滿第3年犯罪。也應選。
  37.下列有關主犯、從犯、脅從犯的說法,哪些是錯誤的?
  A.脅從犯是指被脅迫、被誘騙參加犯罪的人
  B.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
  C.在共同犯罪中不可能只有從犯而沒有主犯
  D.對于從犯,應當比照主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答案及解析:AD 《刑法》第28條規(guī)定:“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jié)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边@是刑法對于脅從犯及其處理原則的規(guī)定。由此可見,脅從犯只是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而不包括被誘騙參加犯罪的人,因此A項錯誤。在一些聚眾犯罪中,刑法規(guī)定只處罰首要分子;然而,在有的情況下,聚眾犯罪的首要分子只有一個人,無法認為他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因此B項“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的表述是正確的。在共同犯罪中,從犯是比照主犯而劃分出的一種共同犯罪人,共同犯罪中,可以沒有從犯,但是不可能沒有主犯。如果各個共同犯罪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當,就都認定為主犯,而不認定為從犯,因此C項的“在共同犯罪中不可能只有從犯而沒有主犯”也是正確的!缎谭ā返27條規(guī)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睂τ趶姆笍妮p、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主要是依據他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不必比照主犯的刑罰。法律又有如此明確的規(guī)定,因此D項中“對于從犯,應當比照主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是錯誤的。
  38.甲將頭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騙乙,讓乙出賣“海洛因”,然后二入均分所得款項。乙出賣后獲款4000元,但在未來得及分臟時,被公安機關查獲。關于本案,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甲與乙構成販賣毒品罪的共犯
  B.甲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C.甲屬于間接正犯
  D.甲的行為屬于犯罪未遂
  答案及解析:BC 要成立共同犯罪,須具備三個條件:必須有二人以上、必須有共同故意和必須有共同行為。本題中,甲將頭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騙乙,讓乙出賣“海洛因”,在他們共同販賣假海洛因的過程中,他們故意的內容是不同的。甲的故意是利用販賣假海洛因詐騙吸毒人員的錢財,甲構成詐騙罪;而乙的故意是販賣毒品賺錢,由于其販賣的所謂“海洛因”是假的,這屬于不能犯未遂中的對象不能犯,乙構成販賣毒品罪(未遂),他們不能構成販賣毒品罪的共犯,排除A選項。所謂間接正犯,是指利用別人為犯罪工具實施犯罪行為的人。甲利用不知實情的乙去出賣所謂“海洛因”,就詐騙罪而盲,甲是間接正犯,乙實質上是被利用的犯罪工具,故甲是詐騙罪的間接正犯,C選項也是正確的。甲只構成詐騙罪,D選項中所問的是否“甲的行為屬于犯罪未遂”,實際上是在問甲的詐騙罪是未遂還是既遂,由于甲是詐騙罪的間接正犯,乙只是甲的犯罪工具,乙取得財物就等于甲取得財物;當乙買出假海洛因取得錢款時,甲就構成詐騙罪的既遂。因此甲是詐騙罪的既遂,D選項是錯誤的。
  39.下列關于數(shù)罪并罰的做法與說法,哪些是錯誤的;
  A.甲犯A、B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和7年,法院決定合并執(zhí)行18年。甲執(zhí)行8年后,又犯C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對此,法院應在14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圍內決定合并執(zhí)行的刑期,然后,減去已經執(zhí)行的8年刑期
  B.乙犯A、B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和幾年,法院決定合并執(zhí)行20年;在執(zhí)行2年后,法院發(fā)現(xiàn)乙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沒有判決的C罪,并就C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這樣,乙實際執(zhí)行的有期徒刑必然超過20年
  C.丙犯A、B罪,分Slj被法院判處14年和11年,法院決定合并執(zhí)行20年;在執(zhí)行2年后,丙又犯C罪,法院就C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由于數(shù)罪并罰時有期徒刑不得超過20年,故丙實際上不可能執(zhí)行C罪的刑罰
  D.丁在判決宣告以前犯有A、B、C、D四罪,但法院只判決A罪8年有期徒刑、B罪12年有期徒刑,決定合并執(zhí)行18年有期徒刑。執(zhí)行5年后發(fā)現(xiàn)C罪與D罪,法院判處C罪5年有期徒刑、D罪7年有期徒刑。此次并罰的“數(shù)刑中的最高刑期”應是18年,而不是12年
  答案及解析:ABC 《刑法》第69條規(guī)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shù)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shù)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zhí)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20年。如果數(shù)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zhí)行!边@是刑法對數(shù)罪并罰的一般規(guī)定,對數(shù)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并罰采取的是限制加重原則。《刑法》第70條規(guī)定:“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前,發(fā)現(xiàn)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fā)現(xiàn)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guī)定,決定執(zhí)行的刑罰。已經執(zhí)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边@是刑法對于“發(fā)現(xiàn)漏罪”的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這里采用的是“先并后減”原則!缎谭ā返71條規(guī)定:“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zhí)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guī)定,決定執(zhí)行的刑罰!边@是刑法對于“又犯新罪”的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這里采用的是“先減后并”原則。依據上述規(guī)定,A選項中,由于原判決決定執(zhí)行的有期徒刑是18年,因此又犯新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后,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的范圍是10年以上20年以下,選項中的“14年以上”是不對的;B選項中,乙原判決的刑罰是有期徒刑20年,發(fā)現(xiàn)“漏罪”后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數(shù)罪并罰的結果還應是20年,由于采用“先減后并”原則,因此實際執(zhí)行的期限最長也只有20年,不會超過20年,此項也是不對的;C項中,丙原判決的刑罰是有期徒刑20年,已執(zhí)行2年以后,又犯“新罪”后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由于采用“先并后減”原則,此時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的幅度是18年以上20年以下,因此如果最后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在18年以上,加上原來已執(zhí)行的2年有期徒刑,實際執(zhí)行的期限就超過了20年,此項也是錯誤的;D項的規(guī)定是符合前述規(guī)定的,因此是正確的。
  40.甲為獲利于某日晚向乙家的羊圈內(共有29只羊)投放毒藥,待羊中毒后將羊運走,并將羊肉出售給他人。甲的行為構成哪些犯罪?
  A.盜竊罪
  B.投毒罪
  C.故意毀壞財物罪
  D.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答案及解析:AD 本題中,甲是用投毒的方式來盜竊他人的圈養(yǎng)牲畜,甲構成盜竊罪;由于甲只是“向乙家的羊圈內(共有29只羊)投放毒藥”,其行為沒有危害公共安全,因此甲不構成投毒罪;甲是為了竊取羊,而不只是處于泄憤等目的毒死乙的羊并棄之不理,因此甲不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刑法》第144條規(guī)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141條的規(guī)定處罰!北绢}中,甲明知竊得的羊是被投放的毒藥毒死的,這種羊的肉是含有有毒的非食品原料的,是不能食用的;甲還繼續(xù)出售,因此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所以本題選A、D兩項。
  41.對下列哪些情形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A.15周歲的甲在聚眾斗毆中致人死亡
  B.15周歲的乙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傷殘
  C.15周歲的丙販賣海洛因8000克
  D.15周歲的丁使用暴力奸淫幼女
  答案及解析:ABCD 《刑法》第17條第2款規(guī)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薄缎谭ā返292條第2款規(guī)定:“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條、第232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币簿褪前凑展室鈧ψ、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A項中,“15周歲的甲在聚眾斗毆中致人死亡”,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因此甲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缎谭ā返238條規(guī)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jié)的,從重處罰。犯前歇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條、第232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也就是說,在非法拘禁過程中,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按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B項中,“15周歲的乙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傷殘”,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因此乙應當承擔刑事責任。C項中,“15周歲的丙販賣海洛因8000克”,丙顯然構成販賣毒品罪,因此丙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強奸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與幼女發(fā)生性關系構成犯罪的,以強奸罪定罪處罰。D項中,“15周歲的丁使用暴力奸淫幼女”,應按照強奸罪定罪處罰,因此丙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所以ABCD四項都正確。
  42.陳某趁珠寶柜臺的售貨員接待其他顧客時,伸手從柜臺內拿出一個價值2300元的戒指,握在手中。然后繼續(xù)在柜臺邊假裝觀看。幾分鐘后售貨員發(fā)現(xiàn)少了一個戒指并懷疑陳某,便立即報告保安人員。陳某見狀,速將戒指扔回柜臺內后逃離。關于本案,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陳某的盜竊行為已經既遂
  B.陳某的盜竊行為屬于未遂
  C.陳某將戒指扔回柜臺內不屬于中止行為
  D.陳某將戒指扔回柜臺內屬于犯罪既遂后返還財物的行為
  答案及解析:ACD 盜竊行為已經使被害人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時,就是既遂。至于行為人是否最終達到了非法占有并任意處置該財物的目的,并不影響既遂的成立。在認定盜竊罪的既遂與未遂時,必須根據財務性質、形狀、體積大小、被害人對財物的占有狀態(tài)、行為人的竊取樣態(tài)等進行判斷。在本題中,陳某在商店盜竊戒指時,已經將戒指“握在手中”;由于戒指體積很小,此時陳某已經使被害人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因此陳某的行為屬于盜竊的既遂,因此應選擇A項。對于一些結果犯,在犯罪人完成犯罪行為以后,如果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的發(fā)生,還可能成立犯罪中止;對于行為犯,一旦犯罪形態(tài)達到既遂狀態(tài),就不可能在成立犯罪中止。盜竊罪屑于典型的行為犯,既然陳某屬于盜竊的既遂,就不可能在出現(xiàn)犯罪中止。陳某將戒指扔回柜臺,只是在盜竊既遂后返還財物的行為;即使這是營業(yè)員沒有懷疑陳某,甚至沒有發(fā)現(xiàn)少了一枚戒指,而是陳某主動將戒指扔回柜臺,陳某的行為仍然屬于盜竊既遂后返還財物的行為。因此C項和D項都是正確的。
  43.下列哪些情形不屬于結果加重犯?
  A.侮辱他人導致他人自殺身亡
  B.監(jiān)管人員對被監(jiān)管人進行毆打與體罰虐待致人死亡
  C.強制猴褻婦女致人死亡
  D.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致其死亡
  答案及解析:ABCD 結果加重犯是指刑法將某一行為規(guī)定為犯罪,當該行為產生了一定危害結果時,加重其法定刑,即沒有發(fā)生這種危害結果,該行為也構成犯罪,如果有危害結果,則會加重法定刑。《刑法》第246條第1款規(guī)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jié)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备鶕@一規(guī)定,侮辱的行為并不一定構成侮辱罪,只有情節(jié)嚴重才構成侮辱罪,侮辱造成的結果再嚴重也不會加重法定刑。因此A項不屬于結果加重犯!缎谭ā返248條第1款和第2款規(guī)定:“監(jiān)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jiān)管機構的監(jiān)管人員對被監(jiān)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jié)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條、第232條的規(guī)定定罪從重處罰。”根據這一規(guī)定,B項“監(jiān)管人員對被監(jiān)管人進行毆打與體罰虐待致人死亡”應定故意殺人罪,屬于犯罪的轉化,因此B項不屬于結果加重犯!缎谭ā返237條第1款和第2款規(guī)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备鶕@一規(guī)定,有聚眾或在公共場所犯該罪的情節(jié)的,加重法定刑,不包括致人死亡的結果,所以C項不屬于結果加重犯!缎谭ā返261條規(guī)定:“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yǎng)義務而拒絕扶養(yǎng),情節(jié)惡劣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痹摋l文未規(guī)定加重情節(jié),致人死亡也不屬于結果加重犯。因此選ABCD四項。
  44.派出所長陳某在“追逃”專項斗爭中,為得到表彰,在網上通緝了7名僅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并且已受過治安處罰的人員。雖然陳某通知本派出所人員不要“抓獲”這7名人員,但仍有5名人員被外地公安機關“抓獲”后關押;關于陳某行為的性質,下列哪些說法是錯誤的?
  A.陳某的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
  B.陳某的行為構成玩忽職守罪
  C.陳某的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
  D.陳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答案及解析:BCD 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本案中,陳某利用職權的行為導致5名無罪人員被抓,應當屬于給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損失,構成了濫用職權罪,即A正確,不應選。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的主要區(qū)別在于行為表現(xiàn)形式和主觀要件不同。濫用職權罪主觀上是故意,客觀上表現(xiàn)為不該為而為;而玩忽職守罪主觀上是過失,客觀上表現(xiàn)為該為而不為。
  45.下列有關剝奪政治權利的說法,哪些是正確的?
  A.刑法總則規(guī)定,對于故意殺人、強奸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因此,對于嚴重盜竊、故意重傷等犯罪分子,也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B.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執(zhí)行完畢之日或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zhí)行期間
  C.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無權參加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D.刑法總則規(guī)定:“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但如果人民法院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則不能再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答案及解析:ABCD 《刑法》第56條規(guī)定:“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guī)定!盇項中所列舉是嚴重盜竊、故意重傷的犯罪分子,屬于“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因此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A項可選!缎谭ā返58條第1款規(guī)定:“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zhí)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zhí)行期間!币虼丝蛇xB項!缎谭ā返54條規(guī)定:“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北粍儕Z政治權利首先就是被剝奪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因此“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無權參加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因此C項可以選!缎谭ā返34條第2款規(guī)定:“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也就是說,附加刑或者附加于主刑適用,或者單獨適用;而不能再附加作為附加刑的附加適用。因此D項也可以選,所以本題ABCD四項都正確。
  46.甲以出賣為目的,將乙女拐騙至外地后關押于一地下室,并曾強奸乙女。甲在尋找買主的過程中因形跡可疑被他人告發(fā)。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前往解救時,甲的朋友丙卻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解救行為。對本案應如柯處理?
  A.對甲的行為以拐賣婦女罪論處
  B.由于甲尚未出賣乞女;對鋁賣婦女罪應認定為犯罪未遂
  C.對丙應以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罪論處
  D.對丙應以拐賣婦女罪的共犯論處
  答案及解析:AC 《刑法》第240條第2款規(guī)定:“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彼,只要實施了上述行為之一,即構成本罪,因此A項正確。參考《刑法》第242條。
  47.黃某、王某二人從境外走私人境假幣150余萬元。運載假幣的漁船剛一到岸、即被海關緝私人員發(fā)現(xiàn)。黃某、王某手持鐵棍、h首將緝私人員打成重傷后攜帶假幣逃走。對黃某、王某的行為應以哪些犯罪論處?
  A.走私假幣罪
  B.運輸假幣罪
  C.故意傷害罪
  D.妨害公務罪
  答案及解析:AC 《刑法》第151條第1款規(guī)定了走私假幣罪。本題中,“黃某、王某2人從境外走私入境假幣150余萬元”,顯然構成走私假幣罪,故A項可選。本題中,黃、王2人實際上有運輸假幣的行為,但是由于運輸假幣罪和走私假幣罪之間存在包容關系,一行為觸犯了兩個罪名,屬于想象競合關系,應擇一重罪處罰,故只定走私假幣罪,故不選B項!缎谭ā返157條第2款規(guī)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277條規(guī)定的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罪,依照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盋項由于王、黃2入已將緝私人員打成重傷,此時已構成了故意傷害罪,實際上也是一行為觸犯兩個罪名,也是想象竟合關系,擇一重罪處罰,應定故意傷害罪。故本題選A、C兩項。
  48.只為職研選取油品,送給正郵理乙涉嫌非法拘禁一案的合議庭審判號丙5萬元,在審判委員會上,丙試圖為乙樂脫罪責,但未能得逞,于是丙將收受的5萬鄧還給甲。甲經過思想斗爭,到司法機關主動交代了自己向丙行嫡的行為。關于本案的處理,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對甲的行為應以行賄罪論處
  B.對丙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受賄中止
  C.對甲應當適用刑法總則關于自首的處罰規(guī)定
  D.對甲可以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
  答案及解析:AD 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甲顯然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金錢,自然構成行賄罪,因此選A項。受賄罪是一種行為犯,只要受賄人實際收受了賄賂,無論是否為他人謀取正當或不正當?shù)睦,都構成受賄罪。本題中,丙收受了甲5萬元,就已經是受賄罪的既遂,他在事后退還贓款不影響他先前行為的性質,不能認定是受賄的中止,因此B項的說法是錯誤的!缎谭ā返390條第2款規(guī)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這是刑法分則對于行賄罪的自首的特殊規(guī)定。根據特殊規(guī)定優(yōu)于一般規(guī)定的原則,對于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這種行為,就應適用刑法這一條的規(guī)定,而不是《刑法》總則的一般規(guī)定,不選擇C項。故本題答案為AD.
  49.黃某(19周歲)和趙某(17周歲)合伙盜竊鄰村王某家的耕牛。黃某在門外望風,趙某進牛棚牽牛。由于趙某不小心弄出響聲,被王某發(fā)現(xiàn)。黃某聽到王某的嗆喝聲,不顧等趙某即逃走。王某手持木根緊迫趙某,趙某為了逃避王某的抓捕,掏出隨身攜帶的水果刀朝王某身上捅了一刀后逃走。黃某逃到村頭剛好遇見巡邏的民警。民警見黃某形跡可疑即將其帶回問話,黃某如實將其和趙某合謀盜竊的情況向民警作了交代。關于本案,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黃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B.對黃某應當認定為自首
  C.趙某的行為構成搶劫罪
  D.對趙某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答案及解析:ABCD 在本題中,黃某和趙某合伙盜竊鄰村王某家的耕牛,黃某在門外望風,趙某進牛棚牽牛,其二人已經構成盜竊的共同犯罪。趙某為了抗拒抓捕將追趕的王某扎傷,屬于《刑法》第269條規(guī)定的轉化的搶劫罪,但其行為已經超出了和黃某共同的盜竊的故意,屬于共同犯罪中的過限行為,因此趙某應構成搶劫罪,而黃某只構成盜竊罪,因此A、C兩項均可選。黃某僅因形跡可疑,被巡邏民警盤問即如實將其和趙某盜竊的情況向民警如實作了供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規(guī)定,黃某的行為屬于自首,因此B項也是正確的。本題中,趙某只有17歲,還是未成年人,依據《刑法》第17條第3款的規(guī)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此D項也是正確的。
  50.黃某意圖殺死張某,當其得知張某當晚在單位值班室值班時,即放火將值班室燒毀,其結果卻是將頂替張某值班的李某燒死。下列哪些判斷不符合黃某對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態(tài)度?
  A.間接故意
  B.過于自信的過失
  C.疏忽大意的過失
  D.意外事件
  答案及解析:ABCD 《刑法》第14條第1款規(guī)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秉S某希望燒死張某,他對燒死張某的心理態(tài)度是直接故意。過于自信的過失是預料到行為可能導致危害結果,但由于過于自信,而采取的措施不夠或未采取措施。與間接故意的區(qū)別是:間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結果發(fā)生,結果的發(fā)生符合行為人的意志,間接故意的行為人是為了實現(xiàn)其他意圖而實施行為,主觀上根本不考慮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結果發(fā)生,客觀上也沒有采取措施避免危害結果,而過于自信過失的行為之所以實施其行為,是因為考慮到可以避免危害結果的發(fā)生,從法律用語來看,間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結果可能發(fā)生,而過于自信過失是“預見”危害結果可能發(fā)生。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沒有預見到危害結果可能會發(fā)生,在此點上與間接故意較易區(qū)分。而意外事件則是,根據《刑法》第16條之規(guī)定,“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則顯然與本案不合。http://www.fuchuona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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