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法理學真題解析匯編(一)
法理學(00--06)單項選擇題
2006年:
1.我國《合同法》第41條規(guī)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對該法律條文的下列哪種理解是錯誤的?
A.該法律條文規(guī)定的內容是法律原則
B.格式條款本身追求的是法的效率或效益價值,該法律條文規(guī)定的內容追求的是法的正義價值
C.該法律條文是對法的價值沖突的一種解決
D.該法律條文規(guī)定了法律解釋的方法和遵循的標準
答案及解析: A
法律原則是指為法律規(guī)則提供某種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的、指導性的價值準則或規(guī)范,是法律訴訟、法律程序和法律裁決的確認規(guī)范!逗贤ā返41條規(guī)定的是對格式條款進行解釋時必須遵循的具體法律規(guī)則,并非法律原則。法律原則和法律規(guī)則的區(qū)別有:(1)在內容上,法律規(guī)則的規(guī)定是具體明確的,它著眼于主體行為及各種條件的共性;其目的在于削弱或防止法律適用上的“自由裁量”。與此相反,法律原則的著眼點不僅限于行為條件的共性,而且關注他們的個性。其要求比較籠統(tǒng)、模糊,不預先設定明確的法律后果,只對行為或裁判設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標準,故在使用時法官具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的余地。(2)在適用范圍上,法律規(guī)則由于內容具體明確,只適用于某一類型的行為。而法律原則的使用范圍更廣泛。(3)在使用方式上,法律規(guī)則是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應用于個案當中,而法律原則因具有不同“強度”,不同原則之間可能產生沖突,因此在適用時不是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予以適用,要求使用者在不同的原則之間進行比較和權衡。由此可知選項A錯誤。格式條款是商業(yè)化的產物,也是對效率追求的產物,對公平正義的維護上必定有所欠缺,因此,在對其解釋是維護消費者的利益,是對法的正義價值的體現(xiàn)。該條規(guī)定十對格式條款解釋的一般規(guī)則和標準,體現(xiàn)了法的價值沖突,也表明了立法者對格式條款實際價值的取舍,所以,其余選項都是正確的。
2.關于法與宗教的關系,下列哪種說法是錯誤的?
A.法與宗教在一定意義上都屬于文化現(xiàn)象
B.法與宗教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特定人群的世界觀和人生觀
C.法與宗教在歷史上曾經是渾然一體的,但現(xiàn)代國家的法與宗教都是分離的
D.法與宗教都是社會規(guī)范,都對人的行為進行約束,但宗教同時也控制人的精神
答案及解析: C
法與宗教都是社會存在的反映,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特定人群的世界觀,是廣義的文化現(xiàn)象的組成部分。在社會發(fā)展的早期,法與宗教規(guī)范是渾然一體的,沒有嚴格分離,都是人們行為的規(guī)范。但隨著社會的發(fā)展,法與宗教逐漸分離,形成各自不同的調整范圍。在當今社會,多數(shù)國家的法與宗教都嚴格分離,仍有一些政教合一的國家還把某些宗教教義作為本國法的淵源。故選項C 的后半段說法錯誤,其余選項正確。
3.某地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fā)現(xiàn),該省人民代表大會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定與國家某部委制定的規(guī)章規(guī)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在此情形下,根據(jù)我國《憲法》和《立法法》,下列哪種處理辦法是正確的?
A.由國務院決定在該地方適用部門規(guī)章
B.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在該地方是適用地方性法規(guī)還是適用部門規(guī)章
C.由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加以決定
D.由國務院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guī),或者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在該地方適用部門規(guī)章
答案及解析: D
《立法法》第86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地方性法規(guī)與部門規(guī)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guī)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guī)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使用地方性法規(guī)的規(guī)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guī)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故選項D正確。
4.關于法與社會相互關系的下列哪一表述不成立?
A.按照馬克思主義的觀點,法的性質與功能決定于社會,法與社會互相依賴、互為前提和基礎
B.為了實現(xiàn)法對社會的有效調整,必須使法律與其他的資源分配系統(tǒng)進行配合
C.構建和諧社會,必須強調理性、正義和法律統(tǒng)治三者間的有機聯(lián)系
D.建設節(jié)約型社會,需要綜合運用經濟、法律、行政、科技和教育等多種手段
答案及解析: A
法是社會的產物,并以社會為基礎,社會的發(fā)展變化決定法律的發(fā)展變化,故法律以社會為基礎。同時,法律對社會具有強大的反作用,即對社會發(fā)展的促進作用或阻礙作用。但是,并不能由此得出法律是社會的前提和基礎之結論。正如馬克思所言“社會不是以法律為基礎的,那是法學家的幻想。相反,法律應該以社會為基礎。法律應該是社會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質生產方式所產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現(xiàn),而不是單個人的恣意橫行。”故選項A的說法錯誤。本題可以用政治常識解答。
5.某醫(yī)院確診張某為癌癥晚期,建議采取放射治療,張某同意。醫(yī)院在放射治療過程中致張某傷殘。張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醫(yī)院賠償。法院經審理后認定,張某的傷殘確系醫(yī)院的醫(yī)療行為所致。但法官在歸責時發(fā)現(xiàn),該案既可適用《醫(y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過錯原則,也可適用《民法通則》第123條的無過錯原則。這是一種法律責任競合現(xiàn)象。對此,下列哪種說法是錯誤的?
A.該法律責任競合實質上是指兩個不同的法律規(guī)范可以同時適用于同一案件
B.法律責任競合往往是在法律事實的認定過程中發(fā)現(xiàn)的
C.法律責任競合是法律實踐中的一種客觀存在,因而各國在立法層面對其作出了相同的規(guī)定
D.法律解釋是解決法律責任競合的一種途徑或方法
答案和解析: C
法律責任的競合是指由于某種法律事實的出現(xiàn),導致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法律責任的產生,而這些責任之間相互沖突的現(xiàn)象。特點為同一法律主體,實施了一個行為,符合了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法律責任的構成,數(shù)個責任之間相互沖突。如果同時追究則由被法律原則和法律精神。產生原因是不同的法律規(guī)范從不同的角度來規(guī)范社會關系的,由于法律規(guī)范在調整社會關系時難免會產生重合,當一個主體實施一個行為時,從不同的角度看就會給他賦予不同的意義,讓他為此負擔不同的責任,于是競合就產生了。目前在實踐中,法律責任競合較多的是指民事上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競合。對這種法律責任競合的性質及法律上如何處理,理論上存在爭議,各國的法律規(guī)定也有所不同。有的國家禁止競合,規(guī)定不得將違約行為視為侵權行為,從而不產生責任競合問題;有的則允許或有限制地允許競合,而賦予當事人選擇請求權。故C的后半段錯誤。
6.生物科技和醫(yī)療技術的不斷發(fā)展,使器官移植成為延續(xù)人的生命的一種手段。近年來,我國一些專家呼吁對器官移植進行立法,對器官捐獻和移植進行規(guī)范。對此,下列哪種說法是正確的?
A.科技作為第一生產力,其發(fā)展、變化能夠直接改變法律
B.法律的發(fā)展和變化也能夠直接影響和改變科技的發(fā)展
C.法律既能促進科技發(fā)展,也能抑制科技發(fā)展所導致的不良后果
D.科技立法具有國際性和普適性,可以不考慮具體國家的倫理道德和風俗習慣
答案和解析 : C
本題考查法與科學技術。法與科學技術之間的相互影響往往不是直接發(fā)生的,而實際經由生產關系的中介發(fā)生的;科技作為第一生產力通過影響生產關系而影響到法律的發(fā)展;而法律作為上層建筑的組成部分也是通過作用于生產關系而影響科技的發(fā)展的。故生產關系是聯(lián)系法律與科學技術的橋梁,因此,選項A、 B中的“直接”二字錯誤。法律是以社會為基礎的,法律不可能超出社會發(fā)展需要創(chuàng)造或改變社會;法律受到其他社會規(guī)范以及社會條件和環(huán)境的制約。因此科技立法不能不考慮具體國家的倫理道德和風俗習慣,否則該立法不會真正發(fā)生好的效果。故選項D的說法錯誤。在知識經濟的時代,法律具有對科技活動和科技發(fā)展所引發(fā)的各種社會問題的抑制和預防作用。故選項C的說法正確。
7.下列關于法律解釋的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A.法律解釋作為法律職業(yè)技術的核心在任何有法律職業(yè)的國家中,其規(guī)則和標準沒有不同
B.法律解釋方法是多種多樣的,解釋者往往只使用其中的一種方法
C.法律解釋不是可有可無的`,而是必然存在于法律適用之中
D.法律解釋具有一定的價值取向性,因此,它是一種純主觀的活動,不具有客觀性
答案和解析:C
本題考查法律解釋。法律解釋的規(guī)則和標準在不同國度是存在差別的。比如就解釋標準而言,英美法系國家側重客觀注意,即從行為人角度探求法律真意;而大陸法系國家側重主觀主義,即探求立法者意圖。故選項A的說法是錯誤的。
法律解釋的方法是多樣的,大體上包括文義解釋、歷史解釋、體系解釋、目的解釋等。在通常情況下,文義解釋是最先使用的一個基本方法;若不能取得滿意的解釋,解釋著還得依次是用黃金規(guī)則的方法、歷史解釋的方法、體系解釋的方法和目的解釋的方法。故解釋者往往是同時綜合使用各種法律解釋方法,以尋求法律的真正內涵。故選項B的前半段說法正確,而后半段說法錯誤。人們創(chuàng)制并實施法律是為了實現(xiàn)一定的目的,而這些目的有意某些基本的價值為基礎,這些目的和價值就是法律解釋所要探求的法律意旨。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講,法律解釋的過程是一個價值判斷、價值選擇的過程。故選項D的前半段說法正確。但是法律解釋具有價值取向性,并不意味著法律解釋不具客觀性。法律解釋。法律解釋的對象是法律規(guī)定和他的附隨情況,法律解釋的任務是探求法律規(guī)定的意思和宗旨,這些都是客觀的,并非純主觀。故選項D的后半段錯誤。
法律解釋既是人們日常法律實踐的重要組成部分,又是法律實施的一個重要前提。法官在適用法律、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公民為了守法,均要對法律規(guī)定的含義予以確定。如法律規(guī)定了法律解釋的必要性,故選項C是正確的。
2005年:
1.法律與利益有著內在的聯(lián)系。下列關于法律與利益關系的表述,哪一項是錯誤的?
A.法對社會的控制和調整主要通過對利益的調控而實現(xiàn)
B.法律是分配利益的重要手段,法律表達利益的過程,同時也是對利益選擇的過程
C.民法的誠信原則在維護民事活動中當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平衡方面具有積極作用
D.離開了法律,利益就無從產生,也無以存在
答案及解析: D
本題考查 法律與利益關系。利益為適合社會主體生存與發(fā)展需要的諸因素或條件。法律與利益有著密切的關系,法律對社會的控制和調整主要通過對利益的調控而實現(xiàn),所以A項正確。法律確認利益,通過調整利益關系分配社會資源。法律確認利益主體,規(guī)定利益范圍;法律存在的意義就在于促進人們利益需要的不斷滿足。因此B項“法律是分配利益的重要手段,法律表達利益的過程,同時也是對利益選擇的過程”可以成立。法律解決利益沖突,通過利益平衡進行社會控制。法律是利益衡量、利益平衡的重要制度,通過對人類基本利益的保障、優(yōu)先利益的確認來解決社會糾紛,平息社會矛盾,恢復社會常態(tài),促進社會發(fā)展。故C項“民法的誠信原則在維護民事活動中當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平衡方面具有積極作用”正確。法律將社會利益轉化為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進行規(guī)定,利益是法律的基礎。法律的產生、發(fā)展和變化與人們的利益要求、社會的利益關系有著內在的聯(lián)系。所以,D項的表述“離開了法律,利益就無從產生,也無以存在”就存在問題。
2.出租車司機甲送孕婦乙去醫(yī)院,途中乙臨產,情形危急。為爭取時間,甲將車開至非機動車道掉頭,被交警攔截并被告知罰款。經甲解釋,交警對甲未予處罰且為其開警車引道,將乙及時送至醫(yī)院。對此事件,下列哪一項表述是正確的?
A.在此交通違章的處理中,交警主要使用了形式邏輯的推理方法
B.警察對違章與否的解釋屬于“行政解釋”
C.在此事件的認定中,交警進行了法的價值判斷
D.此事件所反映出的價值之間沒有沖突
答案及解析:C
本題考查 法律推理、法律解釋、法律價值。法律推理是以法律與事實兩個已知的判斷為前提,運用科學的方法和規(guī)則從而為法律適用結論提供正當理由的一種邏輯思維活動。法律推理可以分為形式推理、辯證推理兩類。在此交通違章的處理中,面對事實與規(guī)范的嚴重矛盾,交警沒有使用形式邏輯的推理方法,而是以人的生命為重,運用辯證推理解決法律問題,故A項錯誤。本題中,警察對出租車司機甲將車開至非機動車道掉頭是否違章進行了判斷與說明,這不屬于“行政解釋”,僅為警察在法律執(zhí)行中對法律的一種理解,因此,B項亦錯。本題中,法律規(guī)范與社會事實有明顯的矛盾,秩序與自由、正義之間存在嚴重的沖突,因此D項不能成立。而交警如果僅僅按照法條進行事實判斷,就應當對司機進行處罰,這樣法律的社會效果就出現(xiàn)嚴重問題;所以,警察通過法律的價值判斷實現(xiàn)法律的精神和終極關懷,因而C項正確。
3.黃某于2000年4月在某市住宅區(qū)購得一套住房,2001年7月取得房產證。當年10月黃某將住房租借給廖某。廖某在裝修該房時損壞自來水管道,引起漫水,將樓下住戶陳某的住房浸泡。陳某要求廖某予以賠償。對此事件,下列哪一種說法是正確的?
A.黃某對自己所購買的住房僅有相對權,故其法律義務也是相對的
B.廖某不是住房的所有人,故對陳某的損失不負法律責任
C.此侵權案件首先應依據(jù)法律原則來加以處理
D.此案件的處理應直接適用法的正式淵源
答案及解析:D
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法律責任、法律要素、法律淵源。一般認為,物權屬于絕對權,債權屬于相對權。本題中,黃某于2000年4月在某市住宅區(qū)購得一套住房,2001年7月取得房產證,這樣黃某就對該套房屋擁有所有權,而所有權為絕對權,故A項表述“黃某對自己所購買的住房僅有相對權,故其法律義務也是相對的”錯誤。在本題中,廖某雖然不是住房的所有人,但是,他主觀上有過錯、客觀上有違約行為和損害后果,且行為和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也符合責任主體條件,故對陳某的損失應負法律責任,不是住房的所有人不能成為免責的理由。因此,選項B錯誤。因此,C項“此侵權案件首先應依據(jù)法律原則來加以處理”不正確。本題中,法院應當根據(jù)我國的《民法通則》等法律解決這一侵權案件,因此D項“此案件的處理應直接適用法的正式淵源”正確。
4.陸某在一百貨商場購買“幸福”牌電飯煲一臺,遺忘在商場門口,被王某拾得。王某拿至家中使用時,因電飯煲漏電發(fā)生爆炸,致其面部灼傷。王某向商場索賠,商場以王某不當?shù)美麨橛刹挥栀r償。對此事件,下列哪一項表述能夠成立?
A.王某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應以與致?lián)p事件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為根據(jù)
B.不法取得他人之物者應承擔該物所致的損害
C.由王某對自己無合法根據(jù)占有物品的行為承擔損害后果,符合公平原則
D.按照風險責任原則,陸某作為缺陷商品的購買者應為王某的損害承擔責任
答案及解析:A
本題考查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本題中,王某拾得陸某遺忘在商場門口的電飯煲,拿至家中使用時,因電飯煲漏電發(fā)生爆炸,致其面部灼傷!睹穹ㄍ▌t》第一百零六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薄皼]有過錯,但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币虍a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侵權行為為特殊侵權行為,法律進行了明確的規(guī)定。因此,王某因電飯煲漏電發(fā)生爆炸的損害賠償應當依法進行,選項A正確。王某拾得電飯煲的行為屬于不當?shù)美,不是違法行為,因此選項B“不法取得他人之物者應承擔該物所致的損害”就不能成立,否則就違反責任法定原則。選項C“由王某對自己無合法根據(jù)占有物品的行為承擔損害后果,符合公平原則”,曲解了公正原則。在歸責問題上,不存在風險責任原則,陸某作為缺陷商品的購買者應為王某的損害承擔責任也沒有法律根據(jù),因此選項D不能成立。
5.某地電纜受到破壞,大面積停電3小時,后查知為邢某偷割電纜所致。邢某被控犯“危害公共安全罪”,處以5年有期徒刑。邢某不服上訴,理由是自己偷割電纜變賣所得僅50元錢,頂多屬于“小偷小摸”行為。二審法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公用電信設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維持原判。對此,下列哪一種理解是錯誤的?
A.法官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對邢某行為所作出的判斷是一種事實判斷
B.《關于審理破壞公用電信設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司法解釋
C.在這個案件中,法官主要運用了“演繹推理”
D.邢某對自己行為的辯解是對法律的認識錯誤
答案及解析:A
本題考查法律的事實判斷與法律的價值判斷、司法解釋、法律價值。法官認為邢某偷割電纜的行為不屬于“小偷小摸”行為而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根據(jù)邢某偷割電纜致使大面積停電3小時的事實而非偷割電纜變賣所得僅50元錢的事實,法官的判斷建立在對事實的識別、選擇上,這一過程有法官自身的情感、態(tài)度等價值因素,有其利益方面的考量,表現(xiàn)出主觀性,所以“法官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對邢某行為所作出的判斷是一種事實判斷”的說法就存在問題,因此選項A的表述錯誤,符合題目要求。選項B比較清楚!蛾P于審理破壞公用電信設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釋,因此選項B正確。在本案中,法官沒有純粹運用法律、事實、結論的三段論推理即演繹推理,而是借助于辯證思維從中選擇出最佳的命題以解決法律問題,主要運用了“演繹推理”,因此選項C正確。邢某對被控犯“危害公共安全罪”、處以5年有期徒刑不服上訴,理由是自己偷割電纜變賣所得僅50元錢,頂多屬于“小偷小摸”行為。邢某對自己行為的辯解主要是對法律規(guī)定、犯罪構成要素的認識有偏差,而非單純基于對事實的認識。因此選項D正確。
6.郝某的父親死后,其母季某將郝家住宅獨自占用。郝某對此深為不滿,拒絕向季某提供生活費。季某將郝某告上法庭。法官審理后判決郝某每月向季某提供生活費300元。對此事件,下列哪一種理解是正確的?
A.該事件表明,子女對父母只承擔法律義務,不享有法律權利
B.法官作出判決本身是一個法律事實
C.法官的判決在原被告之間不形成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關系
D.子女贍養(yǎng)父母主要是道德問題,法官判決缺乏依據(jù)
答案及解析:B
本題考查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關系、法律事實、法律與道德關系。選項A比較簡單。本題中,法官審理后判決郝某每月向季某提供生活費300元,并不意味著子女對父母只承擔法律義務,不享有法律權利;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是對等的、相互的、平衡的,如子女有贍養(yǎng)父母的義務,子女也有繼承父母遺產的權利;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也不是割裂的。因此選項A錯誤。法律事件可分為社會事件和自然事件兩類。法官作出判決的活動屬于社會事件,非由郝某的意志所決定,能夠引起法律后果即贍養(yǎng)法律關系的產生。法官作出判決是一個行為,但就郝某對季某的贍養(yǎng)法律關系的產生而言,法官不是贍養(yǎng)法律關系的當事人,其作出判決本身不是一個法律行為,不是郝某或者季某的意思表示的結果,而是當事人之外的人的意思表示的結果。因此選項B的表述“法官作出判決本身是一個法律事實”可以成立。同理,選項C“法官的判決在原被告之間不形成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關系”就錯誤。法律與道德之間有著一致性。子女贍養(yǎng)父母既是道德問題,也是法律問題,我國《民法通則》、《婚姻法》等都對此有明確規(guī)定。本題中,法官判決郝某每月向季某提供生活費300元是依法辦事。因此選項D錯誤。
7.200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guī)定的“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準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以及其他土地。對該法律解釋,下列哪一種理解是錯誤的?
A.該解釋屬于立法解釋
B.該解釋的效力與所解釋的刑法條文的效力相同
C.該解釋與司法解釋的效力相同
D.該解釋的效力具有普遍性
答案及解析:C
本題考查立法解釋。我國《立法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法律解釋權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律的規(guī)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法律制定后出現(xiàn)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jù)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法律所進行的這種解釋稱為立法解釋。因此,選項A正確!读⒎ǚā返谒氖邨l規(guī)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法律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睋(jù)此,本題中,200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guī)定解釋的效力與所解釋的刑法條文的效力相同,選項B正確。在我國,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行使國家立法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法律解釋權,享有立法解釋權的國家機關的地位高于享有司法解釋權的國家機關,故立法解釋的地位和效力高于司法解釋。選項C的表述“該解釋與司法解釋的效力相同”就不能成立,符合題目的要求。由于這一關于刑法規(guī)定的解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的,該解釋具有普遍約束力,即該解釋的效力具有普遍性。因此,選項D正確。 http://www.fuchuona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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