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試《綜合案例分析》真題預測
2015年司法考試《綜合案例分析》真題預測
【案例】:
信用卡在現(xiàn)代社會的運用越來越廣泛。設甲為信用卡的持卡人,乙為發(fā)出信用卡的銀行,丙為接受銀行信用卡消費的百貨公司。甲可以憑信用卡到丙處持卡消費,但應于下個月的15日前將其消費的款項支付給乙;丙應當接受甲的持卡消費,并于每月的20日請求乙支付甲消費的款項,丙不得請求甲支付其消費的款項。
2012年3月,甲消費了5萬元,無力向乙還款。甲與乙達成協(xié)議,約定3個月內還款,甲將其1間鋪面房抵押給乙,并作了抵押登記。應乙的要求,甲為抵押的鋪面房向丁保險公司投了火災險,并將其對保險公司的保險賠償請求權轉讓給了己。
2012年4月,甲與張某簽訂借款意向書,約定甲以鋪面房再作抵押向張某借款5萬元,用于向乙還款。后因甲未辦理抵押登記,張某拒絕提供借款。
2012年7月,因甲與鄰居戊有矛盾,戊放火燒毀了甲的鋪面房。在保險公司理賠期間,己的債權人庚向法院申請凍結了保險賠償請求權。
問題:
1.2012年3月之前,甲與乙之間存在什么法律關系?乙與丙之間存在什么法律關系?甲與丙之間存在什么法律關系?
2.丙有權請求乙支付甲消費的款項但不得請求甲支付其消費的款項,其法律含義是什么?乙可否以甲不支付其消費的款項為理由,拒絕向丙付款?為什么?
3.如甲不向乙支付其消費的款項,乙可以主張什么權利?如乙不向丙支付甲消費的款項,丙可以主張什么權利?
4.如丙拒絕接受甲持卡消費,應由誰主張權利?可以主張什么權利?為什么?
5.張某拒絕向甲提供借款是否構成違約?為什么?
6.甲的抵押鋪面房被燒毀之后,屆期無力還款,乙可以主張什么權利?
7.甲將保險賠償請求權轉讓給己,己的債權人庚向法院申請凍結該保險賠償請求權,對乙的抵押權有什么影響?為什么?
參考答案:
1.甲持卡在丙處消費,由乙向丙付款,這是一種無名合同關系,參照委托合同的規(guī)定處理。甲應依其消費金額向乙還款,甲乙之間還形成借款合同法律關系(或形成還款關系)。
丙負有接受符合條件的持卡人的消費,即丙受乙的委托向第三人(消費者)為給付,有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義務,這是一種類似于委托的關系(或無名合同關系)。乙在丙完成對第三人的給付之后,丙有要求乙付款的權利。
甲與丙之間構成買賣合同關系。
2.甲在丙處的消費的付款義務,由乙承擔。這是就將來可確定的債務,甲與乙訂立債務承擔協(xié)議。而且是經債權人同意的免責的債務承擔,即免責的由乙承擔,丙不得向甲主張權利。
乙不可以甲不付款為理由拒絕向丙付款。因為甲與乙、乙與丙之間的債的關系是獨立的,而且債務承擔具有無因性。
3.如果甲不向乙支付其消費的款項,乙可依甲乙之間的還款關系要求甲支付其所消費的款項及利息(違約責任)。
如果乙不向丙支付甲所消費的款項,丙可依乙丙之間的還款關系要求乙支付甲所消費的款項及利息(違約責任)。
4.應當由乙主張權利。乙可以依據其與丙之間的委托關系對丙主張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因為在乙與丙之間的丙負有接受符合條件的持卡人的消費,即丙受乙的.委托向第三人(消費者)為給付,有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義務。在這一合同關系中,甲不是其當事人。
5.張某不構成違約。因為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張某未向甲提供借款,借款合同未生效。
6.乙可以就甲對丁的保險賠償金和甲對戊的損害賠償金主張優(yōu)先受償權。(或乙可以行使甲對丁的保險賠償請求權、甲對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乙可以對戊行使基于抵押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7.沒有影響。因為在甲的鋪面房設定抵押后,甲將保險賠償請求權轉讓給己,基于抵押權的物權效力(或追及效力,或優(yōu)先效力),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己的債權人庚向法院申請凍結該保險賠償請求權,基于抵押權的優(yōu)先性,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
【案情】:2009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投資設立鑫榮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榮公司),從事保溫隔熱高新建材的研發(fā)與生產。該公司注冊資本2000萬元,各股東認繳的出資比例分別為44%、32%、13%、6%、5%.其中,丙將其對大都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所持股權折價成260萬元作為出資方式,經驗資后辦理了股權轉讓手續(xù)。甲任鑫榮公司董事長與法定代表人,乙任公司總經理。
鑫榮公司成立后業(yè)績不佳,股東之間的分歧日益加劇。當年12月18日,該公司召開股東會,在乙的策動下,乙、丙、丁、戊一致同意,限制甲對外簽約合同金額在100萬元以下,如超出100萬元,甲須事先取得股東會同意。甲拒絕在決議上簽字。此后公司再也沒有召開股東會。
2010年12月,甲認為產品研發(fā)要想取得實質進展,必須引進隆泰公司的一項新技術。甲未與其他股東商量,即以鑫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與隆泰公司簽訂了金額為200萬元的技術轉讓合同。
2011年5月,乙為資助其女赴美留學,向朋友張三借款50萬元,以其對鑫榮公司的股權作為擔保,并辦理了股權質權登記手續(xù)。
2011年9月,大都房地產公司資金鏈斷裂,難以繼續(xù)支撐,不得不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經審查,該公司尚有資產3000萬元,但負債已高達3億元,各股東包括丙的股權價值幾乎為零。
2012年1月,鑒于鑫榮公司經營狀況不佳及大股東與管理層間的矛盾,小股東丁與戊欲退出公司,以避免更大損失。
問題:
1.2009年12月18日股東大會決議的效力如何?為什么?
2.甲以鑫榮公司名義與隆泰公司簽訂的技術轉讓合同效力如何?為什么?
3.乙為張三設定的股權質押效力如何?為什么?
4.大都房地產公司陷入破產,丙是否仍然對鑫榮公司享有股權?為什么?
5.丁與戊可以通過何種途徑保護自己的權益?
參考答案:
1.該股東會決議有效。股東會有權就董事長的職權行使作出限制,且表決權過半數的股東已在決議上簽字。
2.合同有效。盡管公司對董事長的職權行使有限制,甲超越了限制,但根據合同法第50條規(guī)定,亦即越權行為有效規(guī)則,公司對外簽訂的合同依然是有效的。
3.股權質押有效,張三享有質權。因為已經按照規(guī)定辦理了股權質押登記。
4.丙仍然享有股權。因為丙已經辦理了股權轉讓手續(xù),且丙以其對大都房地產公司的股權出資時,大都房地產公司并未陷入破產,也不存在虛假出資。
5.丁、戊可以通過向其他股東或第三人轉讓股權的途徑退出公司,或聯(lián)合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強制解散公司的途徑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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