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體制改革的意義
司法體制改革是指國家司法機關(組織體系)和國家司法制度(法律制度),在憲法規(guī)定的司法體制基本框架內,實現(xiàn)自我創(chuàng)新、自我完善和自我發(fā)展,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xiàn)代司法體系和司法制度。司法體制改革的概念與內涵,涵蓋了國家司法機關(組織體系)、國家司法制度(法律制度)、憲法規(guī)定的司法體制基本框架、司法體制的自我創(chuàng)新、自我完善、自我發(fā)展,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xiàn)代司法體系和司法制度等各項要素。
司法體制改革的意義
從國家層面上講: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是今后一個時期推進法治建設的重點,司法機關作為執(zhí)行法律的專門力量,不僅自身應該嚴格依照法定權限、程序行使權力,保證公正司法;而且應該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用權、公民依法辦事,推進依法行政、全民守法。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既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也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保障。只有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確保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才能在全社會建立“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jiān)督、違法受追究、侵權須賠償”的法治秩序,才能切實維護國家法制統(tǒng)一、尊嚴、權威。
從法治層面上講:公平正義,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線,也是社會和諧穩(wěn)定的基石。只有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才能實現(xiàn)長久穩(wěn)定的和諧。多年來,司法機關為維護社會穩(wěn)定、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作出了重要貢獻,贏得了群眾廣泛認可。但是,也要看到,司法不嚴格、不規(guī)范、不公正的問題仍然存在,辦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的現(xiàn)象時有發(fā)生,造成了惡劣影響,損害了司法權威。必須加大司法體制改革力度,拓展司法體制改革深度,不斷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讓司法成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
從群眾角度來講:實現(xiàn)好、維護好、發(fā)展好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是司法工作的根本出發(fā)點和落腳點。社會公眾對司法工作的要求越來越高,不僅要求維護社會穩(wěn)定,而且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權;不僅要求實體公正,而且要求程序公正;不僅要求享有知情權、表達權,而且要求享有參與權、監(jiān)督權。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與司法能力不相適應的矛盾,已經變得十分尖銳,如何正確解決好這個問題,也是對我們黨執(zhí)政能力的考驗。必須以時不我待、只爭朝夕的責任感、緊迫感,加快司法體制改革步伐,深化司法公開,推進司法民主,完善保障人權的司法制度,切實滿足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和對社會公平正義的期待。
司法體制改革的目標
公正,就是要達到司法公正的目的。
司法公正是司法機構的`生命和靈魂,是實施依法治國方略的關鍵和保障,同時追求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永恒主題。司法不公是群眾最痛恨的事情,也是司法體制改革的重點。對于這方面有很多專家、學者已經加以論述。司法公正是當前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它不僅是司法行為、過程及其結果的評價標準,是司法體制改革的基本價值取向,而且也是依法治國對司法機關提出的基本要求。十六大報告強調: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必須保證在全社會實現(xiàn)公平和正義。針對司法體制中的一些腐敗現(xiàn)象,以及非正常干擾辦案情況,體制改革要在領導體制、機構設置、財物經費供應,人員調配流動等方面,減少不良干擾,保證公
正執(zhí)法的方針得以貫徹實施。中國司法體制改革必須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實現(xiàn),在中國司法機構的設置、職能和工作機制中,凡是有利于實現(xiàn)司法公正的,就應當予以保留和堅持;凡是不利于實現(xiàn)司法公正或妨礙實現(xiàn)司法公正的,就應當堅決予以改革和完善。
高效,就是要有較高的司法效率
只有公正而沒有效率也是不行的,有人說:遲來的公正是不公正的。司法體制改革要注意提高司法效率。在司法實踐中有的司法部門辦案拖泥帶水,老牛拉破車,相互推委、扯皮,超期辦案,超期羈押,效率低下,損傷了群眾通過法律追求公正的積極性,司法體制改革要在提高司法效率上,下功夫?茖W合理的體制結構是機構是否高效工作的關鍵。高效率的司法體制結構第一應當具有較小的規(guī)模,機構數(shù)和職員數(shù)都應少而精;第二機構層級應當少,不能有較多的中間環(huán)節(jié);第三機構的工作過程和流程關系應當短而有序,等等。新的體制結構的確立應與組織法的完善同步。就是說,通過修改有關的組織法實現(xiàn)體制結構上的效率化。
簡明,司法機構的設置應責權明晰,干凈利落
建國以來,中國司法機構經過變革和發(fā)展,形成了一個龐大的司法體系,機構臃腫,程序煩瑣復雜,有些事哪個部門都可以管,但哪個部門都沒有責任。不要說一般群眾摸不著頭腦,就是一些多年從事司法工作的人員也理不清、搞不順,對于司法體制中的這種情況應該改革。有的專家建議:人民法院實行統(tǒng)一管理體制,打破行政區(qū)域限制,建立若干大司法區(qū),布設上訴法院,并根據(jù)人口和地域面積設立中級法院,撤消法院內的鑒定機構和研究室等輔助機構,將執(zhí)行機構劃歸司法行政機關。人民檢察院與改革后的人民法院的機構設置相對應,并實行垂直領導體制。鄧小平同志早在1982年就尖銳地指出:精減機構是一場革命。……如果不搞這場革命,讓黨和國家的組織繼續(xù)目前這樣機構臃腫重疊、職責不清,許多人員不稱職、不負責,工作缺乏精力、知識和效率的狀況,這是不可能得到人民贊同的。黨的十五大報告亦明確指出,要根據(jù)精減、統(tǒng)一、效能的原則進行機構改革,建立辦事高效、運轉協(xié)調、行為規(guī)范的行政管理體系,提高為人民服務的水平。中國司法機構改革也必須遵循精簡、統(tǒng)一、高效的原則,以實現(xiàn)司法資源的合理配置,切實提高司法人員的素質和司法工作的效率。
周密,所謂周密,就是沒有遺漏
司法體制改革中要注意對那些應有人管而因立法上的紕漏或機構設置中責權不清的問題造成的不完善加以改革,不能讓群眾告訴無門,周密與簡明是一對相輔相成的問題,要處理好。司法改革已進行多年,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各行其是,導致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權力運行機制長期無法建立。三大訴訟法的規(guī)定也是各自為政,相關制度和程序不統(tǒng)一,甚至出現(xiàn)空白,執(zhí)行中相互沖突,漏洞難堵。當前突出的問題,如民刑交叉的案件作何處理,國有資產大量流失的案件誰來管轄,由誰起訴,三大訴訟證據(jù)規(guī)則如何確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和審判,行政違法的刑事責任,錯案賠償,凡此種種,亟須通過統(tǒng)一的修正而加以完善。司法體制改革要系統(tǒng)籌劃、嚴密設計、統(tǒng)一安排,形成比較周密的體系。
先進,司法體制改革也要有先進性和創(chuàng)造性
敢于打破常規(guī),敢為天下先,只要有利于人民,有利于國家,在一定的范圍內可以大膽地搞試點,求發(fā)展,標新立異,力爭有所突破,對成功經驗及時總結推廣。中國歷史發(fā)展的經驗教訓表明:沒有創(chuàng)新就沒有發(fā)展,落后就要挨打。在司法體制改革上也要解放思想,大膽實踐,突出重點,開拓創(chuàng)新。司法改革不是改革形式,而是改革體制和機制,不能滿足于工作方式上的一點點變化,更不能把一招一式的改變或工作制度的完善叫做改革,要結合實際,深入探索,大膽創(chuàng)新,把司法改革從形式到內容不斷向前推進。
揚棄,就是對古今中外的好作法、成功經驗,加以繼承、吸收,活學活用
在司法體制改革中不能采用那種凡是前人用過的都不用,凡是敵人用過的都毀棄的迂腐做法,但也不能食古不化、崇洋媚外,照搬照抄,而要去偽存真、去粗取精、取精華棄糟粕,為我所用。把繼承和移植相結合,立足本土、創(chuàng)造性借鑒外國司法體制,是中國司法體制現(xiàn)代化的必由之路。揚棄本民族司法文化傳統(tǒng),注重司法體制本土化建設,與兼收并蓄外國司法體制中先進、合理的文明成果,融入司法體制發(fā)展的國際潮流,是中國司法體制現(xiàn)代化的兩條并行不悖的發(fā)展道路。
便民,這應是司法體制改革的精神所在
司法體制是為人民服務的,其改革設計應方便群眾告訴,使群眾真正享受到法律的保護。體現(xiàn)在司法體制改革中就要注意一是要方便群眾理解認識司法機制,二是要方便群眾告訴,消除那種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的不合理機制,為群眾節(jié)約時間、金錢,辦實事、求實效。司法體制改革要吸收各種合理內容,以廣大人民群眾為中心,進行改革。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司法腐敗、司法不公以及立案難、判決難(指案件久拖不決)、執(zhí)行難、申訴難等問題,以使中國的司法體制成為人民的保護傘,人民的靠山,人民的主心骨。
適國,司法體制改革要適合中國的國情
中國目前還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其政權組織形式和司法體制是在多年的斗爭中逐步形成的,有中國特色的,其改革完善必需循序漸進,并適應中國的經濟水平、文化水平、科技水平、人員素質水平、社會發(fā)展水平,而不能不切實際,缺乏操作性。不能只看到西方法治的文明,看不到中國社會的現(xiàn)狀,不能離開中國的傳統(tǒng)和國情談中國的司法體制,不能看人家有什么,咱就引進移植什么,人家沒有什么,咱就批評甚至取消什么。這種脫離中國國情和社會主義制度,照搬照抄國外司法模式的主張,在實踐中是極其有害的。司法體制改革必須從中國的社會主義制度和國情出發(fā),立足于中國的司法實踐,立足于改革和完善有中國特色的司法制度,探索司法工作發(fā)展的規(guī)律,走出一條符合中國國情的司法體制改革的漸進變革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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