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需要什么證據
離婚需要什么證據
本文詳細介紹需要什么證據?離婚需要①婚姻關系證明;②離婚理由的事實證據;③子女情況的證明材料;④家庭財產清單及債權、債務的證明材料,如果財產已經轉移,應提供轉移處所有關證據;⑤雙方經濟收入的證明材料;⑥住房情況的證明材料;⑦一方以不能再生育為由要求撫育子女的,應提供醫(yī)院的證明材料;⑧曾經過離婚訴訟的,應當提供原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法院文書。
離婚案件涉及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子女撫養(yǎng)以及財產分割等諸多方面,在舉證過程中,往往力不從心,感到證據不好收集,或不知從何下手。但依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訴訟原則, 當事人一方不能在舉證期限內出具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往往要承擔不利的后果,或訴訟請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律師提醒您:如何在離婚案件中收集、運用證據,是當事人應該特別注意的問題。
(一)證據收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民事訴訟證據有以下幾種: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
當事人對于證據的收集及其運用往往存在誤區(qū)。這是因為當事人一般缺乏法律知識,容易斷章取義,片面理解法律條文。另外,受社會流傳的各種錯誤說法的影響,也會事倍功半。如受社會上流傳的誰先起訴誰吃虧、帶孩子財產會多分、如果對方不同意,第一次打官司法院一定不會判離、只要找出對方有第三者的證據,一定能得到賠償等觀點的影響,在取證方向上產生偏差,甚至花冤枉錢、辦冤枉事。長濟律師提醒您,在證據收集及其運用方面,應注意以下幾點:
1、花大量金錢精力調查婚外性行為不一定必要。
在第三者原因導致離婚的案件中,無過錯方不一定掌握過錯方的確鑿證據,但為收集證據,便請人或請偵探公司調查,而忽視了對于共同財產的調查取證及保全工作。其實,如果過錯方不存在《婚姻法》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幾種情況,不存在重婚、同居行為,當事人花過多的精力和金錢去調查另一方的婚外情是大可不必的。因為婚外情行為的直接證據是很難取得的,而間接證據再多,法官一般也不肯輕易認定。即使收集到了婚外性行為的證據,也只能作為申請無過錯方多分財產的一個理由,而提起離婚賠償依據不足。而在財產分割上,無過錯方多分,一般在判決中只是一個量的平衡問題,不會引起質的差別。
2、注意舉證時限。
目前,北京的法院一般都能嚴格按照最高院關于舉證期限的規(guī)定,給予原告一個舉證的時限,如果原告在舉證時限內沒有舉證,法官當然不會主動告知你喪失舉證權利,但有經驗的對方律師會及時指出來,使當事人陷入尷尬境地,甚至失去了財產分割的機會,這是非常讓人痛心的。
3、注意運用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權利。
在離婚案件中,大量的財產證據必須靠法院去收集。比如,銀行存款、股票資金對賬單等,一般是需要法院查詢,或由法院開具調查令再委托律師收集。此外鑒定報告,比如價格鑒定、等,均需法院委托,否則,單方證據對方不予以認可。因此,靈活運用申請法院調取證據的權利是相當重要的。
4、爭取孩子撫養(yǎng)權的取證技巧。
多數案件存在爭奪孩子撫養(yǎng)權問題。作為您聘請的代理人,長濟律師一般不考慮您是出于何種原因爭取孩子撫養(yǎng)權的,而只考慮如何達到委托人的目的。
這里就爭取子女撫養(yǎng)權取證問題提請您注意以下幾點:
首先,雙方基本條件的取證。離婚案件中夫妻雙方的基本條件,如工資、文化學歷等一般差距不大,但這并不表示就沒有差距,比如直接撫養(yǎng)方的思想品質,會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因此,取得這一方面的證據,是比較重要的。
其次,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的取證。很多時候,孩子特別對于學齡前兒童,不是夫妻一方帶,而是一方的父母帶。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環(huán)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撫養(yǎng)權的.一個重要方面。
再者,孩子生活環(huán)境方面的取證。離婚案件中孩子撫養(yǎng)問題的處理原則,是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如果雙方離婚,但有一方距離學校較近,或生活小區(qū)成熟,對孩子入學、生活最為有利,當然得到孩子撫養(yǎng)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最后,孩子的意見相當重要。十周歲以上的孩子一般對于離婚的含義及后果都基本了解,所以在一般情況下,法院會認真聽取十周歲以上孩子的意見。在離婚前或離婚過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隨對其最為有利一方撫養(yǎng)。
(二)證據運用
1、書證。離婚官司中,書證被大量運用。比如:證、公證書、保證書、遺囑、借條、情書等。書證容易出現的問題有:內容有瑕疵,甚至重大缺陷。在應用書證時,應該注意提交的書證與其他證據形成鏈條, 一起補強所要證明的事實,這樣證明力增加,法院采信的機率也會增強。
2、物證。由于物證具有客觀性,不受主觀因素以及訴訟環(huán)境的影響,因此,具有較強的客觀性和真實性。在訴訟當中,物證證實內容更易被法官采信。但是,由于婚姻家庭糾紛中涉及的物證本身就不是太多, 加之當事人缺乏保存意識,導致當事人舉證的物證數量較少。目前,常見的物證有毛發(fā)、照片、禮物等。
嘉賓律師:
本人大學最先畢業(yè)時,被分配到金融系統從事出納、會計、信貸、主任等職務,并且取得了助理會計師的職稱。因為不習慣于安逸的上、下班生活,然后來就到法律服務所從事專職法律工作,并擔任法律服務所主任多年;最后,通過不懈的努力 ,屢敗屢戰(zhàn),歷經千辛萬苦,通過了國家的司法考試,現在湖北清江源律師事務所,從事專職的律師執(zhí)業(yè)工作! 我將忠于當事人,忠于法律,忠于事實,助你成功! 你我一握手會永遠是朋友,無論春夏秋冬,你將永遠在胡永紅律師的心中! 我會盡職盡責,窮盡我全身的解數,依法幫你達到你要達到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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