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
邯鄲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房屋及其附屬物,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的征收補償標準適用于市中心城區(qū),中心城區(qū)以外的各縣(市、區(qū))自行制定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征收補償標準。市馬頭生態(tài)工業(yè)城單獨制定征收補償標準,報市政府批準后執(zhí)行。
中心城區(qū)范圍是:北至青蘭高速公路,東至環(huán)城高速—邯濟鐵路—京港澳高速公路一線,南至繞城高速(南段),西至南水北調總干渠,即國務院批準的《邯鄲市城市總體規(guī)劃》209平方公里范圍。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全市行政區(qū)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全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jiān)督與指導。
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具體負責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工作。市馬頭生態(tài)工業(yè)城和邯鄲經濟開發(fā)區(qū)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房屋征收工作,其所屬的房屋征收部門具體負責本縣(市、區(qū))行政區(qū)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發(fā)展改革、城鄉(xiāng)規(guī)劃、國土資源、住房保障房產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稅務、財政、信訪、文物等有關部門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對房屋征收與補償進行指導。
第四條 市房屋征收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zhí)行國務院《條例》以及省、市房屋征收方面的法規(guī)和規(guī)章;
(二)研究制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政策,編制征收改造規(guī)劃,確定年度房屋征收計劃;
(三)對縣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進行協調、指導和監(jiān)督;
(四)代市政府對邯鄲經濟開發(fā)區(qū)和市馬頭生態(tài)工業(yè)城實施委托房屋征收;
(五)組織全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人員培訓和考核;
(六)組建“邯鄲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并履行受理、鑒定等職能;
(七)組織規(guī)劃、住房保障房產管理、國土資源等部門對中心城區(qū)房屋征收中的違章建筑和臨時建筑進行認定;
(八)對市中心城區(qū)三區(qū)一縣(含市馬頭生態(tài)工業(yè)城和邯鄲經濟開發(fā)區(qū))的征收補償方案進行審核和備案;
(九)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全市的征收機構以及評估機構實施監(jiān)督和管理;
(十)牽頭各縣區(qū)征收部門對違法征收行為實施監(jiān)管和處罰。
第五條 縣(市、區(qū))級房屋征收部門職責:
(一) 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房屋征收工作;
(二) 組織有關部門論證,制定征收補償方案;
(三) 組織對被征收房屋調查、登記,并公布調查結果,組織征收補償方案聽證會,組織對被征收人房屋的認定;
(四) 按有關規(guī)定選評評估機構;
(五) 負責征收補償費用的監(jiān)管和使用;
(六) 負責組織和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實施房屋征收,并進行監(jiān)督;
(七) 擬定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邯鄲經濟開發(fā)區(qū)、市馬頭生態(tài)工業(yè)城可以成立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受房屋征收部門委托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進行監(jiān)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接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再委托其它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七條 從事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人員應當經市房屋征收部門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向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jiān)察部門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jiān)察。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九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區(qū))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wèi)生、體育、環(huán)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yè)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有關規(guī)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qū)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條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市、縣(區(qū))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fā)展改革部門出具的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的意見。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qū)改建,應當納入市、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年度計劃。
(二)城鄉(xiāng)規(guī)劃部門出具的征收范圍,符合城鄉(xiāng)規(guī)劃和專項規(guī)劃的有關資料。
(三)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有關資料。
(四)縣(市、區(qū))政府出具的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報告。
(五)房屋征收補償資金足額到位,專戶存儲以及用于產權調換的回遷房屋建設地塊總平面圖和修建性詳細規(guī)劃。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被征收人和相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與房屋產權產籍管理部門進行核對后,在擬征收范圍內進行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7日。
公布期滿后,由房屋征收部門將有異議的建筑相關資料移送國土資源、住房保障房產管理、規(guī)劃等部門,各部門應依照各自職權及時作出認定和處理,并將認定、處理結果告知當事人及房屋征收部門。
房屋征收部門應將認定結果在征收范圍內以公告形式發(fā)布。
第十二條 房屋征收范圍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房屋新建、擴建、改建和改變房屋性質和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不得辦理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不得辦理戶口遷入及分戶手續(xù)。違反規(guī)定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將前款事項書面通知相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書面通知應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在暫停期限內未實施房屋征收的,上述規(guī)定自行解除。
第十三條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補償方案前,應當委托專業(yè)評估機構進行標準評估,采取公開選舉或抽簽方式產生。受邀的估價機構數量應為不少于3家的單數。
第十四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調查結果、評估結果和補償標準制定補償方案,并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論證。論證后在征收范圍內進行公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求意見截止后將征求意見情況以及修改的情況再次公布,公布時間不少于15日。
第十五條 因舊城區(qū)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一半戶數以上的擬被征收人認為補償方案不符合國務院《條例》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的,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情況修改補償方案。
第十六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項目所在地縣(市、區(qū))政府,按有關規(guī)定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
第十七條 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500戶以上和市屬以上黨政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的,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在500戶以下(含500戶)的,報縣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
第十八條 作出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顚S,并提供所需產權調換房屋的房源。
征收補償費用可以通過財政撥款、銀行貸款、社會融資等渠道籌集。
第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圍、實施時間、補償方式、補償標準、補助和獎勵辦法及標準、簽約期限、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及期限、安置房情況、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三章 補償安置
第二十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中心城區(qū)內房屋征收與補償方案須經市房屋征收部門審核備案。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被征收房屋的附屬物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
(五)因征收房屋造成的裝飾裝修的補償。
第二十一條 對認定的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規(guī)定標準給予補償。對認定的違章建筑和超過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第二十二條 征收房屋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之日起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第二十三條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應當由具有三級以上(含三級)房地產評估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按照房屋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同一個征收項目的房屋征收評估工作,原則上由一家評估機構承擔。征收范圍較大的可以由兩家以上評估機構共同承擔。
第二十四條 評估機構按以下規(guī)定確定:
(一)房屋征收部門向社會發(fā)布征收評估信息;
(二)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報名;
(三)按照報名順序公布評估機構名單;
(四)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門公布評估機構名單后7日內協商選定評估機構,并將協商結果書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門;
(五)被征收人協商不成或不將協商意見書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門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投票決定或者通過抽簽等方式決定。采用投票方式時超過50%以上的被征收人選擇同一評估機構的為多數決定;不足50%應采取抽簽等方式決定;
(六)評估機構確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門在征收范圍內公布。房屋征收部門應向評估機構出具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并與其簽訂房屋評估委托合同。
第二十五條 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調查被征收房屋狀況,拍攝反映被征收房屋內外部照片等音像資料,做好實地查勘記錄并妥善保管。
被征收人應當協助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不協助不配合的,由被征收人承擔后果。
房屋征收部門、被征收人和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或者蓋章確認。被征收人拒絕簽字或蓋章的,應當由房屋征收部門、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和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見證,有關情況應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
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應當包括評估對象的構成及其基本情況和評估價值。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7日。
公示期間,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進行現場說明解釋。存在錯誤的,評估機構應當修正。
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委托評估范圍內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第二十六條 被征收人對評估有異議的,可以向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復核后,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通知復核評估申請人。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原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當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評估專家委員會應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鑒定評估報告的評估程序、評估依據、評估假設、評估技術路線、評估方法選用、參數選取、評估結果確定方式等評估技術問題進行審核,出具書面鑒定意見,該鑒定意見為最終認定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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