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確把握勞動合同的終止日期
幫扶中心來了“愁阿姨”
雷某滿面愁云地走進南寧市困難職工幫扶中心,誰都能看出她有煩心事。
“阿姨,您好,請問有什么可以幫您的?”幫扶中心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員向她詢問。工作人員的熱情讓雷某找到了“救命稻草”,她趕緊向工作人員訴說自己未能領到住房補貼的煩心事。
原來,雷某曾經就職的公司最近給員工發(fā)放住房補貼,規(guī)定發(fā)放對象為1998年12月31日前(包含當日)在職的員工,而根據檔案記載,雷某恰于1998年12月31日當天因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合同,公司告知她不屬于領取住房補貼的范圍。雷某依稀記得,自己在1998年12月31日當天還在上班,但時隔多年,除了一本陳舊的《勞動手冊》外,雷某再也無法提供其他有效證據,可《勞動手冊》上清楚地寫著她在這一天已經離職了呀,難道自己真的與住房補貼無緣了嗎?雷某不甘心,但走訪了多個部門卻依然無果。
發(fā)現一天之差,阿姨由“愁”變“笑”
雷某抱著最后一絲希望來到幫扶中心,法律援助工作人員接待了她,聽雷某講述了事情的原委后,工作人員將矛盾的焦點鎖定在勞動合同的終止時間。經查看雷某的《勞動手冊》,上面明確地記載著雷某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是1998年12月31日,如果以此為準,雷某肯定是拿不到住房補貼了。正當工作人員為雷某感到遺憾時,細心的她突然發(fā)現在《勞動手冊》的另一頁清晰地注明有雷某與該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是1994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這下好了,因為依據法律規(guī)定,雷某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效期限應包含1998年12月31日在內,即雷某終止勞動合同正式離職的`時間應該是1999年1月1日,公司當年將雷某終止勞動合同時間定為1998年12月31日是錯誤的,雷某完全有資格依據公司規(guī)定領取住房補貼。聽了工作人員肯定的解釋,雷某的臉上綻開了笑容。經工作人員幫助與該公司進行溝通協(xié)調,雷某終于如愿領到了5000多元住房補貼。
對勞動合同的有效期限存在誤讀
南寧市困難職工幫扶中心法律援助工作人員介紹,在《勞動合同法》實施過程中,不少人對于勞動合同有效期限的認定存在著誤區(qū),認為勞動合同期限的最后一天即為員工終止勞動合同離職時間,這顯然是不正確的。雷某的這一案例提醒大家,準確把握勞動合同的終止日期,有利于維護勞動者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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