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沒簽合同 職工被辭退獲賠
案件回放:新員工入職培訓未簽合同
2008年4月28日,王某應聘至三河市某管理技術中心,負責培訓工作,工資約定每月2000元,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2008年6月13日單位將其辭退。王某向單位提出支付其2008年5月至6月13日的工資以及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雙方協(xié)商不成,王某訴至勞動仲裁委員會。該管理技術中心稱,“王某2008年4月28日至5月8日屬培訓期,不存在勞動關系;且因王某未能如期提交體檢表,故雙方未能簽訂勞動合同。”該管理技術中心提供的2008年5月、6月的工資表顯示,王某已簽字領取5月工資958元;6月份工資1155元,并無王某簽字。考勤中記載王某的打卡記錄截至2008年6月13日。公司下發(fā)的通知書中要求體檢表于2008年5月26日前提交,王某的.體檢表顯示時間為2008年5月31日。
仲裁庭上,王某請求勞動仲裁裁決該公司支付其2008年5月至6月13日的工資2000元;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2000元;支付2008年4月28日至同年6月13日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4000元。勞動仲裁經過審理后裁決:該管理技術中心支付王某2008年5月至6月13日工資2000元;差額支付王某半個月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要求合理。
專家觀點:入職培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三河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李海濤就此案進行評析。他指出,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第十條、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該管理技術中心主張培訓期間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不應支付王某工資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jù)。
此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就某管理技術中心提出“雙方未能簽訂勞動合同屬王某未在指定期限內提交體檢表所致”,該理由不符合上述法律規(guī)定。由于某管理技術中心未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王某簽訂勞動合同,因此應向王某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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