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勞動合同怎么算有效
現實生活中,簽訂了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應該蓋章,保證勞動合同的效力。除此之外,勞動合同也要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包含單位和勞動者的基本信息以及關于工作的信息,同時要求勞動合同內不能包含法律禁止的信息。
1、勞動合同要包括哪些內容?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guī)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2、勞動合同不能含有哪些信息?
(1)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條款。
禁止用人單位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對違反的由公安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給勞動者本人。
(2)禁止約定勞動者在未完成勞動定額或承包任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3)除法定情形外,勞動合同中不得約定由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3、勞動合同需要雙方簽字或蓋章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特殊情況下,其他人的簽字也可以認定為勞動合同有效:
(1)在勞動合同上簽字的是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行為可直接視為該用人單位的'行為,因此,法定代表人在勞動合同上簽字,即可證明該勞動合同有效。
(2)在勞動合同上簽字的是用人單位的行政或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
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關于代理以及《合同法》第四十九條關于表見代理的相關規(guī)定,勞動者完全有理由相信,行政或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簽字前得到過用人單位授權,他們的言行可以視為單位真實意思的表達。因此,一般情況下,他們簽字的勞動 合同應認定有效。
(3)勞動合同上只有用人單位公章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效力,可以代表法人意志,蓋了公章就等于該組織已承認這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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