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時效已過 法院不支持其訴訟
一名公司女工,本應在兩年前退休,但一直在原單位工作。兩年后,要求確認與原單位的勞動合同,終因超過勞動仲裁時效,未獲法院支持。2014年1月13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審結(jié)一起勞動爭議案,判決駁回原告萬香全部訴訟請求。
1961年11月20日出生的女工萬香,2010年9月開始到某燈公司從事燈具銷售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工作期間,公司也未為萬香繳納社會保險。本應于2011年11月20日退休的萬香,卻繼續(xù)在原公司工作。
2013年7月,雙方終止了工作關系。此后,萬香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原告與被告從2010年9月11日至2013年7月19日之間成立勞動關系。該仲裁委以原告在2011年11月20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雙方已不存在勞動關系,原告直到2013年7月才申請仲裁,已超過仲裁時效為由,駁回了原告的'全部申訴請求。原告對仲裁裁決不服,訴至法院。
法庭上,原告萬香訴稱,2010年9月1日我正式入職被告燈飾公司工作,擔任銷售經(jīng)理一職,主要的工作內(nèi)容是銷售燈具產(chǎn)品。但是從我入職開始直到2013年7月19日被告辭退為止,被告一直不與我簽訂勞動合同,并且不為我繳納社會保險。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quán)益,我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被告在仲裁審理期間也認可從開始與我建立勞動關系,僅是對我申請仲裁的時效提出異議。開始在被告公司上班,后滿50歲,被告未為我辦理退休手續(xù),我繼續(xù)在被告門店上班,工作內(nèi)容、工作性質(zhì)沒有發(fā)生任何變化,與被告勞動關系一直延續(xù)直至2013年7月19日,被告將原告辭退,F(xiàn)原告不服仲裁裁決,故起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從2010年9月11日至2013年7月19日之間成立勞動關系;判決被告向原告因未簽訂勞動合同11個月的雙倍工資42163元;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11499元。
被告燈具有限公司辯稱,萬香所陳述的內(nèi)容均沒有事實依據(jù),與事實相悖。原告的訴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勞動仲裁裁決完全正確,理應維持,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全部訴請。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依據(jù)相關規(guī)定,企業(yè)職工退休年齡是: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原告未就其為干部身份向法院提交證據(jù),應認定為女工人。而原告在2011年11月20日已年滿50周歲,達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的規(guī)定,自2011年11月21日起,原、被告雙方已不再成立勞動關系,而系勞務關系,由此產(chǎn)生的糾紛也不受勞動法律法規(guī)調(diào)整!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調(diào)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quán)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原告本應在雙方勞動關系終止之日即2011年11月21日起一年內(nèi)申請仲裁,然而原告直至2013年7月才申請仲裁,顯然已超過了仲裁時效。故對原告要求確認勞動關系、被告支付其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經(jīng)濟補償金等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據(jù)此,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遂作出了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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