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情形有哪些?
勞動合同的解除的合法情形有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兩種,即勞動合同可以由單方(即用人單位或勞動者)依法解除,也可以由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尚未全部履行,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的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出消滅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下面就由小編在本文就勞動合同解除的合法情形詳細介紹。
一、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最常見的有兩種情況:
1、即時解除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后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預告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必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并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
4、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支付。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但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只需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但有兩種情況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提前告知用人單位:
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迫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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