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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年假哪些情況下會受侵害?
導語: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警惕年假受到侵害。
案例一:只計算職工在本單位的工齡
李某參加工作已經(jīng)10年,按照規(guī)定,他可以享受10天的法定帶薪年休假。2011年,他因為工作沒有休年假,但單位并沒有發(fā)給他10天的未休年假工資。
在訴訟中,李某提交了人才服務中心出具的《工齡證明》,證明他累計工作已滿10年;而用人單位則認為李某在其公司工作的時間不足10年,所以只能享受5天的法定帶薪年休假,并認為李某提供的證據(jù)不能證明累計工齡的情況。
最終,法院根據(jù)《工齡證明》和單位為勞動者安排的醫(yī)療期時間反向推算,認定李某累計工作年限達到10年,應當享受10天的法定年休假。
【提示】
勞動者在入職時,要向用人單位明確已有工作年限及應享受的帶薪年假天數(shù),避免在入職后產(chǎn)生爭議。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到底應該怎么計算?從參加工作開始計算。按照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累計工作年限滿一年可以享受5天的帶薪年休假,滿10年可以享受10天,滿20年可以享受15天。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應從其參加工作開始計算,如果中途換單位或者停止工作一段時間,等到再工作時,之前的年限也應該一并累加。
案例二:待崗時間不算進工作年限
邢某所在的科技公司每年都有待崗時間,公司會斷斷續(xù)續(xù)與勞動者簽訂合同,然后以待崗的時間來規(guī)避法定的年休假條件。在被邢某訴上法院后,該科技公司仍認為邢某每年都有待崗時間,不存在連續(xù)工作滿12個月的'情形,不應當享受帶薪年休假。最終,法院根據(jù)邢某提交的證明,認定雙方之間勞動關(guān)系已連續(xù)存在一年以上,滿足帶薪年休假的條件。
【提示】
用人單位要區(qū)分待崗與休假,帶薪年休假期間勞動者享受正常工資收入,而待崗期間勞動者只能享受基本生活費,因此兩者之間不能混同,以待崗期限折抵休假期限的主張不能成立。勞動者應當努力收集有關(guān)連續(xù)工作時間的相關(guān)證據(jù),例如考勤記錄、工作文件、工資發(fā)放記錄等材料。
案例三:用虛假考勤偽造休假記錄
宋某所在的公司,在記載勞動者休假考勤記錄中,偽造勞動者簽名,造成勞動者已經(jīng)享受過年休假的假象。在訴訟中,宋某申請對簽名進行鑒定,證實并不是自己的字跡。最終,法院根據(jù)鑒定結(jié)論,對用人單位提交的考勤不予采信,支持了宋某要求支付未休年假工資的訴訟請求。
【提示】
勞動者應增強辨別偽造證據(jù)的應訴能力,如果懷疑證據(jù)的真實性,需要充分行使質(zhì)證權(quán)利,必要時可申請對簽字進行鑒定。
案例四:簽訂“無年假”條約
張某是一名司機,用人單位提出以車輛限行時間,抵扣司機的年假待遇,雙方簽訂了一份“無年假”條約。在審理中,法官認為張某的工作除了駕駛機動車外,還有車輛維修、協(xié)助經(jīng)理工作等,該公司主張的限行時間抵消年假不能成立。法院最終支持了張某提出的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的主張。
【提示】
勞動者應當了解自己享受的法定權(quán)利,保持警覺性,一旦用人單位要求簽署的文件中有限制、剝奪法定權(quán)利的相關(guān)內(nèi)容時,勞動者可以明確拒絕或積極行使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quán)益。
案例五:以旅游福利混淆休假事實
陸某的公司在2010年5月8日至15日期間安排他外出旅游,因此認為他享受了帶薪年休假,并在訴訟中提交了當月的考勤記錄、火車票等證據(jù);但陸某認為,自己雖然在此期間參加了單位安排的旅游活動,但他并不認可旅游福利就能代替年假待遇。最終,法院認為外出旅游是單位為員工安排的福利待遇,不能視為勞動者享受了年休假,同時用人單位沒有提前向勞動者說明旅游時間要折抵年假天數(shù),所以不予采信。
【提示】
用人單位應當制定詳細的休假制度規(guī)范。如果用人單位有相應的以福利待遇折抵年假天數(shù)的規(guī)定,應提前告知勞動者,以便勞動者做出明確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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