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哪些權益受到保護?
近年來,職場人士的跳槽率呈逐漸上升趨勢。對于大部分跳槽的職場人,“試用期”是一道躲不過的門檻,而這其中不乏個別勞動者遭遇企業(yè)試用期延長甚至是“白用工”現象,尤其是剛畢業(yè)不久的大學生。那么,試用期內哪些權益應該受到法律保障呢?
先“試用”后簽合同可以嗎?
試用期是建立在勞動關系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的基礎上的,并且試用期也是勞動合同中雙方需要約定的一部分內容。諾亞人力資源勞動法專家律師表示,如果試用期內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雙方存在的是事實勞動關系,也就不存在試用期的問題了。而且如果一個月內用人單位還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賠償責任。
試用期可以隨意延長嗎?
試用期既然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里的內容,理論上是可以延長的,但是有兩個前提條件:一是雙方協(xié)商一致,雙方自愿;二是不得超過勞動法對試用期的規(guī)定上限。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說,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是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零工資”試用是否合法?
根據我國現行勞動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試用期內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不得支付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報酬,其中“最低標準”是我國勞動法律對試用期工資標準的底線控制,屬于法律強制規(guī)定。所以,只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達成“零工資”協(xié)議并不就是合法的,有關規(guī)定需參照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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