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辭退員工不給證明,員工如何維權
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卻不給證明,作為員工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呢?下面中國人才網帶大家一起看一下員工遇到這種情況該如何維權。
案情簡介:
員工因不服單位單方調動工作崗位,就向勞動部門投訴,之后,單位不允許員工進廠,連續(xù)幾天上班都被單位保安攔在工廠大門口,當天,員工因無法進廠向當地派出所報警,處理未果,隨后,員工又到勞動部門投訴,勞動部門無法協(xié)調,建議員工申請勞動仲裁。
單位無故辭退員工需要按照工作年限支付雙倍賠償金,這是有明確法律依據的。但是,對于被單位辭退的舉證責任這一點,在法律層面上,應該由用人單位舉證。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很多地方包括深圳,將單位辭退員工的舉證責任推給了員工。通常,單位不開具辭退證明(實踐中很少有單位會開這類證明),就導致員工往往因無法舉證而不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本案中,仲裁委就以員工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屬于被單位辭退,單位也沒有證明證明為員工自行離職,因而推定為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裁決單位按照員工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員工不服,起訴至法院。法院認為,員工提供了勞動部門信訪登記表、進工廠大門被保安阻攔的視頻,以及報警回執(zhí),形成了證據鏈,可以證明被單位辭退的事實,而單位不能舉證證明員工違法、違紀等可以辭退的理由,因而屬于違法解雇,用人單位應該按照《勞動合同法》八十七條規(guī)定向員工支付二倍賠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xù)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 規(guī)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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