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補休?支招勞動者加班補償方案
現(xiàn)代社會中,大城市勞動者加班加點已逐漸成為一種常態(tài),對單位要求員工加班,許多勞動者只能被迫承受,但在勞動者加班后,用人單位是否會給勞動者進行調(diào)休或支付加班工資成了未知數(shù),今天,小編以勞動者加班加點的補償方式為中心整理了相關法律依據(jù)、案例、觀點,以供讀者參閱。
一、法律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zhí)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chǎn)經(jīng)營需要,經(jīng)與工會和勞動者協(xié)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的限制:
(一)發(fā)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chǎn)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chǎn)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fā)生故障,影響生產(chǎn)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guī)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二、相關案例
1.安排延長工作時間和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用人單位不能以補休代替支付職工加班工資——張軍訴九江縣順風服裝有限公司拒發(fā)加班工資案
本案要旨: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和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只能支付法律規(guī)定的加班工資報酬,不能以安排補休為由而不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時間的加班工資。
來源:《勞動法典型案例評析》,王林清主編,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8年4月出版
2.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工資與日工資不能品迭——王某訴某包裝公司福利待遇糾紛案
本案要旨:法定節(jié)假日屬于計薪日,勞動者享有一倍工資,與勞動者在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應當享有三倍加班工資并不抵觸,不能品迭。勞動者于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的,用人單位仍應當另行支付勞動者三倍工資。
來源:《人民法院報》2015年04月01日 第7版
3.用人單位未經(jīng)民主程序制定的加班制度不得對抗勞動者要求支付加班費的主張——呂娟訴宇立盟機電科技(常熟)有限公司追索勞動報酬案
本案要旨:用人單位未經(jīng)民主程序制定的加班制度不得對抗勞動者要求支付加班費的主張,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jù)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依據(jù),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案號:(2011)蘇中民終字第0739號
審理法院: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法院2013年度案例·勞動糾紛(含社會保險糾紛)》,國家法官學院案例開發(fā)研究中心編,中國法制出版社2013年5月出版
三、專家觀點
1.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支付其加班費
加班費是指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生產(chǎn)和工作的需要在規(guī)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xù)生產(chǎn)勞動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加班,延長了工作時間,增加了額外的勞動量,應當?shù)玫胶侠淼膱蟪辍趧诱叨,加班費是一種補償,因為其付出了過量的勞動;對于用人單位而言,支付加班費能夠有效地抑制用人單位隨意地延長工作時間,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quán)益。根據(jù)勞動法和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用人單位在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情況下應當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即加班費。本條肯定了勞動法和國家其他有關規(guī)定關于支付加班費的立法精神。
按照《勞動法》第44條的規(guī)定,支付加班費的具體標準是:在標準工作日內(nèi)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資報酬。
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都是占用了勞動者的休息時間,都應當嚴格加以限制,高于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報酬即是國家采取的一種限制措施。但是,在上述三種情形下組織勞動者勞動是不完全一樣的,如法定休假日對勞動者來說,其休息有著比往常和休息日更為重要的意義,也影響勞動者的精神文化生活和其他社會活動,這是用補休的辦法無法彌補的,因此,應當給予更高的工資報酬。用人單位遇到上述情況安排勞動者加班時,應當嚴格按照勞動法及本法的規(guī)定支付加班費,屬于哪一種情形的加班,就應執(zhí)行法律對這種情況所作出的規(guī)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則都是違反勞動法和本法的行為,都是對勞動者權(quán)益的侵犯,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根據(jù)本法第85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其支付,逾期未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的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根據(jù)本條的規(guī)定,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的,應當視為違反勞動法的規(guī)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勞動者可以依據(jù)勞動法和本法的有關規(guī)定,要求用人單位補發(fā)其為了完成超過合理數(shù)量的勞動定額而加班工作的工資報酬。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釋義》,信春鷹、闞珂主編,法律出版社2013年3月出版)
2.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休息日加班后又安排補休,勞動者拒絕補休的,用人單位不能免除支付加班費的義務
實踐中,當勞動者休息日加班后拒絕補休時,用人單位是否還應當支付加班費,存在不同認識。
第一種觀點認為,勞動者休息日加班后用人單位的首要義務是安排勞動者補休,在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補休后,其法定義務已履行完畢。至于勞動者是否休息并不影響免除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的義務。
第二種觀點認為,《勞動法》第44條規(guī)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休息權(quán)及勞動報酬權(quán),屬于勞動者權(quán)利的范疇。是否補休的決定權(quán)在于勞動者,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補休,勞動者有權(quán)拒絕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
筆者基本傾向于第二種觀點。
仔細分析不難發(fā)現(xiàn),兩種意見的分歧在于對“用人單位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又不能安排補休的”理解不同。第一種意見從條文的字面意思理解,認為該條規(guī)定的是用人單位的.義務,即用人單位在安排勞動者休息日加班后有義務為勞動者安排補休,如果不能安排補休的。則應支付加班費,并且認為安排補休義務是第一位的義務優(yōu)先于支付加班費義務。即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休息日加班后應當首先安排勞動者補休,只有在不能安排補休時才支付加班費。當用人單位已安排勞動者補休后其支付加班費的義務則應當予以免除,而不論勞動者是否休息。此種觀點強調(diào)的是用人單位履行義務的行為,而對于是否產(chǎn)生相應的法律后果(例如勞動者是否已經(jīng)休息)則在所不問。
筆者認為,對該條的理解不能僅僅局限于字面表述,只有探究各條款的立法本意,才能對其作出正確的理解。從《勞動法》立法宗旨的角度來講,《勞動法》側(cè)重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quán)益,結(jié)合資強勞弱的實際情況,《勞動法》第44條規(guī)定的本意是多渠道、多層次保護勞動者因加班后可獲得的相關利益:一種是補休,一種是支付加班費。究其本質(zhì)應屬勞動者權(quán)利范疇即勞動者在休息日加班后,既可以享受補休待遇,也可以選擇不休息而要求加班費。勞動者作為權(quán)利人對如何實現(xiàn)自己的利益享有選擇權(quán)。當勞動者不要求或拒絕補休而主張加班費時,用人單位仍有義務支付其加班費。
(摘自《勞動爭議裁訴標準與規(guī)范》,王林清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10月出版)
3.加班加點的補償方式
加班加點就是勞動者增加了額外的工作量,需要付出更多的勞動和消耗。為此,我國勞動立法規(guī)定了補休和支付加班加點工資(即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兩種形式作為補償。其目的具有雙重性:一方面,是補償勞動者因加班加點而付出的額外勞動和消耗,保護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另一方面,則是限制用人單位隨意延長工作時間,從而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quán)益。
1.補休。
補休適用于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加班的情形,且與支付加班加點工資相比,具有優(yōu)先性:用人單位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首先安排補休;不能補休的,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補休時間應等同于加班時間。為此,《勞動法》第44條第(2)項規(guī)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對于法定休息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一般不安排補休而是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2.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加班加點工資,即勞動者加班加點工作,不能安排補休,而支付的標準高于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以明顯高于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方式來限制加班加點,其目的就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quán)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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