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資計算基數,該這么計算
加班工資計算基數,該這么計算呢?下面跟小編一起來看看案例。
案例
2014年10月,小徐進入湖州開發(fā)區(qū)某紡織企業(yè)從事產品檢驗工作。
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工資條款約定:按照企業(yè)薪酬體系標準發(fā)放。
現在小徐每月工資(含餐費補貼200元)實際到手為2750元/月,加班工資企業(yè)都是按照1470元為基數計算,也就是8.45元/小時。而小徐認為加班工資應當按照月工資為計算基數,在扣除餐費補貼后,她的加班工資計算基數應該是2550元。
分析
《關于勞動爭議案件處理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浙仲〔2009〕2號)第38條規(guī)定,加班工資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guī)定加付的一倍工資的計算以職工所在的崗位(職位)相對應的'標準工資為基數。
前款標準工資難以確定的,按以下方式確定計算基數: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為基數;2、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實行崗位技能工資制的單位,以職工本人的崗位工資與技能工資之和為基數;3、崗位、技能工資難以確定的,以上月職工正常工作情況下的工資為基數,同時應扣除績效、獎金和價格補貼;難以區(qū)分工資、獎金、物價等項目的,以職工上月實得工資的70%為基數。
上述計發(fā)基數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為計發(fā)基數。
在本案例中
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對工資支付有明確約定:按照企業(yè)薪酬體制標準發(fā)放。雖然徐某每月除餐補200元外,實得工資為2550元,但不清楚工資的組成明細,雙方應當對照企業(yè)薪酬體系,確定其崗位(職位)相對應的標準工資,以此為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同時,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1660元),因此企業(yè)按照1470元為計算基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提示
實際生活中,很多單位與勞動都不約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且勞動者往往被口頭通知加班任務,在發(fā)生加班費勞動爭議時,常常面臨“口說無憑”的尷尬情形。
對于勞動者來說,最實用、最關鍵的維權手段,就是學會有效舉證。因為有沒有證據,證據證明力的強弱,將對維權結果產生決定性的影響。
當用人單位無視法律規(guī)定拒付加班工資時,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jiān)察舉報或是申請勞動仲裁,并在平時工作中保留關于加班事實的證據,如勞動合同、工資明細清單、考勤表、加班確認單等書面或影音材料,運用好法律手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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