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短期勞動者:不得約定試用期
我國勞動法規(guī)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這三類勞動合同形式不得約定試用期。因為這三類合同有個共同的特性,那就是時間比較短,如果在這種短時間的勞動合同上在約定試用期,顯然有失公平,所以法律對其進行了特殊的規(guī)定。
法條依據(jù)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三款: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解決方法
如果勞動者在上訴三種不得約定試用期的情形中遭到了試用期的規(guī)定,那么這種約定試用期的行為是違法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合同。
溫馨提醒
鐘點工、不滿三個月的合同和以完成一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這三種情形法律之所以不約定試用期,是充分保護勞動者的權益,眾所周知,試用期對勞動者來說是非常敏感的事情,稍有不慎用人單位就能以不符合用工規(guī)定而解除勞動合同,而這三種情況的勞動合同,由于時間較短,如果在較短的時間內(nèi)再約定試用期,顯然對勞動者的保護不利。
基于以上,勞動者應當充分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在弄清自己的勞動合同性質(zhì)后再簽合同,避免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