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身侵犯了公民的什么權利
導語:除了公安檢察院等執(zhí)行國家刑事偵查權的機關才能進行搜查,其他任何單位都不能搜身,否則犯了侵犯人格權。以下是由CN人才網收集整理的搜身侵權相關內容,歡迎閱讀。
根據我國憲法第37條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可見許多商場搜身的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人身自由權。我國憲法第37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此外,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者的人身自由權也作了明文規(guī)定,明確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這一點更加針對突出的說明,商場作為經營者搜身消費者,是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權的表現。
怎么認定是否侵害了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侵害人身自由權的行為必須具有違法性。這種行為的違法必須以違背現行法律關于保護人身自由權的規(guī)定為標準,即以行為的不法為必要。侵害人身自由權的不法行為,須違反法律所規(guī)定的關于自然人人身自由權的保護、禁止拘禁限制自然人人身自由的`禁令和行使自由和權利不得損害其他自然人合法自由和權利的限制。侵害人身自由權的行為可由不作為構成。
實踐中,侵害人身自由權的具體情形
1、非法限制、拘禁自然人身體。非法限制自然人身體自由,甚至予以非法拘禁,為侵權行為。例如,本書第六章第一節(jié)典型案例中的倪某、王某在超級市場購物,被帶到辦公室進行搜身,在侵害了原告人格尊嚴的同時,也侵害了其人身自由權。
2、非法妨害行動。利用被害人自身的羞恥、恐怖的觀念,妨害其行動,也為侵害人身自由權的違法行為。如奪去入浴婦女的衣服,使其無法行動,構成侵害身體自由權。向債務人索債而將債務人扣為人質,錯誤地實施自助行為限制他人人身的,也是非法妨害行動的侵權行為。
3、妨害公路通行。對于公路的一般使用為一種自由,不法加以妨害,即屬自由的侵害,為非法行為。對于私路有相鄰權、地役權等通行權人妨害其通行者,也認為構成侵害自由權的違法行為。
4、侵害通信自由。通信為自然人傳達意思的手段,系自然人身體自由即行為自由的范疇,故侵害書信或通訊之秘密,系侵害自由權。
5、非法進行強制醫(yī)療。未經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同意,采取強制治療手段,限制他人人身,例如強制進行精神病治療,強制進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醫(yī)療措施,都是侵害人身自由的侵權行為。
消費者遭遇商場強制搜身怎么維權
1、顧客有義務配合超市澄清事實,如出示購物商品和單據,對于確實忘記交錢的物品,可與超市協(xié)調補交貨款。在與超市協(xié)商的過程中,顧客首先應注意自己的語言,應當有理有據,同時注意說話語態(tài)與方式,避免激怒對方,造成不應有的沖突。
2、對于超市的發(fā)問,作答應符合真實情況,不必畏懼商家而做出違心的回答。對于不方便回答或者不好作答的,可以選擇沉默,待警察到來時再回答,以免自己的發(fā)言在警察調查中成為不利于自己的證據,并注意對相關證據的保存和收集,避免因舉證不能造成的不利訴訟后果。
3、對于超市方提出到辦公室問話的要求,顧客應堅決拒絕,如對方一再堅持以至于對自己強行挾持,則應立刻撥打報警電話。
商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權要處罰嗎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33條的相關規(guī)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實踐中,常見的還有商場要對受害人賠禮道歉、公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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