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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事故賠償標準2017
1、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傷殘系數×賠償年限
2、殘疾輔助器具費=每具假肢費價格×20÷假肢適用年限+假肢維修費用
法院一般按照普通適用型的標準確定假肢費用,實踐中支持20年。
3、喪葬費=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4、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費性支出×扶養(yǎng)年限
(1)賠償標準: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
(2)賠償期限:①未成年人,計算至18歲。②無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計算20年。但60歲以上,每增加1歲,從20年中減1年。③75歲以上,按5年計算。
(3)賠償限額:被扶養(yǎng)人有數人,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A、18歲以下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18-被撫養(yǎng)人實際年齡)] ÷對被扶養(yǎng)人承擔扶養(yǎng)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傷殘賠償指數)
B、18-60歲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20年] ÷對被扶養(yǎng)人承擔扶養(yǎng)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傷殘賠償指數)
C、60-74歲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20年-(被撫養(yǎng)人實際年齡-60歲)]} ÷對被扶養(yǎng)人承擔扶養(yǎng)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傷殘賠償指數)
D、75歲以上=[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5年] ÷對被扶養(yǎng)人承擔扶養(yǎng)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傷殘賠償指數)
5、住院伙食補助費=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天)×住院天數
浙江省一般參照30元—15元的標準計算
6、醫(yī)療費賠償金=診療費+醫(yī)藥費+住院費+其他
7、誤工費=年工資額÷年天數(365)×誤工天數
(1)有固定收入的,按固定收入計算。
(2)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近三年平均收入計算。
(3)受害人不能證明其最近三年收入的,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8、護理費=交通事故發(fā)生地護工同等級別護理勞務報酬標準×護理天數
護理費可以參照誤工費標準計算
9、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賠償年限
(1)賠償標準: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
(2)賠償期限:①未滿60歲,自定殘日按20年計算。②60歲以上,每增加1歲,從20年中減1年。③75歲以上,按5年計算。
A、60歲以下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B、60歲-74歲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實際年齡-60歲])
C、75歲以上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10、交通費=實際發(fā)生的費用
11、住宿費=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標準×住宿時間
12、后續(xù)治療費=醫(yī)生建議可能產生的費用
13、精神損害費=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一般最多不超過5萬元
14、直接財產損失費=受損壞的財產的直接損失
15、車輛停運損失費=車輛停運期間實際發(fā)生的損失
其中誤工費、護理費等費用計算標準,根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法民一明傳[2009]14號)《關于誤工費、護理費等費用計算標準適用問題的通知》,對受害人無固定收入且無法證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狀況的和護理人員無固定收入的,誤工費的和護理費的計算適用“全省全社會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護理人員無固定收入的,對護理費的計算,適用“全省全社會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對喪葬費的計算,適用“全省全社會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標準。
涉及傷亡當事人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付,請各地根據具體情況商當地人民法院確定。有關普通適用型殘疾輔助器具費,請向浙江省假肢科研康復中心咨詢,電話0571-88841896。
殘疾等級(賠償指數) | 2015年度殘疾賠償金 | 2016年度殘疾賠償金 | ||
農村標準 | 城鎮(zhèn)標準 | 農村標準 | 城鎮(zhèn)標準 | |
十級(10%) | 38746 | 80786 | 42250 | 87428 |
九級(20%) | 77492 | 161572 | 84500 | 174856 |
八級(30%) | 116238 | 242358 | 126750 | 262284 |
七級(40%) | 154984 | 323144 | 169000 | 349712 |
六級(50%) | 193730 | 403930 | 211250 | 437140 |
五級(60%) | 232476 | 484716 | 253500 | 524568 |
四級(70%) | 271222 | 565502 | 295750 | 611996 |
三級(80%) | 309968 | 646288 | 338000 | 699424 |
二級(90%) | 348714 | 727074 | 380250 | 786852 |
一級(100%) | 387460 | 807860 | 422500 | 874280 |
死亡(100%) | 387460 | 807860 | 422500 | 874280 |
計算方法為:
(1)農村標準: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賠償指數×20年
(2)城鎮(zhèn)標準:城鎮(zhèn)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賠償指數×20年
注:
(1)60周歲以下的按20年計算;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2)賠償指數一個等級為10%,如十級即為10%,九級為20%,以此類推。
傷殘賠償金計算方法:
(1)60周歲以下,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賠償指數×20年;
(2)60周歲至75周歲,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
(3)75周歲以上,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賠償指數×5年
死亡賠償金計算方法:
(1)60周歲以下,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
(2)60周歲至75周歲,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
(3)75周歲以上,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精神損害撫慰金:
《浙江省高院民一庭關于人身損害賠償費用項目有關問題的解答》第15條規(guī)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根據我省審判實踐,一般以5萬元為限。如果侵權行為情節(jié)特別惡劣,被侵權人的損害程度特別嚴重或者社會影響特別大,可適當提高賠償金額,但原則上不超過10萬元。”
交通事故賠償計算表
賠償項目 |
計算公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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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yī)藥費 |
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治療費等收款憑證所載費用之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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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工費 |
a類:受害人有固定收入 |
按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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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類:受害人無固定收入(受害人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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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類:受害人無固定收入(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
護理費 |
護理人員有收入 |
護理人員有固定收入 |
按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賠償 |
護理人員無固定收入 |
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x(元/年)×誤工期限(天)÷36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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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無收入或雇傭護工 |
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元/天)×護理期限(天)。 護理期限:1 護理至受害人恢復自理能力為止;2 因傷致殘不能恢復的,護理期限結合受害人年齡、健康狀況等確定合理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
交通費 |
正式票據所載實際交通費用之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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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伙食補助費 |
1、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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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葬費 |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6(月) |
殘疾賠償金 |
受害人為城鎮(zhèn)居民(或農村居民符合按照城鎮(zhèn)居民索賠條件 |
≤60周歲 |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①x(元/年)×20(年)×傷殘賠償系數; |
60-75周歲 |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實際年齡-60)}年×傷殘賠償系數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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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周歲 |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5(年)×傷殘賠償系數; |
||
受害人為農村居民 |
≤60周歲 |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③x(元/年)×20(年)×傷殘賠償系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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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5周歲 |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x(元/年)×{20-(實際年齡-60)}年×傷殘賠償系數 |
||
≥75周歲 |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x(元/年)×5(年)×傷殘賠償系數 |
死亡賠償金 |
受害人為城鎮(zhèn)居民(或農村居民符合按照城鎮(zhèn)居民索賠條件) |
≤60周歲 |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年) |
60-75周歲 |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實際年齡-60)}年 |
||
≥75周歲 |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5(年) |
||
受害人為農村居民 |
≤60周歲 |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x(元/年)×20(年) |
|
60-75周歲 |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x(元/年)×{20-(實際年齡-60)}年 |
||
≥75周歲 |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x(元/年)×5(年) |
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 |
被扶養(yǎng)人為城鎮(zhèn)居民 |
≤18周歲 |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④x(元/年)×(18-實際年齡)÷扶養(yǎng)人數×傷殘賠償指數。 備注:受害人死亡的傷殘賠償指數看作1計算。 |
≤60周歲 |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x0(元/年)×20(年)×傷殘賠償指數。 備注:受害人死亡的傷殘賠償指數看作1計算。 |
||
60-75周歲 |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x(元/年)×{20年-(實際年齡-60)}÷扶養(yǎng)人數×傷殘賠償指數。 備注:受害人死亡的傷殘賠償指數看作1計算。 |
||
≥75周歲 |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x(元/年)×(年)5÷扶養(yǎng)人數×傷殘賠償指數。 備注:受害人死亡的傷殘賠償指數看作1計算。 |
||
被扶養(yǎng)人為農村居民 |
≤18周歲 |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⑤ x(元/年)×(18-實際年齡)÷扶養(yǎng)人數×傷殘賠償指數。 備注:受害人死亡的傷殘賠償指數看作1計算。 |
|
≤60周歲 |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元/年)×20(年)÷扶養(yǎng)人數×傷殘賠償指數。 備注:受害人死亡的傷殘賠償指數看作1計算。 |
||
60-75周歲 |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元/年)×{20年-(實際年齡-60)}÷扶養(yǎng)人數×傷殘賠償指數。 |
||
≥75周歲 |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元/年)×5(年)÷扶養(yǎng)人數×傷殘賠償指數。 備注:受害人死亡的傷殘賠償指數看作1計算。 |
精神損害撫慰金 |
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害手段、場合、行為方式、侵權行為造成的后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經濟賠償能力、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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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損失 |
根據估損清單及相應財產有效憑證主張(包括車輛維修、施救損失;車載貨物損失;經營車輛停運損失;非經營車輛替代支出的交通費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