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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典型案例解析

時間:2022-12-14 19:41:05 職場維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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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典型案例解析

  《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密切聯系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總稱。這些法律條文規(guī)管工會、雇主及雇員的關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權利及義務。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勞動合同法典型案例解析,希望對你有幫助!

勞動合同法典型案例解析

  案例一:勞動合同的簽訂問題

  某公司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遇到一個棘手問題,員工甲2008年1月1日進廠,但公司一直遺忘與員工甲簽訂勞動合同,員工甲知道公司如果不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依法需要向其支付雙倍的工資,因此一直不動聲色,直至 2008年5月1日,公司對勞動合同進行了一次普查,才發(fā)現與員工甲漏簽了勞動合同,公司表示要與員工甲補簽勞動合同,員工甲同意補簽,但是公司要先支付其2008年1月至4月的另一倍工資,否則員工甲只愿意將補簽勞動合同日期訂在 2008年5月1日。

  問題:公司應當如何處理上述案件較為妥當?

  案例分析

  針對員工甲的問題,介于簽訂勞動合同的主動權在于用人單位,且是因為用人單位的疏忽導致一直未能與甲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員工要求公司支付未及時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是合法的,但是從本案實務操作角度考慮,公司完全可以先不去支付該員雙倍工資,將勞動合同的起始日期簽訂至2008年5月1日,因為從員工的心理上并不愿意與公司終止勞動關系,以后如果僅為3個月的工資去起訴的可能性也很小,即使員工離職后去起訴,公司最終也僅是支付其3個月的另一倍工資,并沒有其他的額外處罰。將勞動合同的起始日期簽訂至2008年5月1日后,單位仍應向該員工發(fā)出《簽訂勞動合同通知書》讓員工簽收。如果發(fā)現其再次拒簽勞動合同,應在2008年6月1日前立即書面通知終止與其之間的勞動關系。如果已經滿一個月的,也要立即書面通知終止勞動關系,但此時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操作建議

  (1)建議公司加強對勞動合同的管理,建立簽訂、保管、存檔等規(guī)范體系;

  (2)針對員工拒簽情形,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A、時間上把握:與其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或合同期滿之日起,一個月內;

  B、形式上把握:書面通知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拒簽合同的,書面通知終止勞動關系;

  C、證據上把握:注意保留員工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證據。(意向書中設定拒簽合同的原因,訪談筆錄、證人證言等)

  案例二:加班費計算問題

  某時裝有限公司與其主管級別的員工都簽訂有一份《定薪協議》,協議約定員工每月固定薪資3000元,該薪資包含加班費及基本工資、獎金等;公司與普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也對薪資作出約定,員工每月工資1000元,公司以此作為計算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問題:該公司針對工資的處理方式是否違法?

  案例分析

  公司的上述兩種操作方式在法律上都是不違法的,第一種與員工所簽訂的定薪協議正好是公司證明其所支付的工資包含加班費的有力證據;第二種公司通過合同方式將加班費的計算基數進行明確約定,也是以后避免發(fā)生加班費爭議的很好的途徑。

  操作建議

  (1)公司對薪資部分的約定,建議不要通過內部文件方式進行操作,因為內部文件一般是公司單方制作的,其證明效果明顯弱于雙方合同約定;

  (2)讓員工對其每月薪資進行簽收,并建議最好讓員工直接在薪資條上進行簽字確認,因為薪資中不僅有薪資的數額,還有員工每月的加班工時及出勤工時,其每月確認的不僅是工資總額,也是對其每月的出勤時間的確認。

  案例三:社保糾紛問題

  余某(男)2000年進入深圳某制衣廠工作,公司在余某進廠時僅為其參加了工傷保險,2004年6月,公司為余某參加了養(yǎng)老保險,2007年1月份,公司才為余某參加醫(yī)療保險。2008年7月1日,余某以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為其參加社會保險為由,要求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其經濟補償金,其理由為(1)公司沒有在其入職之日起為其依法參險; (2)公司沒有按照其實際工資為其足額繳納社會保險;(3)公司直至目前尚未其依法購買失業(yè)保險。

  問題:(1)公司是否需要支付余某經濟補償金,如需要應當如何支付?

  (2)余某的理由是否都應當得到支持?

  案例分析

  根據目前我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員工依法參加工傷、醫(yī)療、養(yǎng)老、失業(yè)四險,女職工還多一生育保險。本案例中公司直至 2008年1月1日之后,一直沒有為余某參加失業(yè)保險,按照廣東高院、中院《指導意見》的規(guī)定,其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公司支付其經濟補償金合法,但是經濟補償金只能要求支付 2008年1月1日之后的;余某訴求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三個理由中,僅有最后一個是會得到支持的,前兩個一個是2008年之前的,一個是未足額為其繳納,根據《指導意見》的規(guī)定,都不會得到支持

  操作建議

  建議依法為員工參加社會保險,否則從2008年開始,將面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風險。

  案例四:企業(yè)規(guī)章制度問題

  某公司 2008年1月1日對其原有的規(guī)章制度進行修訂,增加了部分條款,但是該公司并沒有采取任何的民主程序制定,且沒有將新制定的條款向員工進行公開公示。2008年8月1日,該公司根據自己的規(guī)章制度辭退員工胡某,胡某不服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胡某提出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制定的程序不合法,且公司沒有對新增加的條款向其進行公示,該公司在答辯時表示據以辭退胡某所使用的規(guī)章制度條款是在2008年1月1日前所制定的,可以作為辭退胡某的依據使用。

  問題:該公司的答辯理由在法律上是否成立?

  案例分析

  在2008年1月1日前所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只要合法、無明顯不合理、且公開公示或向員工告知的,可以作為公司的管理工具使用,也可以作為法院及勞動仲裁認定實施的證據。結合本案例該公司只要有證據證明,其辭退胡某所依據的規(guī)章制度是在2008年之前所制定,且內容合法,新增加了部分條款對辭退員工胡某沒有影響的話,對胡某進行過公示就可以作為處罰胡某的依據。

  操作建議

  雖然《指導意見》對企業(yè)指定規(guī)定制度的民主程序的限制有所松動,但是依然強調企業(yè)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必須做到內容合法、無明顯不合理、對員工進行公開公示,這樣的員工手冊才能作為企業(yè)用工管理的依據,才能在仲裁和訴訟是作為證據使用。

  案例五:調整工作崗位問題

  某公司因減產縮編需要,將原從事管理工作的干部員工,在維持其原福利待遇不變的情況下,將其工作崗位調到生產線從事制衣工作。

  問題:此種調崗是否屬于公司的用工自主權?

  案例分析

  案例中員工原來從事的工作與調整后的工作已經從根本上發(fā)生的變更,且該種變更完全是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所導致的,公司調整其工作崗位應當具備一定的合理性與必要性,如確因為客觀情形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員工不同意變更,公司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但是需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上述案例中,公司不能單方去變更員工的工作崗位,而應當在與員工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進行變更。

  操作建議

  (1)用人單位調整員工工作崗位的情形:

  ①雙方協調一致時單位有權調整工作崗位;

 、趩T工不能勝任工作時單位有權調整員工工作崗位;

 、郾C軈f議有關于員工“脫密期”工作崗位變更約定時單位有權調整員工工作崗位;

 、苡萌藛挝挥凶C據證明的確有必要的合理調崗。(如薪資待遇不變,工作性質不變,企業(yè)內部有關聯的部門之間的調動)

  (2)企業(yè)可以在勞動合同中對可以對員工進行調整的幾個工作崗位進行羅列,并約定用人單位可以在這幾個崗位中對其進行調動。

  (3)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調崗形成對勞動合同的變更的,必須要通過書面形式進行,且要一式兩份。

  案例六:企業(y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問題

  姜某于2007年8月4日進入某公司從事普工工作,2008年4月23日姜某因違規(guī)操作發(fā)生工傷,經工傷鑒定為十級傷殘。2009年1月,公司以姜某消極怠工不能按時完成工作為由,連續(xù)三天記姜某三次大過,并以姜某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為由與姜某解除勞動合同。而事實上公司并沒有制定規(guī)章制度,其所能提供的證據僅有未經員工簽字確認的三張記姜某大過的處罰單。

  問題:公司解除姜某存在那些法律風險?

  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是公司一真實案例,案件最后是敗訴的,仲裁委員會和法院都認定公司違法解除與姜某的勞動合同,公司需承擔雙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其裁決的理由:①公司沒有規(guī)章制度,沒有賴以處罰員工的理論依據;②公司沒有姜某證據證明姜某有消極怠工的事實。

  操作建議

  公司通過員工嚴重違反規(guī)章制度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1)公司有合法、無明顯不合理、且向員工公開公示的規(guī)章制度;

  (2)公司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員工有違反規(guī)章制度的行為存在,注意公司內部的員工的證人證言的證明力在法律上很小;

  (3)通知工會,讓工會充分的參與到案件的處理中來。

  案例七:員工嚴重違紀解除勞動合同

  2008年11月3日,李某在工作中與其它部門員工因工作原因發(fā)生矛盾,引起打架事件。事后公司以陳某打架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李某稱其在打架事件中系為保護機器而遭受人身傷害,實為此次打架事件的受害者,公司單方解除其勞動合同是屬于違法,特向仲裁委提起勞動仲裁。

  問題:公司單方解除其勞動合同是否違法

  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關于員工嚴重違反企業(yè)規(guī)章制度所引發(fā)的勞動爭議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員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用人單位有權隨時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須支付其任何經濟補償。企業(yè)根據本條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具備以下幾點:

  1、企業(yè)有充分證據證明,員工有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的行為存在;

  2、企業(yè)制定有自己的規(guī)章制度,該規(guī)章制度應當根據法律規(guī)定,做到內容合法,通過民主程序制定,且已經向員工進行公開公示。

  針對本案中同樣是可以套用的,企業(yè)如果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李某存在打架斗毆行為或者企業(yè)的規(guī)章制度中沒有相關條款,亦或企業(yè)的規(guī)章制度沒有依法制定,向李某進行公開公示,都會存在違法解除的法律風險。

  操作建議

  企業(yè)無論以何種理由解除勞動合同,在發(fā)生勞動爭議時,其舉證責任都是由企業(yè)舉證的,這也是勞動爭議案件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的體現。因此,公司在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前,應當具備一定的證據觀念,以免發(fā)生勞動爭議時出現舉證不能。

  案例八:被迫解除勞動合同

  田某于1992年進入某廠任員工,后升任為干部,任現場整理課主管一職。2008年6月,公司以其不勝任工作為由,將其調離現場,在不降低其薪資待遇的情況下,調任總務課。

  不久,該員工請假7天,請假期滿,未到公司上班,也未辦理續(xù)假手續(xù)。公司向其發(fā)出“上班通知”及“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快遞各一份。同時,田某以公司未支付雙休日加班工資及擅自調崗變相解除勞動合同為由,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問題:該公司的作法是否合法

  案例分析

  本案看似復雜,但爭議點可以歸納為幾個:一是調崗的合法性;二是公司是否因未足額支付加班工資,田某構成被迫解除勞動合同;三是田某請假后一直未上班的事實性質認定。

  《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與《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可以對其進行培訓或調動工作崗位”,公司出具了田某任課長主管產品質量期間,該部門的產品質量異常統(tǒng)計單、返修單等質量單據,以及經田某簽名確認的不改變薪資待遇的“人事異動單”。

  據此,仲裁委員會認為該員工不勝任工作,公司的調崗符合勞動法的規(guī)定。同時,結合該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認定田某擅自離職不歸,并在公司發(fā)出通知后仍不予答復,已經達到“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程度,公司解除與田某的勞動合同合法。

  操作建議

  該案涉及調薪調崗、加班費、解除勞動合同等勞動法相關問題。可以看出,公司完善的相關制度及證據保存在處理案件的過程中起了相當大的作用,歸納為幾點:

  1、用人單位對員工進行調崗,員工不勝任工作之事實需確實存在,并掌握不勝任工作的相應證據,該證據得到員工的確認或有法律上的證明力;

  2、工資條的簽收,表明員工對工資條記載的加班工時、績效等的確認;

  3、公司單方變更勞動合同或者解除勞動合同,都需通知勞動者,此為用人單位的義務,也是保存證據的必要措施

  勞動合同法新規(guī)

  一、簽不簽勞動合同大不同

  新法實施前,不訂立書面合同耗費勞動部門大量人力物力來檢查、督促,卻收效甚微。因為實際操作上,約定俗成與非法用工被懲處的成本很低,民不舉官不究出現許多漏洞。如今,新法的第十、第十四、第八十二條都有明確規(guī)定,只要建立勞動關系,就應當在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年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者,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二、試用期長短大不同

  原來的勞動法規(guī)定試用期為6個月,實際中用人單位的試用期更長,長期讓勞動者處于招之即來揮之即去的狀態(tài),侵權行為普遍存在。而新法就鏟除了用人單位的免費午餐,對試用期內支付勞動者工資明確了3個條件:一是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二是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三是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而且還規(guī)定,合同期超3個月未滿1年的,試用期不超1個月;1~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和無固定期限的,試用期不得超6個月。

  三、承擔風險責任大不同

  勞務派遣一度被推為轉移勞動力的最佳方式,把勞動者的風險轉移到了村委會、鄉(xiāng)政府、勞動部門等相關組織,發(fā)生了糾紛由他們來承接。在沒有解決問題前,被侵害的還是農民工的利益。新法認定,用工單位的責任通過協議方式轉移是無效的,發(fā)生糾紛后,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被告,負連帶責任。而且規(guī)定不得將連續(xù)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派遣單位和用人單位不得向勞動者收取任何費用。

  新勞動合同法婚假規(guī)定有哪些

  新勞動法婚假規(guī)定就這一條,所謂法定,就根據根據《計劃生育條例》的規(guī)定: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如果想多請幾天假怎么辦?

  新規(guī)定中也說明了如果夫妻雙方不再一地的可以適當放路程假,規(guī)定中說工作不在一地的按新規(guī)定可以適當增加路程假,一般來說都是3天了。這樣就是3+3=6天了。

  另外,雖然新規(guī)定上說工作不在一地的新婚夫婦才能夠享受3天的路程假。其實按照中國的傳統(tǒng),結婚并不是因為工作不在一地才需要多請假的,而是異地新婚夫婦也需要多請路程假。

  所以,如果新婚夫婦是戶籍在異地,或是老家在異地的話,完全可以向單位或公司申請多請3天路程假,申請語言要寫的誠懇一些哦。

  如果兩個人是兩地分居工作的話,就可以直接申請路程假了。

  由此可見,勞動合同法關于婚假的規(guī)定分成了兩種不同的狀況,正常結婚和晚婚的這部分人員享受到的婚假是完全不一樣的。比如說在剛滿22周歲就要辦理結婚登記的話,那婚假也就是只有三天而已,這三天包括來回路上返程的時間,可能因為有些地方的民俗,結完婚還有其他的事情要辦理,超過三天以后就得按照事假來處理了。

  請婚嫁遇到周末怎么算

  1、依照《全國年節(jié)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規(guī)定,在國家法定的休息日假如與星期六星期日重疊的,則應在正常工作日給予補假。如果是部分公民享受的假日與星期六星期日重疊,則不予與補假。

  2、婚假雖然由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定屬于公民的權利假日,但只屬于部分公民享受的假日,所以如果遇上周末也不能補假,也就是說婚假里面其實包含著周末的休息時間。

  婚假工資如何計算

  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間,工資照發(fā),也就是說,帶薪休假。如果是在國家機關、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工作的,除了享受規(guī)定的最多3天的婚假外,晚婚會額外得到7天假期的獎勵。

  根據《上海市企業(yè)工資支付辦法》的規(guī)定,婚假期間的工資應當按這樣的原則確定: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2、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tǒng)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綜上所述,按照最新婚姻法及計劃生育條例規(guī)定,20xx新婚姻法婚假的法定天數是三天,晚婚假已經取消。職工在休婚假期間,依法享有正常的工資報酬和福利待遇。不過,各個省市有自己方面的計劃生育政策,有的地方還會給予職工晚婚假,通常在十天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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