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時年假工資計算方法
離職時年假工資計算方法是什么?現(xiàn)實生活中,很多員工辭職后但是沒有休年休假的情形,那么辭職后的年假和工資怎么計算呢?以下是小編為您整理的離職時年假工資計算方法相關資料,歡迎閱讀!
離職時年假工資計算方法
1、依據(jù)《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shù)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2、規(guī)定的折算方法為: (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shù)÷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shù)-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shù)。
3、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經(jīng)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shù)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shù),應當在本年度內(nèi)對職工應休未年休假天數(shù),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離職時年假未休完工資怎么算
根據(jù)《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規(guī)定,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xù)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即年假)。年假時間與工齡掛鉤,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按照上述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假,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假的,經(jīng)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假,但需給予補償。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假天數(shù),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包括正常支付的100%工資和補發(fā)200%的工資)支付未休年假工資報酬,日工資收入則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平均每月計薪天數(shù)21.75天進行折算。
休年假怎么支付工資
要說扣工資,還得先來說說工資支付。生活中,工資支付最常見的形式是計時支付。包括了月工資支付標準、日工資支付標準、小時工資支付標準。
目前,我國實行每周工作40小時、每天工作8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日工資支付標準=月基本工資/21.75天,小時工資標準=日工資/8小時。
根據(jù)“勞動量相宜”原則,單位因為勞動者事假等合理原因克扣勞動者的工資也必須符合上述標準。勞動者全勤,則按照月工資標準計發(fā)工資,勞動者缺勤或者加班加點,則應按日工資標準扣發(fā)或者加發(fā)工資。
由此可見,在前面案例中,小芬與所在紡織廠約定事假扣3倍工資的內(nèi)容并不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
跨年度年假怎么算
年休假可跨年度請嗎?按照新規(guī)定,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但單位因生產(chǎn)、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專家解釋,這里有兩層含義:首先,年休假可在1個年度內(nèi)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如上半年請一部分,下半年請一部分,但不能一次性"透支"假期,把明年、后年乃至后面幾年的假期一次性全請掉;其次,需要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單位,可能需要有關部門審批,具體規(guī)定待細則出臺后明確。
關于年度的計算方法,究竟是按照自然年度計算,還是按照員工在單位中的"事實工齡"計算,還需待細則出臺后明確。據(jù)業(yè)內(nèi)人士分析,大多數(shù)單位會根據(jù)自身的行業(yè)性質,采取"事實工齡"的計算方法;或是事先在簽署的勞動合同中作約定。
一些企業(yè)也提出,由于新規(guī)定的出臺,休假人數(shù)在某一時間段會比較集中,也希望員工如需要休假,根據(jù)自己的工作性質,事先提出休假申請,便于管理部門統(tǒng)籌安排,不至于影響整體工作。
員工離職時未休年假怎么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的企業(yè)、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連續(xù)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這是職工的合法權益,是受到保護的,不容侵犯。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頒發(fā)的《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shù)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前款規(guī)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shù)÷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shù)-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shù)!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shù)不再扣回。”
第十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經(jīng)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shù)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shù),應當在本年度內(nèi)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shù),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第十一條規(guī)定:“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shù)(21.75天)進行折算。
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后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績效工資制的職工,日工資收入的計發(fā)辦法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執(zhí)行!
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主要分為兩大部分,一部分為日常工作期間的日工資(即日平均工資的100%),該部分收入隨日常工資支付。另一部分為日平均工資的200%未休年休假實際工資,該部分報酬用人單位應在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或者在職職工最遲在當年度12月31日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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