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寫畢業(yè)論文是檢驗學生在校學習成果的重要措施,也是提高教學質量的重要環(huán)節(jié)。大學生在畢業(yè)前都必須完成畢業(yè)論文的撰寫任務。下面是關于經濟管理學專業(yè)的畢業(yè)論文,歡迎大家閱讀借鑒,希望對本專業(yè)學生論文寫作有所幫助。
經濟管理畢業(yè)論文范文精選一:
論文題目:對洛克的財產權理論進行分析
英國近代啟蒙思想家約翰·洛克的政治學說對當今西方政治學理論領域和制度設計仍然具有公認的重大影響力。洛克政治哲學的核心概念是“財產權”。洛克甚至將人的生命和自由亦視為人的不可侵犯之財產,并認為政治社會和政府的“首要目的”就是保護人們的財產。那么,洛克的財產權理論主要包括哪些內容?這些內容之間具有什么樣的邏輯關聯?本文試圖圍繞這兩個問題依次展開批判性的分析。
洛克財產權理論的要旨“自然理性”與財產權的起源。洛克政治學理論的邏輯起點是“自然理性”概念,他從人的“自然理性”出發(fā)推導財產權之起源。在《政府論·下篇》第五章“論財產”的開頭,洛克首先指出,人的自然理性賦予人以“生存權利”,這種權利使每個人對自己的人身具有所有權;其次,自然狀態(tài)里的人,一開始面對大自然時,對任何外在物品并不具備私人所有權,萬物平等地屬于全體人類,而非某一個體。
基于此,人如何在大自然中獲得維持自身生存所必需的物品,以行使理性的自然法所賦予人的生存權利呢?洛克引入了“勞動”概念。他指出,自然狀態(tài)下的人既然對自己的人身享有所有權,那么他們對基于自己人身的勞動和所得物,也就同樣享有合法的所有權,私有財產權由此產生。這是洛克對財產權之起源的“正面論述”。洛克又從“反面”論證了人為何可以將添加進了自身勞動的自然物視為自己的私有財產這一問題。如果人對自己的勞動所得物不具備所有權,那么,人自然就沒有權利去享用或消費這些所得物。顯然,這一結果與自然法賦予人的“生存權利”是相悖的。所以,為了行使和維護人的生存權,自然法必然使人對自己的勞動所得物擁有財產權。但是,這種財產權是不是一種毫無限制或約束的權利呢?如果問題的答案是否定的,那么人通過勞動所獲得的財產之界限是什么?洛克接下來仍從“自然理性”的理論前提出發(fā),對財產權提出了兩條限制。
“自然法”對財產權的兩大限制要件。自然法使人通過勞動而對勞動對象和勞動產品具有所有權。同時自然法對這種財產權的成立提出兩大限制要件,它們分別是,“要件A”:個體通過勞動而加工或改造自然物時,必須保證自己留給了其他人足夠多的同類自然物; “要件B”:個體經勞動所得之產品,必須得到個體的充分和有效利用,對那些因不能充分使用而最終會導致腐敗或浪費的那部分產品,個體并不具有財產權。洛克以飲水為例,對“要件A”做了生動闡釋。一個人有權利趴在河邊“牛飲地喝”很多水,而不會“損害”到其他任何人,原因是他除了自己喝進肚子的水之外,尚留了一整條河流給他人“解渴”。這個限制條件是至關重要的。而針對“要件B”,洛克則花了較多的篇幅去分析和論述。“上帝創(chuàng)造的東西不是供人們糟;驍牡摹”所以,該要件中的一個關鍵因素是“個人的利用限度”。在隨后的分析中,洛克提到了兩種“利用”方式。勞動者對勞動產品的兩種“利用方式”。
這兩種利用方式分別是,“利用方式A”:個體為滿足自身生存之必需而自己消費掉;“利用方式B”:個體自愿贈與他人或與他人的產品相交換。這兩種利用方式的應用由此推導出了以金銀為代表的貨幣產生的邏輯,他認為,以貨幣為中介的交換行為的產生,極大提高了人們擴大生產、創(chuàng)造財富的熱情,從而加速促進了人們的商業(yè)貿易往來和經濟的迅猛發(fā)展。相反,以金銀為代表的可以持久保存的貨幣在人與人之間的交往行為中出現之前,過多地創(chuàng)造易于腐爛的消費品的行為既無意義,也不明智。如果沒有“產品的交換”,如果洛克的財產權理論僅僅允許人對財產的第一種“利用”方式,那么,人類就只能停留在“自給自足”的原始生產模式中。這顯然不是洛克的理想社會形態(tài),更不符合洛克要為當時的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合法性做辯護的理論初衷。
顯然,洛克希望通過引入“利用方式B”以及建立在該利用方式基礎上的“貨幣”理論,來闡釋人類擴大生產和積累財富的歷史與原因。在他引入和論述“利用方式B”時,并沒有意識到,“利用方式B”,以及圍繞該方式所產生的“贈送”、“交換”和“貨幣”等概念與他前面對財產權之界限所做的兩大限制性要件之間并不契合。隨著層層分析,雙方之間的裂隙將逐步擴大,并動搖洛克“財產權利”的理論基石,甚至導致洛克的財產權理論大廈從內部崩塌。洛克財產權理論的邏輯悖論洛克的“贈送”、“交換”概念與“要件B”之間的沖突。我們不妨將實驗背景放在洛克《政府論》“論財產”一章中所提到的那個擁有無限富足的各種資源的海島上。而海島上的居民,由洛克所假定的“一百戶人家”簡化為α、β、χ三人。現在,勤勞的α摘取了“一百蒲式耳蘋果”,而在蘋果腐爛變壞前,α本人只能消費掉80蒲式耳。剩下的20蒲式耳就是洛克所謂的“多余產品”。
按洛克的“贈送”和“交換”概念,α可以將“多余產品”贈給懶惰的β,也可以與χ由捕殺麋鹿而得的鹿肉相交換。必須承認,贈送或交換行為確實不會導致“多余產品”在α手中腐爛,從而形成α對它們的變相“利用”。然而,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如果α通過對“多余產品”的這種變相“利用”就可以獲得對它們的財產權的話,那么,這種財產權肯定形成于贈送和交換行為之后,最多是贈送和交換行為的當下。而在贈送和交換行為發(fā)生之前,α對“多余產品”并不具有合法的財產權。隨之而來的問題是,α怎么可能有資格將自己本不具有財產權的東西贈送他人或與他人相交換?此為其一。其二,考慮到“要件B”,可以發(fā)現,“懶漢β”和“χ”二人大可拒絕α的贈送舉動或交換要求,如此一來,α所持的“多余產品”就必然復歸自然狀態(tài),并繼續(xù)成為所有人的共有物品。這時的β和χ面對重新轉化為“自然物品”的20蒲式耳蘋果,完全可以行使其合法的消費和使用權利。如此一來,即使β和χ對α的“多余產品”具有濃厚的興趣,三人之間所可能發(fā)生的任何贈送或交換行為都將變的沒有意義:β或χ完全可以在拒絕α的贈送或交換要求的同時,直接去自由地享用α的“多余產品”。而在此過程中,β和χ并沒有違背自然法則的要求,反而是與“要件B”的規(guī)定完全一致。其三,如果“懶漢β”和χ對α的“多余產品”均毫無興趣,那么這20蒲式耳蘋果最終將會腐爛敗壞掉,這時,按洛克的分析,勤勞的α就成為了自然法的“違背者”而應該受到他人—就是“懶漢β”和χ—的合法“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