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畢業(yè)論文答辯的范文
法和法的現(xiàn)象不是孤立的,它的存在和發(fā)展同其他事物特別是經(jīng)濟、政治、文化等社會現(xiàn)象有著密切的聯(lián)系。研究這些相關問題可以更好地研究法學的主要問題。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法學畢業(yè)論文答辯的范文,歡迎閱讀與收藏。
法學畢業(yè)論文答辯范文一:
尊敬的各位教授,早上好!
我叫xx,論文題目是《我國個人集資合作建房的法律問題研究》,今天很榮幸能向在座的各位教授學習,也很高興能和大家一起關注個人集資合作建房的課題。
下面我將從選題、內容、觀點、意義等幾個方面,簡單介紹一下我的論文。
第一點,我想先說說為什么要選這一課題。大家都知道,個人集資合作建房具有兩個鮮明的特點。一是熱,二是新。熱就是熱點,個人集資合作建房出現(xiàn)短短兩年時間,就引起金融界、法律界、房地產界、政界、理論界等領域的極大關注,成為熱點中的熱點。新就是新穎,個人集資合作建房是近兩年來剛出現(xiàn)的新事物,老百姓對其了解不深,學者研究不多,操作者也在摸索中,政府管理處于真空階段,立法更是空白,所以對各行業(yè)、各領域來說個人集資合作建房都是全新的事物。這一個既熱又新的課題引起我個人的好奇和興趣,同時在沈教授大力支持和鼓勵下,我也大膽地決定以此為題,了解和研究個人集資合作建房,并作一些膚淺的探討,也希望在撰寫論文的過程中對個人集資合作建房有一個較為全面的認識。
第二點,想說說論文的結構、主要觀點和大概內容。為了把個人集資合作建房這個題目研究清楚,我的論文采用了由淺入深、從面到點的結構方式。全文分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對個人集資合作建房的概述。首先介紹了我國目前個人集資合作建房在各個城市采用不同模式的實施情況,包括北京的與開發(fā)商合作、重慶的委托代建、深圳的盤活爛尾樓等模式,然后從紛繁多樣的現(xiàn)象中總結出個人集資合作建房的概念,最后進一步通過評析目前存在的多種觀點,表明本文傾向于將個人集資合作建房的法律性質定性為個人合作行為。第二部分是對我國個人集資合作建房的產生原因及存在必要性分析。本部分首先從思想根源和現(xiàn)實根源兩個方面詳細闡述了個人集資合作建房的產生原因,然后再從社會意義、政治意義和法律意義三方面全面論述了個人集資合作建房的存在必要性,表明個人集資合作建房的出現(xiàn)是符合社會發(fā)展需要的。第三部分是對國際住宅合作社經(jīng)驗的分析與借鑒。本部分通過介紹國際住宅合作社的發(fā)展歷史以及各國發(fā)展住宅合作社的成功經(jīng)驗,表明雖然我國暫時未有個人集資合作建房的相關規(guī)定和制度,但是可以借他山之石,借鑒外國的相關做法。第四部分是對我國個人集資合作建房的法律模式選擇分析,本部分首先闡明了個人集資合作建房立法的必要性和緊迫性,然后提出了對個人集資合作建房立法原則的兩個設想,接著通過介紹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對個人集資合作建房的可行性規(guī)定,提出了制定《個人集資合作建房條例》的立法模式設想,最后針對該條例的具體立法內容,運用比較分析、提出建議的方式,詳細論述建立個人集資合作建房制度所需要的法律基本內容構造,包括管理組織模式、土地使用權取得模式、融資、資金監(jiān)管及建設工程監(jiān)管模式、房屋分配模式、物業(yè)管理及維修資金模式共五個方面的內容。
第三點,想說說研究這一課題的價值意義。意義有兩個,一是實踐意義。自2003年首次出現(xiàn)的時候,個人集資合作建房就受到了許多人的關注和認同,并迅速在全國范圍內蔓延開來,許多人將之看作為現(xiàn)今房地產市場高房價的一種對抗,希望能藉此實現(xiàn)自己的購房夢想,而且非常期待能夠住進自己建造、自己管理的.理想家園。因此,個人集資合作建房是房地產市場發(fā)展到一定程度上的正常產物,研究該課題具有實踐意義。二是理論意義。真正意義上的個人集資合作建房在我國尚屬新生事物,既無成功先例,也無明確而完善的法律指引,因此無論對于政府主管部門而言,還是對于合作建房者們來說,都仍處于摸索階段。因此,研究該課題還具有理論意義。希望能藉此拋磚引玉,讓更多的專家學者關注和研究個人集資合作建房。
最后一點,想說說論文存在的一些不足。一方面,由于個人集資合作建房本身是新生事物,各界對其認識不深也不全面,人類認識事物都有一個過程,從感性到理性,從淺到深的,這是人類的一條規(guī)律,個人集資合作建房是個新事物,同樣要經(jīng)歷這一過程。另一方面,由于本人時間、能力有限,對個人集資合作建房的理解難免存在偏頗與不足。由于上面這兩方面原因,論文可能存在研究不深,探討不全面等諸多方面的不足,與老師期望達到的水平仍有較大的差距,在論文打印方面也存在一些錯別字。因此,懇請各位老師予以見諒并提出寶貴意見。我會繼續(xù)關注、學習、研究這一課題。
謝謝大家!
法學畢業(yè)論文答辯范文二:
各位老師:
上午好。今天非常高興能回到母校參加論文答辯,感謝各位老師在百忙中抽出時間審閱我的論文。我的論文題目是《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制度的探討》,F(xiàn)在,我就該文選題的背景、主要內容、理論和現(xiàn)實意義等問題,作一個簡要的說明。
一、論文選題的背景
我國有九億農民,“三農”問題事關國計民生。以家庭承包經(jīng)營為基礎、統(tǒng)分結合的雙層經(jīng)營體制,是我國農村的基本經(jīng)營制度,是充分發(fā)揮億萬農民的積極性、促進農村經(jīng)濟發(fā)展和農村社會穩(wěn)定的根本保證。解決好農民問題,最重要的就是維護好農民的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近年來,隨著國家一系列惠農政策的出臺,大量農民返鄉(xiāng)種地,土地供求矛盾日益突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大量出現(xiàn),建立完善、公正、高效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解決機制非常必要。2002年8月29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簡稱為《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了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四種途徑,即協(xié)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第一次提出通過仲裁方式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
隨后,我國部分地區(qū)建立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頒布和實施了具體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辦法或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為《解釋》)已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有關部門起草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條例》也進入了廣泛征求意見的階段。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作為一項新型的仲裁制度,有諸多理論和實踐問題值得深入探討和研究。在導師沈萍老師的指導下,我將碩士論文題目確定為《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制度的探討》,希望通過本文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有關理論和實踐問題作初步的探討,以期對我國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制度的完善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
二、論文的主要內容
論文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關于仲裁與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基本理論;第二部分,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基本制度;第三部分,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程序。
(一)關于仲裁與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基本理論
論文在第一部分主要闡述了四個問題:一是介紹了仲裁的概念,仲裁制度的產生和發(fā)展,以及我國仲裁制度的產生和發(fā)展,并對我國現(xiàn)有的幾種仲裁基本類型進行了介紹;二是通過對《農村土地承包法》及《解釋》有關規(guī)定的分析研究,結合與其他仲裁類型的比較,總結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基本特征;三是通過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特征的分析,界定其性質為行政仲裁,而非普通民商事仲裁;四是闡述了我國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制度的必要性。
(二)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基本制度
論文在第二部分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基本制度進行了闡述:一是闡述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基本原則;二是分析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的設立、仲裁庭的組成、仲裁員的資格和聘用等有關問題;三是分析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與訴訟的相互關系。
(三)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程序
論文在第三部分具體論述了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有關程序性問題,包括:第一,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主管和管轄問題;第二,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參與人,包括當事人、第三人和代理人等問題;第三,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受理和審理程序,包括仲裁申請、受理、組成仲裁庭、開庭、先行調解和作出裁決等。
三、論文的理論和現(xiàn)實意義
(一)本文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主要理論問題進行了分析,在一定程度上豐富了我國的仲裁理論。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次提出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概念,從此我國除原有的普通民商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人事爭議仲裁之外,又建立起了一種新型的仲裁制度,即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制度。我國的仲裁理論相對其他法律門類而言本就比較欠缺,而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作為一種新型的仲裁制度,具有很強的本土性,沒有外國經(jīng)驗可以沿用,沒有歷史經(jīng)驗可以繼承,一切理論都是從頭開始!掇r村土地承包》和《解釋》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規(guī)定也非常簡單。本文通過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與現(xiàn)有基本仲裁類型的比較分析,推究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制度的根本目的和宗旨,結合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實際情況,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性質與特征、仲裁機構的性質、仲裁的基本原則、仲裁與訴訟的關系等理論問題進行了較為全面的分析和探討,并提出了自己的觀點,對完善我國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制度作了積極的探討,在一定程度上豐富了我國的仲裁理論。
(二)本文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的設置、仲裁程序等操作性問題提出具體意見和方案,將促進仲裁機構的順利設立和有效運作,具有較強的現(xiàn)實意義。
如前所述,《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解釋》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規(guī)定都過于簡單和原則性,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諸多操作性、現(xiàn)實性問題未進行規(guī)定,如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如何設置的問題、仲裁庭如何組成的問題、仲裁員的資格和聘用問題、仲裁機構的主管和管轄問題、仲裁參加人的種類和權利義務問題、仲裁的基本程序問題等等。各地出臺的仲裁辦法或規(guī)定(如《湖北省農村承包合同糾紛仲裁辦法》、《遼寧省農業(yè)集體經(jīng)濟承包合同糾紛仲裁辦法》等)雖然進行了一些具體規(guī)定,但都不全面且部分規(guī)定有違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之本質。
本文對上述問題進行了詳細論述,并提出了具體的操作意見和觀點(錯誤和有失偏頗之處在所難免),相信本文將對正在征求意見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條例》的出臺,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的建立和有效運作,對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維護農民的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具有積極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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