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加班費不得只計基本工資最新
在勞動者的節(jié)日到來之際,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與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解答》),就勞動爭議中的熱點問題進行一一回應。
記者在《解答》中看到,勞動者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shù),可獲得日工資收入的300%年休假工資報酬。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金曦表示,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與正常勞動工資報酬、加班工資報酬的性質不同,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100%部分)及法定補償(200%部分)。如用人單位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shù)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記者在《解答》中看到,未休年休假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shù)÷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shù)-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shù)。并且,由于年休假可以集中、分段和跨年度安排的特點,勞動者每年未休帶薪年休假應獲得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時間從第二年的12月31日起算。
比休年假更加頻繁的加班,如何計算其費用呢?《解答》中顯示,如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shù)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發(fā)放的工資作為計算基數(shù)。用人單位按月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都屬于實際發(fā)放的工資。加班費計算基數(shù)應包括“基本工資”“崗位津貼”等所有工資項目。不能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單獨一項作為計算基數(shù)。
近年來,北京全市法院新收勞動爭議案件的數(shù)量節(jié)節(jié)攀升,并且勞動合同糾紛占比居高不下,其中,確認勞動關系糾紛、追索勞動報酬糾紛和經濟補償金糾紛案件數(shù)量更為突出。
據(jù)了解,《解答》共計26條,分別對勞動關系確認、勞動者工作崗位及工作地點、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勞動合同解除、未訂立書面合同及合同期限法律問題、帶薪年休假、工資標準及各種爭議計算基數(shù)、社會保險等8組問題進行了明確。
金曦表示,《解答》注重秉承勞動法的宗旨,即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保護”的基礎上側重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注重以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為依據(jù),探求立法精神,并參考部門規(guī)章和勞動政策,注重研究解決疏解非首都功能及京津冀一體化帶來的實際問題,從法律上找依據(jù),和現(xiàn)實問題有機結合,注重結合實際進行利益衡量,既強化基本價值導向,也重視保護雙方的實際利益。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學會會長林嘉教授表示,這份指導性意見有利于統(tǒng)一裁判標準,有利于及時解決勞動爭議,對維護社會公正、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具有積極意義。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學會副會長兼秘書長張恒順認為,《解答》較好地適應了首都勞動爭議審理實踐的需要,勇于面對勞動爭議多樣化、復雜化的現(xiàn)實矛盾和問題,對審理工作具有很強的指導性和可操作性。
附:加班費計算基數(shù)
勞動法加班費規(guī)定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zhí)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國家規(guī)定的加班費計算方法
平時晚上的加班費是本人工資的150%,雙休日是200%,國定假日是300%。但這只是國家規(guī)定的比例,加班 費發(fā)放額的關鍵是工資基數(shù)。
算定方法
加班工資的基數(shù)又該如何確定?人社部的這位負責同志介紹說,勞動合同中對工資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在具體折算時,勞動者還需要了解相應的規(guī)則。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按月發(fā)放的工資中不包括休息日的工資。目前,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shù)和工作時間分別為20.83天和166.64小時,而全年月平均計薪日和計薪時數(shù)分別為21.75天和174小時,職工的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按計薪時間進行折算。
計算方法為: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shù)÷21.75天×300%×加班天數(shù),休息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shù)÷21.75天×200%×加班天數(shù)。
分類計算
確定了加班費的計算基數(shù)后,還必須區(qū)分不同情況,才能準確計算出加班費,實踐操作中具體要把握以下幾點:
1、標準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按照勞動部《關于印發(fā)<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按照勞動部《關于企業(yè)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和《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規(guī)定,經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yè),在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按《勞動法》第44第1款的規(guī)定支付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44第3款的規(guī)定支付工資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shù)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3、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加班費的計算。一般情況下,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企業(yè)不需要支付加班費。但是應當注意,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職工工作的,仍然應當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費。
4、實行計件工資制度的加班費計算。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具體例子
某職工月工資標準為2000元,如果用人單位安排該職工在法定假日9月22日、10月1日至3日期間加班1天,其加班工資為:2000(元)÷21.75(天)×300%×1(天)=275.86(元)如果用人單位安排該職工在9月23日、24日,10月4日至7日加班1天且不能補休,其加班工資為:
2000(元)÷21.75(天)×200%×1(天)=183.9(元)
用人單位法定節(jié)假日安排加班,應按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shù)的300%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期間安排加班,應當安排同等時間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shù)的200%支付加班工資。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是不能用倒休沖抵加班費的,必須支付勞動者加班費,不能倒休。
每月21.75天計算日工資
實行月工資制的用人單位在將勞動者月工資折算為日或小時工資時,日工資以月計薪天數(shù)21.75天進行折算,小時工資在日工資基礎上除以8小時進行折算。
如果一名勞動者領取北京最低工資標準960元,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每天應領取加班費132.41元。如果中秋3天均加班,加上休息日的加班費,總加班費最低應為308.97元。
【加班費不得只計基本工資最新】相關文章:
最新加班費的申請報告05-17
加班費請示11-18
加班費的計算方式09-16
怎樣追討加班費09-25
加班費發(fā)放規(guī)定05-06
員工加班費的申請02-27
基本工資制度的主要形式有哪些?12-30
違規(guī)發(fā)放加班費整改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