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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新政策

時間:2020-12-28 10:22:13 公積金 我要投稿

2016南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新政策

  為加強南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jù)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南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及國家、省、市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南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2016南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新政策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本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 提取范圍

  第三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zhí)崛”救俗》抗e金賬戶內(nèi)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或在本市無產(chǎn)權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10%的;

  (七)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戶口遷出本市或戶口不在本市的;

  (八)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職工符合(一)、(五)、(六)項規(guī)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其配偶可以同時提取本人賬戶內(nèi)的住房公積金。

  第(六)項(不含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中的房租按實際承租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超過下列標準的,按下列標準計算租金:一人戶40平方米,二人戶50平方米,三人及三人以上戶60平方米。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申請?zhí)崛”救俗》抗e金,用于支付房租、物業(yè)專項維修資金、物業(yè)服務費等費用:

  (一)享受城鄉(xiāng)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總工會認定為特困職工的;

  (二)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三)連續(xù)失業(yè)兩年以上,且男職工年滿45周歲、女職工年滿40周歲,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四)遇到其他突發(fā)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重大疾病按照本市城鎮(zhèn)職工基本醫(yī)療保險有關規(guī)定進行認定。

  第五條 職工與父母(或子女)購買同一住房的,均可以提取;職工與父母、子女以外人員購買同一住房的,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

  僅購買住房部分產(chǎn)權且該住房剩余產(chǎn)權未變動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六條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nèi)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nèi)的全部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三章 提取額度

  第七條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計提取總額不應當超過實際發(fā)生的購房、建房和修房支出。

  拆遷后購買住房的,其合計提取總額不應當超過扣除拆遷補償款后實際發(fā)生的購房支出。

  購買住房若約定住房產(chǎn)權份額的,按各自產(chǎn)權份額核定相應的購房支出。

  第八條 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職工及其配偶累計提取總額不應當超過貸款本息。

  第九條 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10%的,職工及其配偶當年合計提取總額不應當超過當年實際發(fā)生的超額房租。租住公租房的,可按當年實際發(fā)生的房租額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十條 職工及其配偶符合本細則第三條(一)、(五)、(六)項規(guī)定提取住房公積金時,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nèi)至少應當保留人民幣1元。

  職工符合本細則第三條(二)、(三)、(四)、(七)項規(guī)定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nèi)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一條 職工符合本細則第四條(一)項規(guī)定提取住房公積金時,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nèi)至少應當保留人民幣1元。

  職工符合本細則第四條(二)項規(guī)定提取住房公積金時,其提取額度不超過醫(yī)保核定的“個人支付”與“個人自理”金額之和。

  職工符合本細則第四條(三)項規(guī)定提取住房公積金時,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nèi)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符合本細則第四條(四)項規(guī)定的,其提取額度由管理中心根據(jù)其實際情況確定。

  第四章 提取憑證和期限

  第十二條 職工申請?zhí)崛∽》抗e金時,應當提供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其復印件和住房公積金聯(lián)名卡。其配偶符合同時提取條件的,還應當提供《結婚證》原件及其復印件。其家庭成員符合同時提取條件的,還應當提供家庭關系證明。

  第十三條 在本市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本人申請?zhí)崛∽》抗e金時,應當按下列規(guī)定提供材料:

  (一)購買商品房的,應當提供市房產(chǎn)交易管理部門登記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正本和首付款發(fā)票,購房時間以預售合同登記時間為準;

  (二)購買二手房(含開發(fā)單位轉為自管產(chǎn)的商品房)的,應當提供《房屋所有權證》、《中華人民共和國現(xiàn)金完稅證》、《存量房買賣合同》(《商品房現(xiàn)售合同》、《存量房交易合同》),購房時間以交納契稅時間為準;

  (三)購買公有住房的,應當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全額購房發(fā)票(收據(jù))、《公有住房買賣契約》,購房時間以《房屋所有權證》發(fā)證時間為準;

  (四)在單位參加集資建房的,先由單位向管理中心提供市發(fā)展與改革委員會關于該集資建房項目的批準文件、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關于該集資建房項目分配方案的批準文件和參加集資建房職工花名冊,經(jīng)管理中心核準后,職工應當提供集資建房購房契約(合同、協(xié)議)、購房發(fā)票(收據(jù)),購房時間以購房契約簽訂時間為準;

  (五)在國有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應當提供《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翻建住房職工提供)、《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建房時間以《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發(fā)布時間為準;

  (六)在集體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應當提供《集體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翻建住房職工提供)、《村鎮(zhèn)建設工程許可證》,建房時間以《村鎮(zhèn)建設工程許可證》發(fā)布時間為準;

  (七)在國有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的,應當提供《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街道(鎮(zhèn))及其以上政府城建部門出具的大修證明,修房時間以城建部門出具的大修證明簽署時間為準;

  (八)在集體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的,應當提供《集體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街道(鎮(zhèn))及其以上政府城建部門出具的大修證明,修房時間以城建部門出具的大修證明簽署時間為準。

  職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每平方米價格參照物價部門核定的當?shù)亟?jīng)濟適用房每平方米建安造價計算。

  在外地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請?zhí)崛∽》抗e金的,比照本地同等情況辦理。

  第十四條 職工(配偶)在購房、建房和修房的有效證明文件生效之日起一年內(nèi)可以申請?zhí)崛∫淮巫》抗e金。

  若購買的.房產(chǎn)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xiàn)金完稅證》開具之日前一年內(nèi)已發(fā)生產(chǎn)權變動并被用于住房公積金提取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十五條 職工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申請?zhí)崛∽》抗e金時,按照提取還貸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十六條 職工申請?zhí)崛∽》抗e金支付房租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并于當年十二月份到管理中心及所轄分中心辦理提取手續(xù):

  (一)租住單位或房管部門公房的,應當提供《公有住房租賃契約》、職工夫妻雙方收入證明、當年全部租金發(fā)票、婚姻狀況證明和戶口簿;

  (二)租住私房的,應當提供與出租人簽訂的租房合同、房地產(chǎn)管理部門發(fā)放的《房屋租賃登記證明》、職工夫妻雙方收入證明、當年全部租金發(fā)票、婚姻狀況證明和戶口簿;

  (三)在校研究生住在學校宿舍的,應當提供學校出具的當年住宿費發(fā)票或收據(jù)、婚姻狀況證明和學生證;

  (四)租住公租房的,應當提供《公租房租賃合約》,職工夫妻雙方收入證明、當年全部租金發(fā)票、婚姻狀況證明和戶口簿。

  第十七條 職工離休、退休申請?zhí)崛∽》抗e金時,應當提供退(離)休證,不能提供退(離)休證的,應當提供人社部門出具的有效相關證明或養(yǎng)老金領取證明。

  職工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延遲退休的,女職工年滿55周歲后、男職工年滿60周歲后,可持單位證明提取住房公積金,但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nèi)至少應當保留人民幣1元。

  第十八條 職工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申請?zhí)崛∽》抗e金時,應當提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文件、相關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或者《殘疾人證》。

  第十九條 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戶口遷出本市或者戶口不在本市的,申請?zhí)崛∽》抗e金時,應當提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文件或在外地就業(yè)的勞動合同、社保關系轉移到外地證明或者在外地繳納社保證明、戶口遷移證或者外地戶口簿,不能提供戶口遷移證或者外地戶口簿的,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

  第二十條 職工出境定居申請?zhí)崛∽》抗e金時,應當提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文件和定居國出具的定居證明。

  第二十一條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其合法的繼承人、受遺贈人申請?zhí)崛∽》抗e金時,應當提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職工的戶口注銷證明、死亡證明、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繼承權證明文件。

  第二十二條 職工因本細則第四條規(guī)定申請?zhí)崛”救俗》抗e金時,應當提供如下材料:

  (一)職工享受城鄉(xiāng)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應當提供區(qū)民政部門出具的《享受低保待遇證明》。被市總工會認定為特困職工的,提供市總工會制發(fā)的特困職工證書;

  (二)職工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應當提供病人的醫(yī)保卡、當年醫(yī)保中心醫(yī)藥費專用發(fā)票、與職工身份關系證明。每年辦理一次;

  (三)連續(xù)失業(yè)兩年以上,且男職工年滿45周歲、女職工年滿40周歲,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應當提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就業(yè)失業(yè)登記證》;

  (四)遇到其他突發(fā)事件,造成家庭重大財產(chǎn)損失導致生活特別困難的,應當提供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和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三條 以欺騙手段違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nèi)的存儲余額的,管理中心應當責令限期退回違法所提款額,并可以處違法所提款額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同時將相關信息記錄到個人住房公積金誠信系統(tǒng)。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xù)由職工本人辦理。確需由他人代辦的,除職工應當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以外,代辦人還應當提供其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

  第二十五條 職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積金條件的,應當提供本細則規(guī)定的相關證明材料,填寫《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交所在單位核實,單位核實后在《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上加蓋預留印鑒。

  住房公積金賬戶在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職工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攜帶相關證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指定辦理網(wǎng)點申請?zhí)崛∽》抗e金。

  第二十六條 職工持本細則規(guī)定的相關證明材料、《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到管理中心指定的服務網(wǎng)點申請?zhí)崛∽》抗e金。提取的住房公積金轉入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聯(lián)名卡儲蓄賬戶。

  第二十七條 單位不按規(guī)定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xù)的,職工可以憑提取證明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請督促單位辦理,單位經(jīng)督促后,在15日內(nèi)仍不辦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職工申請予以辦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購買經(jīng)濟適用住房和危舊房改造復建房提取住房公積金、購買中低價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積金和新就業(yè)人員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按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6年1月1日起,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fā)布《關于調整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寧人社[2015]167號)南京市企業(yè)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月最低工資標準1770元。

  據(jù)悉,每年7月份公積金的繳存基數(shù)都會調整一次,從當年的7月到第二年的6月執(zhí)行同一個繳存基數(shù),依據(jù)是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和最低工資,因此每年的上下限都不同。2015年度南京市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為2015年度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最高不超過南京市統(tǒng)計局公布的2015年在崗職工月人均工資的3 倍為18200元,最低不低于南京市2015年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為1770元。

  記者了解到,南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調整之后,每個月的繳存額也隨之變化。

  按調整后的最低繳存基數(shù)1770元,繳存比例為8%-12%,單位和個人繳存比例1:1計算,職工公積金賬戶每月的繳存金額下限不低于283.2 元=(1770元×8%×2),較2015年度的260.8元提高了22.4元。而每月繳存公積金的上限可以達到4368元=(18200元 ×12%×2),較2015年度的3888元提高了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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