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2016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公積金補繳額標準「最新」
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獲悉,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guī)定和省建設廳、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文件相關要求,我市2016年度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從7月1日起開始調整。
據介紹,此次調整時間為7月1日至9月30日。調整范圍包括:全市所有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都應參加繳存基數和繳存額的調整工作(處于欠繳狀態(tài)的單位在補齊欠繳金額后再作調整)。
調整內容主要是:
(一)繳存基數。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2015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2016年度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上限按14843元執(zhí)行,下限參照職工養(yǎng)老保險最低繳費基數執(zhí)行。
(二)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計算口徑。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職工本人年工資總額實際發(fā)放工資月數。職工本人年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年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職工本人的勞動報酬總額。2015年新參加工作的職工,以其2015年實際領取工資的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2016年1月至6月新參加工作的職工,以職工第二個月工資總額為繳存基數計算個人與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額。2015年新調入的職工,以調入后工作的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2016年1月至6月新調入的.職工,以職工調入當月工資為基數計算個人與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計算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時,其職工繳存部分和單位繳存部分“見角分進元”。
(三)繳存比例。2016年度職工本人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行政機關、事業(yè)單位的職工和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各為12%,其它性質單位各為8%-12%。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應與單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比例保持一致。外商投資企業(yè)的繳存比例可按市政府相關文件執(zhí)行。
(四)1998年11月30日后參加工作的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基數除按以上政策執(zhí)行外,單位另為職工逐月繳存的住房補貼比例為13%,納入住房公積金統(tǒng)一管理,補貼基數與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相同。
對于此次調整,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要求,要規(guī)范公積金繳存行為,進一步規(guī)范公積金繳存行為,嚴格執(zhí)行繳存比例上限和繳存基數上限規(guī)定。
各繳存單位要按照基數核定標準和單位性質對應的繳存比例為本單位職工申辦基數和比例的調整,并按照核定后新的繳存標準按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財政撥款單位人員工資增長部分應納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
繳存基數、繳存比例無變化的單位仍需按規(guī)定報送2016年度住房公積金基數調整審核表和相關繳存信息資料。
各繳存單位要按照公積金中心要求,全面真實的報送單位公積金繳存信息和職工繳存信息資料。各繳存單位應將核定后的本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及繳存額向職工公示,接受職工監(jiān)督。
各單位負責將職工住房公積金對賬單發(fā)放給職工本人,職工本人姓名或身份證號碼等信息與對賬單不相符的,在此次調整時一并更正補齊。
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破產或者產權發(fā)生變化的,原單位應當為職工補繳欠繳的住房公積金,并及時到公積金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公積金賬戶轉移或封存手續(xù)。
各單位在公積金基數調整的同時,要做好本單位公積金“封存”狀態(tài)賬戶的清理及“重戶”的并戶工作。解除勞動關系的應及時轉入公積金中心“公積金封存專戶”。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相關手續(xù),并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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