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實施細則
曲靖市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實施細則如下:
第一章 貸款對象、條件和申請材料
一、對象
曲靖市轄區(qū)以外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
二、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 連續(xù)正常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3個月以上(含3個月)。
(三)有穩(wěn)定的職業(yè)收入,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本人或夫妻雙方無未結清的商業(yè)貸款或住房公積金貸款,且無為他人在擔保狀態(tài)的貸款。
(四)在曲靖市轄區(qū)內新購的能辦理不動產權登記的自住房,屬于職工單獨所有或共有。
(五)本人或夫妻雙方信用良好。
1.個人貸款記錄連續(xù)違約3次以上(含3次)或累計6次以上(含6次)的不受理;
2.信用卡還款違約記錄連續(xù)違約6次以上(含6次)或累計12次以上(含12次)的不受理;
3.助學貸款到期未結清的不受理。
(六)本人或夫妻雙方已累計使用過2次及以上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不再受理。
三、材料
(一)申請人證明材料。
1. 本人或夫妻雙方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門部出具的《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附件1)。
2. 本人或夫妻雙方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
3. 本人或夫妻雙方信用報告各1份,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離異及未婚者須填寫“婚姻狀況承諾書”。
4.本人在曲靖市轄區(qū)工行、農行、建行、交行及曲靖城市商業(yè)銀行開設的任一儲蓄卡。
(二)曲靖市轄區(qū)內的購房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下列材料之一)。
1.登記日期在3年內的房屋產權證、購房發(fā)票、土地使用證。
2.登記備案日期在2年內的《商品房購銷合同》、登記備案表和付款票據(jù)。
3.登記日期在3年內的不動產權證,購房發(fā)票或契稅發(fā)票。
(三)其他材料。
1.抵押物所有權人為第三人的,提供第三人身份證、結婚證、抵押物產權證、土地使用證的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抵押物應在曲靖市轄區(qū)內,抵押人年齡加貸款年限不得超過70年。
2.抵押物價值須評估的,提交抵押物所在地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1份。
第二章 貸款金額、期限和利率
一、金額
(一)夫妻雙方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貸款額度上限40萬元,一方參繳的,貸款額度上限20萬元。
(二)不超過實際購房款的80%。
(三)不超過抵押物價值的80%。
(四)不超過借款人或夫妻雙方借款年限內總收入的60%,總收入根據(jù)本人或夫妻雙方公積金繳交基數(shù)確定。
二、期限
最短不少于1年,最長30年,但不超過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后5年,即男性不超65周歲,女性不超60周歲。
三、利率
執(zhí)行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
第三章 貸款程序
一、申請
本人或夫妻雙方持申請資料到曲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麒麟城區(qū)建寧服務窗口辦理。
二、審核
曲靖住房公積金窗口工作人員對申請資料進行初審,核實繳存證明等資料的'真?zhèn),符合貸款條件的錄入曲靖住房公積金信息管理系統(tǒng)并提交審批,辦理房產抵押手續(xù)。
三、發(fā)放
借款人與曲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簽訂借款合同、辦理房產抵押手續(xù)后,攜帶本人身份證和銀行卡原件到曲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麒麟城區(qū)建寧服務窗口辦理放款手續(xù)。
第四章 貸款償還和貸后管理
一、借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方式、還款計劃償還貸款本息。如借款人連續(xù)3個月或累計6個月(及以上)未能足額歸還貸款本息的,曲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提前收回貸款,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償全部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
二、借款人發(fā)生貸款逾期連續(xù)3個月或累計6個月(及以上)的,曲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要求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協(xié)助控制借款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并按借款合同約定,從借款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扣劃應還款項。
三、因借款人提供虛假材料騙取的貸款,曲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查實后,有權追回已發(fā)放的貸款,及時向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通報,涉嫌違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
四、曲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將已發(fā)放的異地貸款信息,定時、安全地反饋給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五、曲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將異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反饋的職工異地貸款的貸款金額、貸款期限錄入曲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信息系統(tǒng)。
第五章 異地繳存證明的管理
一、曲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服務窗口應認真核實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和貸款情況,對繳存職工未使用過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或首次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已結清的,應出具《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已使用過2次及以上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無論貸款是否已結清,不得出具《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
二、《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納入曲靖市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tǒng)管理。自出具繳存使用證明之日起限制該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直至貸款城市出具住房公積金貸款結清證明或不準貸款的證明方可解除限制。
第六章 附則
一、本細則自發(fā)文之日起實施,未盡事宜,按曲靖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二、本細則由曲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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