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昭通市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合法權益,促進住房租賃市場發(fā)展,根據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關于放寬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的通知》(建金〔2015〕19號)、昭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的暫行規(guī)定(修訂稿)》(昭房管委〔2013〕3號)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當前昭通市職工租住房屋和租賃市場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是指在昭通市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及其配偶在繳存城市名下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用于本人居住的,可以申請?zhí)崛》蚱揠p方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昭通市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
第二章 提取條件及額度
第四條 職工連續(xù)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且職工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城市名下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用于本人居住的,可申請?zhí)崛》蚱揠p方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
第五條 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按照實際房租支出數額提取。
第六條 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金額不超過建筑面積60平方米的.房屋租金且不超過申請?zhí)崛÷毠さ墓e金年繳存額;超過60平方米的按照60平方米計算,少于60平方米的以實際租賃合同為準。
第七條 商品住房房屋租金各縣區(qū)統(tǒng)一按照100元/平米年進行計算。
第八條 夫妻雙方租賃商品住房居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其中一方已經足額提取房屋租金的,另一方不能再次重復提取。
第三章 提取時限及提取所需資料
第九條 符合提取條件的職工,在租房期間,一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再次申請租房提取需距上次提取間隔一年,所有提取資料需要重新提供。
第十條 提取所需資料:1.申請?zhí)崛÷毠け救擞行矸葑C件; 2.當地房產管理部門出具的職工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城市名下無房產的證明;3.未婚職工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職工本人婚姻狀況證明,已婚職工提供結婚證;4.單位提取證明;5.公共租賃住房合同或商品住房租賃合同;6.租住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7.支付房屋租金的發(fā)票或收據;8.昭通市行政區(qū)劃內本人姓名開戶的銀行卡(非信用卡)。
第四章 罰則
第十一條 對偽造合同、出具虛假證明、編造虛假租賃合同等騙提套取行為,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向行為人工作單位通報,追回騙提套取資金,取消行為人三年內提取住房公積金和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資格。并將相關信息依法向社會公開和納入征信系統(tǒng);對協助造假的機構和人員,要嚴肅處理;以上行為人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細則經昭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之日(2015年5月27日)起施行。
第十三條 本細則由昭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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