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得工傷保險賠償的流程
一、獲得工傷保險賠償的流程
(一)申請登記
1、申請人。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本人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都有權向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統(tǒng)籌地區(q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登記,并領取《工傷認定申請表》等有關須知和材料。
市、縣級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2、申請時間。用人單位應當自職工發(fā)生工傷之日或者職工被確診為職業(yè)病之日起30日內向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統(tǒng)籌地區(q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
用人單位不按規(guī)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職工被確診為職業(yè)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統(tǒng)籌地區(qū)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申請材料。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和《工傷申報證據清單》,并提交相應材料。
(二)審核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申請人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核,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1、工傷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15個工作日內出具《提交補正材料通知書》;
2、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勞動關系發(fā)生爭議的.,當事人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
(三)受理
1、申請人提供材料完整或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則予以受理,并開具《受理通知書》;
2、經審查申請人提供的材料 不符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范圍的, 則書面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四)調查核實
1、根據需要對申請人上報的材料存有疑問的,則進行調查核實;
2、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傷發(fā)生爭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開出《舉證通知書》,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五)行政決定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是否為工傷的行政決定。
(六)送達
按照《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二、工傷保險遵循的原則
工傷保險遵循以下十個原則:
1、無責任補償(無過失補償)原則;
2、國家立法、強制實施原則;
3、風險分擔、互助互濟原則;
4、個人不繳費原則;
5、區(qū)別因工與非因工原則;
6、經濟賠償與事故預防、職業(yè)病防治相結合原則;
7、一次性補償與長期補償相結合原則;
8、確定傷殘和職業(yè)病等級原則;
9、區(qū)別直接經濟損失與間接經濟損失原則;
10、集中管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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