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制度施行三年 多地仍難落實
工傷先行支付制度施行三年,成功個案逐步顯現(xiàn),施行的范圍逐步擴大,但未在全國范圍內形成示范效應。多地拒絕受理時給出的理由均為“沒有實施細則”。這是北京義聯(lián)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下稱義聯(lián))得出的結論。
工傷先行支付制度于2011年7月1日正式生效。按此制度的設計,工傷事故發(fā)生后,用人單位拒絕向未參保的勞動者賠付時,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墊付,社保經(jīng)辦機構再向用人單位追償。
該制度確立之前,一些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發(fā)生工傷事故后又往往拒絕對其進行醫(yī)療救治、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者經(jīng)常因無力墊付醫(yī)療費用而得不到及時救治。
目前,全國范圍內已有18省市的社保經(jīng)辦機構,有向勞動者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案例。但2012年6月之前,僅有4個城市的人社部門受理了工傷保險待遇先行支付的申請,占比為5.9%。
根據(jù)義聯(lián)2012年發(fā)布的調研報告,90%以上的城市拒絕受理先行支付的原因是“沒有實施細則”。
《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將可申請先行支付的情形分為四種: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費用的;依法經(jīng)仲裁、訴訟后仍不能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法院出具中止執(zhí)行文書的;職工認為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一位社保機構的工作人員在調研中稱,這些情形在實踐中不夠具體。如何才能證明用人單位不支付費用,目前尚無統(tǒng)一標準。
義聯(lián)方面還認為,向企業(yè)追繳在實踐中很難操作。追償失敗之后,在財務上如何核銷通過審計、需提交怎樣的文件證明追償失敗,尚不清晰,這些問題也是實施細則缺位的表現(xiàn)。
在調研中,義聯(lián)選取了17個城市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其中廈門、寧波、威海、淄博的社保經(jīng)辦機構在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之后,目前還在向用人單位追繳支付的款項。據(jù)稱,東莞支付的第一筆先行支付款也尚未追回。
“現(xiàn)在基金管理相當嚴格,錢到哪兒去了要有交代,這給經(jīng)辦人員帶來很大的風險。”另一名社保機構工作人員告訴義聯(lián)的調研人員。
原中華全國總工會法律部巡視員謝良敏表示:“先行支付自立法起就有很多爭議,也直接涉及到社保部門的利益。要做修改的話,從立法角度來說難度較大,需要各個省制定政策、實施細則。但立法上如果不解決,指望律師和相關部門打交道,只能解決一兩個案子,解決不了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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