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地區(qū)法定晚婚婚假規(guī)定2015總匯
福建:晚婚的婚假=15天
“第三十八條 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晚婚的,婚假為十五日;晚育又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方產假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顧假為七日至十日;榧、產假、照顧假期間,工資照發(fā),不影響晉升。”——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修訂)
甘肅:晚婚的婚假=30天
“第二十五條 男二十五周歲、女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實行晚婚、晚育的夫妻雙方,享受下列優(yōu)待:
(一)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職工實行晚婚的,其婚假為30天;實行晚育的,其產假為105天,并給男方護理假15天;
(二)農村居民實行晚婚或者晚育的,免去夫妻雙方兩年本村內集體生產公益事業(yè)所籌勞務。”——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5年11月25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修正)
廣東: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三十六條 職工實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十五日。城鎮(zhèn)其他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可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揚和獎勵。”——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7月25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修訂)
廣西: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二十九條 男25周歲、女23周歲以上初婚的職工,除國家規(guī)定的.假期外,另增加晚婚假12天;已婚女職工在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產假14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10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20天;對晚婚晚育者,婚假、產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fā),不影響其應享受的福利及評獎評優(yōu)。”——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4年6月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正)
貴州: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五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產假外,女方增加產假3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7天;在產假期間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產假90天;接受節(jié)育手術的,按照規(guī)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規(guī)定假期間的工資照發(fā),福利待遇不變,不影響考勤、考核和晉級、晉職、提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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