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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 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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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 草案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NO:SC060166)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于2014年3月20日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 草案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3月20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公民以及戶籍在本省而離開本省行政區(qū)域的公民。

  第三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是每個公民和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有共同的責任。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zhí)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計劃生育工作,堅持以宣傳教育、避孕、經常性工作為主的方針,輔以必要的行政、經濟措施,引導公民自覺實行計劃生育。

  計劃生育工作,依靠科學技術進步,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并與發(fā)展經濟、幫助公民勤勞致富、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建立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具體實施的工作機制,為  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開展生產、生活、生育服務。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qū)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負責實施本條例,將人口計劃納入本地區(qū)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實行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領導負責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安排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經費,確保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需要。

  省、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先進地區(qū)在經費上予以激勵的機制;對貧困地區(qū)、少數(shù)民族地區(qū)的計劃生育工作在經費上予以重點扶持。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經費、獎勵專項經費和社會撫養(yǎng)費。

  第七條 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本條例貫徹實施不力的地區(qū)或者單位,由同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其限期改進。

  第二章 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

  第八條 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同級發(fā)展和改革、財政、工商、公安、衛(wèi)生、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稅務、建設、交通、統(tǒng)計、教育等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qū)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上級人民政府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其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qū)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納入自治的內容。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有負責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人員。

  第九條 國家機關、部隊、社會團體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責任制,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責任制,落實計劃生育機構或者專職、兼職人員,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和經常性服務工作,保障實行計劃生育職工的合法權益。

  各級計劃生育協(xié)會應當充分發(fā)揮其在計劃生育工作中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作用。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lián)合會及個體勞動者協(xié)會等社會團體應當根據(jù)其職責和特點,支持和配合政府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條 計劃生育、教育、科技、文化、衛(wèi)生、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大眾傳媒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學校應當在學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適當方式,有計劃地開展生理衛(wèi)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一條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以現(xiàn)居住地人民政府管理為主,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予以協(xié)助。具體管理辦法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二條 計劃生育、公安、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教育、人事、統(tǒng)計、衛(wèi)生等行政部門應當互相提供有關人口數(shù)據(jù),實行人口信息資源共享。

  第三章 生育調節(jié)

  第十三條 穩(wěn)定現(xiàn)行生育政策,提倡和鼓勵公民晚婚、晚育,做到少生、優(yōu)生、優(yōu)育。提倡和鼓勵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

  男女雙方按法定婚齡各推遲3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不得違反法律和本條例規(guī)定生育。

  夫妻將子女送給他人收養(yǎng)的,不得以此為理由再生育。

  第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第一個子女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yī)學上認為可再生育的;

  (二)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三)農村人口中夫妻一方為二等甲級以上的傷殘軍人的;

  (四)農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殘,相當于二等甲級以上的傷殘軍人的;

  (五)農村人口中幾個親兄弟只有一個有生育能力的;

  (六)盆周山區(qū)縣和經設區(qū)的市批準的盆地內的山區(qū)鄉(xiāng)(不含其行政區(qū)域內的平壩、丘陵、河谷地帶)的農村人口中,缺乏勞動力的獨生女戶;

  (七)盆周山區(qū)縣的邊遠高寒大山區(qū)的農村人口中的獨生子女戶;

  (八)婚后患不育癥,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yǎng)法》收養(yǎng)一個子女后懷孕的。

  第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因喪偶再婚的,再婚前喪偶一方子女不超過兩個,另一方無子女的;

  (二)因離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的。

  前款所稱無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養(yǎng)和生育或者收養(yǎng)后子女死亡的。

  第十六條 少數(shù)民族也應當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民族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jù)本條例的原則和當?shù)貙嶋H情況制定,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施行。

  第十七條 在四川定居的港、澳、臺同胞、歸國華僑,以及夫妻一方為港、澳、臺同胞、歸國華僑、外國公民的生育,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八條 適用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必須由設區(qū)的市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指導組組織進行病殘兒醫(yī)學鑒定。其他任何單位、個人出具的鑒定不能作為依據(jù)。

  第十九條 將戶籍由其他地區(qū)遷入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第(七)項規(guī)定地區(qū)居住時間不滿兩年的,不得依據(jù)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第(七)項規(guī)定申請再生育。

  女方戶籍在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第(七)項規(guī)定的地區(qū),因婚姻關系在其他地區(qū)居住兩年以上的,不得依據(jù)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第(七)項規(guī)定申請再生育。

  第二十條 夫妻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應當在懷孕三個月內到女方單位所在地或者戶籍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領取生育服務證,憑證享受免費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女方單位所在地或者戶籍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發(fā)給生育服務證,做好生殖保健服務。

  第二十一條 夫妻申請再生育的,經女方單位所在地或者戶籍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核實,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查,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鄉(xiāng) (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從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審查完畢,并報送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從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60 日內(需作獨生子女病殘兒鑒定者鑒定期間除外),發(fā)出是否批準生育的書面通知,批準生育的發(fā)給生育證。逾期沒有送達書面通知的,視為批準。

  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申請再生育子女的,除女方年齡在30周歲以上者外,應當有4年的間隔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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