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解讀
2016年《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做出了新的修改,具體如何修改呢?本文是中國人才網小編精心為大家搜集整理的相關內容。
1月14日,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本市針對“全面二孩”政策具體有哪些配套規(guī)定?
修改后的《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明確,一對夫妻可以生育兩個子女。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高紹林說:“一對夫妻可以生育兩個孩子從今年1月1日起全國就已經正式實施了,這次(修改條例)解決的是一些配套規(guī)定。明確一對夫妻可以生育兩個子女,而且取消了兩個子女之間的生育間隔。”
新《條例》規(guī)定,在三種情況下,夫妻可以在兩個孩子的基礎上再生一胎。高紹林介紹說:“兩個孩子中有殘疾的、醫(yī)學上證明還可以再生育的;第二種情況就是再婚家庭原來雙方合計有一個孩子、結婚以后又生了一個孩子,還可以再申請生一胎;第三種情況,再婚家庭,原來兩個人合計生育已經有兩個子女了,也可以要求再生育一胎子女。”
《條例》取消了晚婚假,取而代之是對所有依法依規(guī)生育的夫妻都給予假期獎勵。高紹林說:“有7天的男方護理假,女方在原有產假基礎上,再增加30天的產假。”
今后,生育兩個子女的家庭不再需要辦理準生證或生育證,只需要到夫妻任何一方戶口所在地進行生育登記。二孩家庭依法再生育的要向所在街道、鄉(xiāng)鎮(zhèn)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生育。就“社會撫養(yǎng)費征收”的相關問題。高紹林也做了解釋:“2015年12月31日以前已經決定征收社會撫養(yǎng)費的,還得按照原來規(guī)定去執(zhí)行,新的社會撫養(yǎng)費的征收辦法市政府規(guī)定馬上就能出臺。當然征收對象今后就是違反規(guī)定生育第三個以上的征收。”
全面二孩政策下,本市高齡、高危孕產婦比例可能會有所增加,對此,本市相關部門也做好了應對的準備。市衛(wèi)計委副主任韓立介紹:“我們將有針對性地采取為全市基層醫(yī)療機構培養(yǎng)遺傳咨詢師,強化一、二級助產機構技術能力的提升,加強兒科醫(yī)生培養(yǎng)等一系列的.措施,強化婦幼健康服務,保障母嬰安全。”
專家分析,未來幾年,全面二孩政策每年會為本市增加2到3萬出生人口,政策效應的釋放主要可能會集中在2017到2019年。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
(2016年1月14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天津北方網訊: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定,對《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五條修改為:“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對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不實行審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二、將第十六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胎:
“(一)兩個子女中有子女經醫(yī)學鑒定為病殘兒,醫(y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復婚)夫妻,再婚前合計只生育一個子女,婚后生育一個子女的;
“(三)再婚(不含復婚)夫妻,再婚前合計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婚后沒有生育子女的。”
三、將第十七條修改為:“依照本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應當向夫妻任意一方戶籍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街道辦事處或者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后,報區(qū)、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
四、將第二十條修改為:“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應當及時對育齡夫妻開展計劃生育服務與管理。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生育的婦女懷孕后,應當向夫妻任意一方戶籍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辦理生育服務登記,接受孕產期保健服務。”
五、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jié)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指導育齡夫妻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jié)育措施。”
六、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單位給予七日護理假,女方所在單位增加生育假(產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產假)的,給予一個月基本工資或者實得工資的獎勵。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生育保險的規(guī)定執(zhí)行。
“農村居民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生育子女的,可以參照前款規(guī)定,由所在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獎勵。”
七、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繼續(xù)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至獨生子女年滿十四周歲止。城鎮(zhèn)居民,有工作單位的,由夫妻雙方就業(y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無工作單位的,由市和區(qū)、縣人民政府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擔;農村居民,由其所在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兌現(xiàn)。”
八、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fā)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guī)定獲得扶助。
“各級人民政府及該獨生子女父母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救濟和幫助。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guī)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xù)享受相關獎勵扶助。”
九、將第三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生育第三個以上子女的,應當繳納社會撫養(yǎng)費。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
十、刪除第十八條、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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