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生育保險的報銷條件
生育保險制度改革的實踐表明,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tǒng)籌對于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改善婦女就業(yè)環(huán)境,均衡企業(yè)負擔等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以下是CN人才網小編整理的鄭州市生育保險的報銷條件,歡迎閱讀。如有變動請以官網信息為準!
根據中央社保部和省人廳的要求,鄭州市制定了《2016年鄭州市企業(yè)生育保險的報銷標準》(以下簡稱《報銷標準》)。該報銷標準》中表明了生育保險主要是為了為進一步提高城鎮(zhèn)基本醫(yī)療保險水平和城鎮(zhèn)基本醫(yī)療保險、生育保險待遇水平。為此,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也對這一報銷標準做了詳細的介紹。
鄭州市生育保險的報銷條件
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用人單位為職工累計繳費滿1年以上,并且繼續(xù)為其繳費;
2、符合國家和省人口與計劃生育規(guī)定。
鄭州市生育保險報銷材料
1、本人身份證、結婚證、醫(yī)療費用原始憑據;
2、正常生育的,提交《計劃生育服務手冊》或《生育證》、新生兒出生醫(yī)學證明或死亡醫(yī)學證明;
3、實行計劃生育手術或者進行剖宮產生育的,提交相關醫(yī)學證明;
4、參加生育保險男職工配偶無工作單位的,提交單位證明及其配偶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的.證明。
鄭州市生育保險的的報銷標準
生育津貼計算
女職工生育津貼為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天乘以產假天數。產假天數按照下列標準確定
生育產假
女職工正常生育的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
女職工妊娠不滿2個月流產的,產假為15天;妊娠2個月以上不滿3個月流產的,產假為20天;妊娠3個月以上不滿4個月流產的,產假為30天;妊娠4個月以上流產、引產的,產假為42天。
生育醫(yī)療費標準
產前檢查費,定額為800元;
正常生育的,定額為1500元;
剖宮產的,定額為3500元
【鄭州市生育保險的報銷條件】相關文章:
鄭州市生育保險報銷流程11-26
生育保險的報銷條件08-16
生育保險報銷的條件08-12
成都生育保險報銷條件04-06
鹽城生育保險報銷條件04-06
湖北生育保險報銷條件04-05
泉州生育保險報銷條件04-05
寧波生育保險報銷條件04-05
桂林生育保險報銷條件12-15
濱州生育保險報銷條件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