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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辦理養(yǎng)老保險退保手續(xù)辦理指南
本文小編就為大家整理了養(yǎng)老保險退保辦理指南,幫大家解惑,希望您能喜歡。
辦理條件
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辦理社會養(yǎng)老保險退保手續(xù):
①參保人在職期間死亡的;
、趨⒈H嗽谖沂袇⒓愚r(nóng)村養(yǎng)老保險,后遷出外市定居的;
、蹍⒈H穗x境定居的(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④外國人或以港澳臺編碼規(guī)則登記參保的港澳臺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因離境申請退保的;
2、如參保人在職、非領取失業(yè)待遇期間死亡的,符合下列條件的之一,可在辦理社會養(yǎng)老保險退保時一并辦理領取死亡待遇手續(xù):
、購V東省戶籍的參保人,只在我市并沒有在其他城市參加社會城鎮(zhèn)職工養(yǎng)老保險的在職人員和非領取失業(yè)待遇期間死亡的人員,于2011年7月1日后死亡的。
、趶V東省戶籍的參保人,在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統(tǒng)籌地區(qū)參加社會養(yǎng)老保險的在職人員和非領取失業(yè)待遇期間死亡的人員,若我市是參保人最后參保地,于2011年7月1日后死亡的。
、墼谖沂⒈5耐馐艏藛T存在跨省參保且基本養(yǎng)老保險關系未辦理轉(zhuǎn)移的,由其遺屬選擇在我省或外省其中一個社保機構領取撫恤金與喪葬費,如選擇在我省領取,且我市是參保人最后參保地的,于2011年7月1日后死亡的。
3、辦理了農(nóng)轉(zhuǎn)城一次性繳費的五保低保人員,其社保費由村集體全額出資繳納且無繼承人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二條“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chǎn),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款項退回村集體賬戶。
辦理材料
五保低保人員在職死亡:
辦理了我市農(nóng)轉(zhuǎn)城一次性繳費的五保低保人員發(fā)生死亡,若其補繳的社保費是由村集體全額出資繳納且無繼承人的,該人員在職死亡退保款項可退回村集體賬戶。村集體需出具:
1、死者身份證復印件
2、死亡證明材料,需提供下列憑證之一:
(1)公安局開具的死亡證明及復印件(需有死者姓名、身份證號碼和死亡日期);
(2)公安局開具的戶口注銷證明及復印件(需有死者姓名、身份證號碼和死亡日期);
(3)殯儀館開具的火化證明及復印件(需有死者姓名、身份證號碼和死亡日期)。
(4)蓋有“死亡注銷”的戶口簿復印件(需有死者姓名、身份證號碼和死亡日期)。
3、村集體全額出資死者社保費的證明。
4、死者無繼承人的村公示證明。
5、村集體出具的委托書
6、代辦人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
7、村集體提供的銀行賬戶開戶許可證(工行、農(nóng)行、建行、中行、交行、廣發(fā)行、郵儲、農(nóng)商、中信)及復印件。
城保轉(zhuǎn)移退農(nóng)保:
參保人遷出外市定居的,必須由本人辦理,并出具:
1、公安局出具的戶口遷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需已遷出本市)或加蓋“注銷”或“遷出”字樣的戶口簿復印件(戶口簿中需有注明何時遷去何處)。
2、身份證正本及復印件;
3、在中山開戶的本人銀行活期結算存折或銀行卡(借記卡)(工、農(nóng)、建、中、交通、廣發(fā))及復印件(銀行卡需雙面復印);
在職出境退保(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參保人注銷中國居民戶籍后離境定居的,必須由本人辦理,并出具:
1、公安局出具的戶口注銷證明或已加蓋“注銷”字樣的戶口簿及復印件;
2、參保人護照及復印件;
3、在中山開戶的本人銀行活期結算存折或銀行卡(借記卡)(工、農(nóng)、建、中、交通、廣發(fā))及復印件(銀行卡需雙面復印);
外國人、以港澳臺編碼規(guī)則登記參保的港澳臺人員退保:
外國人、以港澳臺編碼規(guī)則登記參保的港澳臺人員辦理離境退保的,必須由本人辦理,可帶翻譯人員,需出具:
1、參保單位出具的離職證明(需注明姓名、參保號、已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等內(nèi)容)或終止(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2、本人書面申請終止社會養(yǎng)老保險關系的申請書(外國人書面申請需附中文譯本);
3、外國人提供本人護照及復印件;港澳人員提供通行證及復印件或港澳居民身份證及復印件;臺灣地區(qū)居民提供通行證及復印件或中華民國國民身份證及復印件;
4、就業(yè)證;
5、在中山開戶的本人銀行活期結算存折或銀行卡(借記卡)(工、農(nóng)、建、中、交通、廣發(fā))及復印件(銀行卡需雙面復印)。
在職死亡退保:
1、死者身份證復印件,代辦人身份證正本及復印件;
2、死亡證明材料,需提供下列憑證之一:
(1)公安局開具的死亡證明及復印件(需有死者姓名、身份證號碼和死亡日期);
(2)公安局開具的戶口注銷證明及復印件(需有死者姓名、身份證號碼和死亡日期);
(3)殯儀館開具的火化證明及復印件(需有死者姓名、身份證號碼和死亡日期)。
(4)蓋有“死亡注銷”的戶口簿復印件(需有死者姓名、身份證號碼和死亡日期)。
3、死者或代辦人在中山開戶的銀行活期結算存折或銀行卡(借記卡)(工、農(nóng)、建、中、交通、廣發(fā))及復印件(銀行卡需雙面復印)。
4、劃入非死者賬號的需填寫聲明書。
5、代辦人需提供以下身份證明材料:
(1)屬夫妻關系的,需提供結婚證或戶口簿(同屬一戶口)及復印件;
(2)屬父母或子女關系的,需提供戶口簿(同屬一戶口)或公安局出具的關系證明及復印件;
(3)由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以外人員繼承的,需提交繼承公證書復印件;
(4)由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以外人員代辦的,需提交村或居委會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相關社保待遇必需退到死者賬戶)。
6、如符合在中山領取死亡待遇的還需提供戶籍所在地社保經(jīng)辦機構出具的未支付《在職、失業(yè)人員死亡待遇領取證明》(原件,本市戶籍不需出具)和其他參保地區(qū)社保經(jīng)辦機構提供個人賬戶儲存額退保證明復印件(如參保人僅在中山一地參保的,無需提供)。
辦理流程
(1)參保人(或在職死亡退保的代辦人)攜上述所需資料到所屬地社保經(jīng)辦機構辦結養(yǎng)老保險退保審批手續(xù)并簽名確認;
(2)退保業(yè)務辦理完結后,待遇即日可到賬,參保人或代辦人可持存折或銀行卡到相應銀行領取待遇。
辦理時限
工作日受理,受理后5個工作日辦結。
辦理注意事項
1、在職死亡退保注意事項:
(1)廣東省戶籍的參保人,只在我市并沒有在其他城市參加社會城鎮(zhèn)職工養(yǎng)老保險的在職人員或非領取失業(yè)待遇期間死亡的人員,于2011年7月1日后死亡的,由戶口所在地的社保機構提供該參保人未領取死亡待遇證明原件(屬本市戶籍的不需出具),可在我市領取撫恤金與喪葬費;
(2) 廣東省戶籍的參保人,在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統(tǒng)籌地區(qū)參加社會養(yǎng)老保險的在職人員或非領取失業(yè)待遇期間死亡的人員,于2011年7月1日后死亡的,若我市是參保人最后參保地的,提供戶口所在地的社保機構提供該參保人未領取死亡待遇證明和其他參保地的社保機構提供個人賬戶儲存額退保證明,可在我市領取撫恤金與喪葬費;
(3)在我省參保的外省戶籍人員存在跨省參保且基本養(yǎng)老保險關系未辦理轉(zhuǎn)移的,由其遺屬選擇在我省或外省其中一個社保機構領取撫恤金與喪葬費。
如選擇我省領取的,必須提供戶籍所在地社保機構提供該參保人是否參保和領取死亡待遇證明,若我市為最后參保地的,按上述(1)或(2)辦理。
如選擇在外省領取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關系不轉(zhuǎn)移,我市社保機構只退個人賬戶儲存額,同時終結基本養(yǎng)老保險關系。
(4)如參保人家屬不能向我市提供戶口所在地的社保機構出具該參保人未領取死亡待遇證明的,我市社保機構只退個人帳戶儲存額。
(5)參保人只參加農(nóng)村養(yǎng)老保險的(純農(nóng)保),不符合領取撫恤金與喪葬費待遇。
2、如需我市社保機構開具《在職、失業(yè)人員死亡待遇領取證明》的,參保人家屬需提供公安局出具的死亡證明、戶籍注銷證明、《火化證》等死亡證明(該證明中必須注明死者姓名、身份證號碼和死亡時間),《在職、失業(yè)人員死亡待遇領取證明》原則上只出具一次。
3、辦理在職死亡退保時,如無法出示退保人本人開戶的銀行活期結算存折或銀行卡(借記卡)(工、農(nóng)、建、中、交通、廣發(fā)),可提供直系親屬或遺產(chǎn)法定繼承人在中山開戶的銀行活期結算存折或銀行卡。
4、因社保費未及時到賬,導致個人賬戶沒有足額劃入的,可由退保人選擇以下兩種方式辦理:一是按現(xiàn)有個人養(yǎng)老賬戶實際儲存額即時辦理退保;二是待個人賬戶金額到賬后,再辦理退保。
5、根據(jù)《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規(guī)定,以欺詐、偽造證明資料或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并將依法追究其責任。
6、參加基本養(yǎng)老保險的個人,2011年7月1日后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撫恤金與喪葬費的發(fā)放標準按參保人的死亡時間所對應的我市的社平工資來核定。
7、離境退保注意事項
(1)對于離境定居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其中包括定居香港、澳門、臺灣地區(qū))的參保人,應按規(guī)定繼續(xù)保留其個人賬戶,達到法定領取條件時,按照國家規(guī)定享受相應的養(yǎng)老保險待遇。
(2) 對于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參保人,在離境時或者離境后可書面申請終止職工養(yǎng)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收到申請后,應當書面告知其保留個人賬戶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關系的后果,經(jīng)本人書面確認后,終止其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關系,并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3)對于2011年7月1日后已辦理離境定居退保手續(xù)的中國公民及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離境定居人員,允許其申請退還已領取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恢復其本人的養(yǎng)老保險關系及參保簡歷,達到法定領取條件時,按照國家規(guī)定享受相應的養(yǎng)老保險待遇。
(4)《告知書》只用于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參保人退保業(yè)務。其中,參保人選擇《告知書》第一項方式處理養(yǎng)老保險關系的,《告知書》交參保人保留,分局不用保存歸檔;參保人選擇《告知書》第二項方式處理養(yǎng)老保險關系的,《告知書》一式兩分,參保人與分局各存一份。
(5)對于不符合辦理離境退保的參保人,社保經(jīng)辦機構應給予《不予受理回執(zhí)》,申請人與社保經(jīng)辦機各存一份,同時與參保人提供的離境定居資料進行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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