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婚后財產(chǎn)處理協(xié)議書范本
男方: ,身份證號:
女方: ,身份證號:
雙方因相識戀愛至今,感情真摯,現(xiàn)準備登記結婚,為妥善處理雙方的財產(chǎn)問題,避免影響婚后夫妻感情或將來可能出現(xiàn)的爭議,特就有關婚前和婚后的情況約定如下:
婚前債權債務約定
第一條 男方婚前有債權 元,債務 元;女方有債權 元,債務 元。雙方確認以上債權債務屬于個人的債權債務,結婚后,上述權利和義務各自享有和承擔。
第二條 婚后,如果一方出現(xiàn)經(jīng)濟困難,另一方可以自愿代替償還債務。
婚前財產(chǎn)約定
第三條 婚前,男方有以下財產(chǎn),屬于男方個人所有:
1、房產(chǎn) 處:房產(chǎn)證號
2、汽車 輛:車輛行使證號
3、股權:
4、其他:
第四條 婚前,女方有以下財產(chǎn),屬于女方個人所有:
1、房產(chǎn) 處:房產(chǎn)證號
2、汽車 輛:車輛行使證號
3、股權:
4、其他:
第五條 雙方確認,婚前的財產(chǎn)歸各自所有,不因雙方結婚變?yōu)榉蚱薰餐敭a(chǎn)。
第六條 對于在男女雙方各自名下的房屋貸款,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處理:
1、各自償還;
2、共同償還,婚后還貸部分視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
第七條 男女雙方上述財產(chǎn)在婚后的收益,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處理:
1、歸各自所有
2、視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
結婚財產(chǎn)
第八條 為籌辦雙方婚禮和以后生活的需要,雙方以及雙方的親友為男女雙方購買以下財產(chǎn):
雙方確認,上述財產(chǎn)由夫妻二人共同使用,共同所有。
婚后生活
第九條 雙方結婚后均負有忠誠義務,應當尊重對方,理解對方,照顧對方。
第十條 雙方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對于家庭事務有平等的決定權,任何一方不得瞞著對方作出對家庭生活有重大影響的決定。
第十一條 鑒于女方和男方生理上的差異,男方應當負責家庭中的體力活,承擔起照顧女方的責任。
第十二條 家務活由雙方共同承擔,一方因工作、身體等原因不能從事家務活時,另一方應當理解。
第十三條 任何一方不得干涉另一方的工作和生活,如出現(xiàn)工作調(diào)動等原因,一方需要離開家庭所在地時,應當提前與另一方協(xié)商,另一方應當給予諒解。
婚后財產(chǎn)
第十四條 結婚后,雙方的所有沒有在此協(xié)議中約定的收入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男女雙方擁有平等的處置權,一方在處置夫妻共同財產(chǎn)超過 萬元時,應當事先同另一方協(xié)商。如另一方不同意,由此產(chǎn)生的債務由作出決定方承擔,離婚時,此項債務作為作出決定方的個人債務,不得用夫妻共同財產(chǎn)清償。
第十五條 婚后,按照法律規(guī)定屬于夫妻一方個人的財產(chǎn),由個人享有,但另一方如果經(jīng)濟困難,應當給予幫助。
第十六條 婚后,屬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支出,由雙方共同承擔,在夫妻共同財產(chǎn)不足時,雙方均有義務從各自財產(chǎn)中支付,但事后有權從夫妻共同財產(chǎn)中補回。
子女撫養(yǎng)、老人贍養(yǎng)
第十七條 子女有權利向任何一方要求給予經(jīng)濟幫助,雙方均不得拒絕。
第十八條 雙方均負有照顧和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 雙方均負有照顧自己和對方父母的義務,不得虐待、遺棄、侮辱對方父母。
第二十條 照顧雙方父母及親友禮品饋贈,優(yōu)先從夫妻共同財產(chǎn)中支付。
第二十一條 雙方應當平等的對待雙方的父母,任何一方不得搞差別性待遇。
離婚
第二十二條 在雙方感情確實破裂時,可以協(xié)議離婚或訴訟離婚。
第二十三條 因一方身體原因,導致雙方不能過正常夫妻生活時,另一方主有權提出離婚。此種情況下離婚,雙方均視為無過錯方。
第二十四條 一方在患有重大疾病期間,另一方不得提出離婚。
第二十五條 一方的父母患有重大病病期間,另一方不得提出離婚。若提出離婚,一方也同意,提出方仍然應當承擔一方父母治病所需費用的一半,一方有權通過協(xié)商或訴訟的途徑主張。
第二十六條 離婚后,無論基于何種原因,任何一方均不得發(fā)表對另一方帶有侮辱性、誹謗性的言論,更不得做出影響另一方工作生活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一方患有久治不逾的疾病且無過錯,若另一方堅持提出離婚,應當給予患病方充分的補償,以保證患病方日后得到妥善的治療。若日后補償費用不足,提出離婚方仍然應當承擔另一方治病費用的30%。提出方不履行時,患病方有權通過訴訟維護自己的權利。
離婚時財產(chǎn)處理及補償
第二十八條 因一方過錯導致男女雙方離婚時,過錯方不得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只能拿回屬于自己的婚前財產(chǎn)。
第二十九條 過錯方承諾,在離婚時另外給另一方一次性補償
元人民幣。
離婚時子女歸屬
第三十一條 離婚時,對于子女的歸屬,應當優(yōu)先征求子女的意見,若子女決定跟隨一方時,被跟隨方不得拒絕,另一方不得干涉。
第三十二條 若子女年齡小于十周歲,過錯方應當優(yōu)先聽從另一方對子女的安排,不得提出異議。無過錯方在作出安排時,應當適當考慮子女的意見。
第三十三條 若子女決定跟隨無過錯方,過錯方應當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為月收入的 %,但每月不得低于 元人民幣,直至子女滿十八周歲。
第三十四條 若子女決定跟隨過錯方,無過錯方也同意,無過錯方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為月收入的 %,但每月不得低于 元人民幣,直至子女滿十八周歲。
第三十五條 子女在男女雙方離婚后,患上重大疾病或因上學等原因而需要較大費用時,由男女雙方平均負擔。若一方?jīng)]有經(jīng)濟能力,另一方應當及時支付,但事后另一方應當償還,并出具書面憑證。
第三十六條 無論女子跟隨哪一方,另一方都有探視的權利,但不得影響孩子的學習和被跟隨方的正常生活。
其他約定
第三十七條 本協(xié)議中未約定的事項,由雙方友好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時,視為雙方享有平等權利和義務,但一方能證明另一方有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 因履行本協(xié)議發(fā)生糾紛,雙方應當友好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 (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九條 本協(xié)議一式四份,雙方各持兩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