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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放寬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的通知》

時間:2023-03-26 12:30:48 政策法規(guī)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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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放寬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的通知》

  為執(zhí)行《關于進一步放寬本市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的通知》(滬公積金管委會〔2015〕3號),制定本操作細則。

《關于進一步放寬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的通知》

  一、提取對象及條件

  職工(以下稱申請人)租賃住房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zhí)崛”救思芭渑甲》抗e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用于支付房屋租賃費用:

  (一)申請人在本市連續(xù)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

  (二)申請人及配偶目前在本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

  (三)申請人及配偶目前無住房公積金貸款、無提取住房公積金歸還住房貸款委托等約定提取委托;

  (四)申請人及配偶僅可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賃費用;

  (五)申請人及配偶的租賃行為應符合本市房屋租賃相關規(guī)定。

  上述第(二)項“租賃住房”是指承租本市由政府認定的公共租賃住房(包括原廉租住房和原公共租賃住房)或承租本市其他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公有住房、售后公房、由單位提供的住房等)。

  如申請人的配偶參與提取,也應符合《關于進一步放寬本市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的通知》及本操作細則中申請人的相關規(guī)定。

  二、提取金額

  (一)承租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的,每戶家庭月提取金額不超過當月實際房租支出,且不超過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須保留1分以上余額);

  (二)承租本市其他住房的,每戶家庭月提取金額不超過當月實際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額為2000元,且不超過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須保留1分以上余額);

  (三)單次提取金額不超過三個月的提取限額。

  三、申請資料

  (一)個人辦理資料

  申請人應持以下資料(原件及復印件)辦理提取申請手續(xù):

  1、申請人的身份證件;

  2、已婚申請人的結婚證、戶口簿等婚姻關系證明;

  3、申請人名下的本市銀行借記卡;

  4、填妥的《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屋租賃費用申請表(個人版)》(見附件一);

  5、承租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的,還應提供:

  (1)原廉租住房:①房屋租賃合同(租金配租方式的還應提供由本市住房保障部門出具的廉租住房租金補貼協(xié)議)、②租金繳納證明;

  (2)原公共租賃住房:①上海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②已支付房屋租賃費用的稅控發(fā)票;

  6、承租本市其他住房的,還應提供填妥的《房屋狀況信息查詢申請表》(見附件三)或有效的無房證明。

  (二)單位集中辦理資料

  單位提供集體宿舍、人才公寓等住房或無房職工委托單位代辦提取手續(xù)的,單位可為職工集中辦理提取手續(xù)。單位為職工集中辦理提取手續(xù),應持以下資料(原件及復印件)辦理提取申請手續(xù):

  1、辦理資格申請資料

  (1)填妥并加蓋單位公章的《集中辦理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屋租賃費用單位初審資格申請表》(見附件四);

  (2)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

  (3)單位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4)單位經辦人員身份證。

  2、集中辦理提取申請資料

  單位除應對職工申請資料(參見本操作細則第三條申請資料-個人辦理資料)進行初審并留存復印件外,還應匯總并提交如下資料:

  (1)填妥并加蓋單位公章的《單位集中辦理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屋租賃費用明細表》及其對應的電子文檔(見附件五);

  (2)單位職工本人填妥并簽字的《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屋租賃費用申請表(單位版)》(見附件二)。

  四、提取時間和方式

  申請人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屋租賃費用,應在房屋租賃期內提出,且不超過房屋租賃行為終止后六個月內。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房屋租賃費用的,應采用轉賬方式。

  五、提取流程

  (一)個人辦理流程

  申請人符合提取條件的,應按以下流程辦理:

  1、申請人向租賃房屋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區(qū)、縣管理部(以下簡稱區(qū)、縣管理部)提出申請,并按規(guī)定提供相關申請資料;參加自愿繳存的申請人向其住房公積金賬戶所在地的區(qū)、縣管理部提出申請,并按規(guī)定提供相關申請資料。

  2、申請人提供申請資料齊全的,區(qū)、縣管理部應按規(guī)定對申請人住房持有狀況進行核定。區(qū)、縣管理部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住房持有狀況進行核定所需的時間不計算在內),根據(jù)系統(tǒng)審核結果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如對申請人提供的申請資料有疑義的,可要求申請人進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證明資料。

  3、申請人的提取申請經審核通過的:

  (1)每月上半月完成受理的,第一筆提取資金在當月月末前自動從申請人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轉入申請人指定的本人名下本市銀行借記卡賬戶內;每月下半月完成受理的,第一筆提取資金在次月月末前自動轉入申請人指定的本人名下本市銀行借記卡賬戶內。在申請人申請?zhí)崛r間段(該時間段最長為一年)內,每三個月由市公積金中心自動審核通過后,三個月的申請?zhí)崛≠Y金在當月月末前自動轉入申請人指定的本人名下銀行借記卡賬戶內。

  (2)提取轉賬發(fā)起時,如遇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不足的,提取轉賬中止,次月區(qū)、縣管理部通過系統(tǒng)自動發(fā)起補充提取。補充提取成功的,提取轉賬正常進行;余額仍然不足的,次月區(qū)、縣管理部再次通過系統(tǒng)自動發(fā)起補充提取。再次補充提取余額仍然不足的,提取轉賬終止。申請人如仍需辦理提取手續(xù)的,應重新向區(qū)、縣管理部提出申請。

  (3)發(fā)生以下情況的提取轉賬終止:

 、偕暾垥r間段結束后申請人未再向區(qū)、縣管理部提出提取申請的;

 、谏暾埲瞬辉俜咸崛l件的;

 、凵暾埲诉B續(xù)兩次補充提取失敗的。

  4、申請人的提取申請審核不通過的,區(qū)、縣管理部應告知申請人審核不通過的理由。申請人對房產信息查詢結果有異議的,應向區(qū)、縣管理部提供相關有效證明材料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申請人應自行提供有效的無房證明。

  (二)單位集中辦理流程

  單位為職工集中辦理提取手續(xù)的,初次辦理應按以下流程申請辦理資格:

  1、單位向其住房公積金賬戶所在地的區(qū)、縣管理部提出初審資格申請,并按規(guī)定提供相關申請資料。

  2、區(qū)、縣管理部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通知單位經辦人。如對單位提供的申請資料有疑義的,可要求單位進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證明資料。

  單位獲得初審資格后,在批準時間段內應按以下流程辦理:

  1、單位除應對職工本人申請資料(參見本操作細則第三條申請資料-個人辦理資料)進行初審并留存復印件外,還應向其住房公積金賬戶所在地的區(qū)、縣管理部提出集中辦理提取申請,并按規(guī)定提供相關申請資料。

  2、單位提供申請資料齊全的,區(qū)、縣管理部應按規(guī)定對單位職工住房持有狀況進行核定。區(qū)、縣管理部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住房持有狀況進行核定所需的時間不計算在內),根據(jù)系統(tǒng)審核結果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并通知單位經辦人。如對單位提供的申請資料有疑義的,可要求單位進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證明資料。區(qū)、縣管理部應定期抽查單位留存的職工申請資料,對于抽查不合格的單位,區(qū)、縣管理部應取消其初審資格。

  3、單位的提取申請經審核通過的:

  (1)每月上半月完成受理的,第一筆提取資金在當月月末前自動從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轉入單位職工指定的本人名下本市銀行借記卡賬戶內;每月下半月完成受理的,第一筆提取資金在次月月末前自動轉入單位職工指定的本人名下本市銀行借記卡賬戶內。在單位職工申請?zhí)崛r間段(該時間段最長為一年)內,每三個月由市公積金中心自動審核通過后,三個月的申請?zhí)崛≠Y金在當月月末前自動轉入單位職工指定的本人名下銀行借記卡賬戶內。

  (2)提取轉賬發(fā)起時,如遇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不足的,提取轉賬中止,次月區(qū)、縣管理部通過系統(tǒng)自動發(fā)起補充提取。補充提取成功的,提取轉賬正常進行;余額仍然不足的,次月區(qū)、縣管理部再次通過系統(tǒng)自動發(fā)起補充提取。再次補充提取余額仍然不足的,提取轉賬終止。單位職工如仍需辦理提取手續(xù)的,單位應重新向區(qū)、縣管理部提出申請。

  (3)發(fā)生以下情況的提取轉賬終止:

  ①申請時間段結束后單位未再向區(qū)、縣管理部提出提取申請的;

 、谏暾埲瞬辉俜咸崛l件的;

 、凵暾埲诉B續(xù)兩次補充提取失敗的。

  4、單位的提取申請審核不通過的,區(qū)、縣管理部應告知單位經辦人審核不通過的理由,單位應作適當調整后重新提交相關申請資料。單位職工對房產信息查詢結果有異議的,應由單位經辦人收集并向區(qū)、縣管理部提供相關有效證明材料申請復核;職工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應自行提供有效的無房證明。

  六、實施時間

  1、本操作細則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2、2015年1月1日后至2015年5月1日前發(fā)生的租賃行為,符合本操作細則提取條件且尚未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xù)的,參照本操作細則執(zhí)行。

  七、其他

  關于委托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又稱沖還租)業(yè)務的具體操作指引,詳見《上海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操作細則》(滬公積金〔2014〕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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