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寧夏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據(jù)寧夏2013年統(tǒng)計公報,2013年寧夏城鎮(zhèn)居民可支配收入為21833元,交通事故死亡、殘疾應適用此標準,即死亡賠償金為436660元。
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已由寧夏回族自治區(qū)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于2013年11月27日修訂通過,現(xiàn)將修訂后的《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九條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搶救費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搶救費支付(墊付)通知書》后,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立即予以支付。
第七十條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fā)生交通事故,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未參加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機動車一方按照相當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機動車駕駛人已經(jīng)采取了必要處置措施的,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機動車一方按照以下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一方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承擔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九十的賠償責任;
(二)機動車一方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承擔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的賠償責任;
(三)機動車一方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承擔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的賠償責任;
(四)機動車一方?jīng)]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一條非機動車之間、非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各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無法確定各方當事人責任的,平均分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二條交通事故死亡人員身份無法確認的,交通事故責任人應當予以賠償。其死亡人員年齡暫按法醫(yī)鑒定報告的大約年齡段取中間年齡計算。按照推定的年齡,男性在二十三周歲至六十周歲之間,女性在二十一周歲至五十五周歲之間,被扶養(yǎng)人推定為一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其所得賠償費交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保管。
身份核實后,按照實際身份、年齡重新計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將賠償費交付損害賠償權利人。
第七十三條本自治區(qū)行政區(qū)域內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按照自治區(qū)城鎮(zhèn)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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