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解讀
哪些行為屬家暴會受法律制裁?家暴受害者該咋應對?如何預防及化解家暴的發(fā)生?……針對大家關注的一系列問題,快隨中國人才網(wǎng)小編一起來了解下吧。
今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實施。作為中國首部反家暴法,該法律明確了家庭暴力的性質(zhì)和法律責任,讓清官難斷的“家務事”有了國法可依。新法落地為遭受家暴之苦的受害人提供了有力保護,與此同時,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維權、有關部門如何有效執(zhí)行法律條款,成為人們關注焦點。
反家暴漫畫
何種行為算家暴?
去年1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這也是中國出臺的首部反家暴法。
從1995年中國首部《中國婦女發(fā)展綱要》中第一次提出“堅決制止家庭暴力”,到最終的專門法律出臺,反家暴立法醞釀籌備了20余年。
今起正式實施的新法明確了家暴范圍,即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jīng)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反家暴法還強調(diào),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也參照該法規(guī)定執(zhí)行,這意味著“同居暴力”也納入其中。
遭遇家暴向誰求助?
新法落地,人們最關注的問題就是,受害人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以及遭遇家暴時又該向誰求助。
針對這些問題,反家暴法第十三條明確規(guī)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lián)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后,應當給予幫助、處理。
此外,法律還規(guī)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而單位、個人發(fā)現(xiàn)正在發(fā)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及時勸阻。
受害人可獲哪些援助和保護?
遭遇家暴后,受害人能依法獲得哪些援助和保護?對于這一問題,此次實施的反家暴法也作出明確。
依照法律條款,家庭暴力情節(jié)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新法中還規(guī)定,縣級或者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可以單獨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機構設立臨時庇護場所,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臨時生活幫助。
此外,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緩收、減收或者免收訴訟費用。
新法的一大亮點還在于建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xiàn)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的措施有: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資料圖:2014年5月,廣東河源一10歲男童在家中慘遭繼母暴打,圖為被打男童遍體鱗傷。 河源警方供圖
哪些部門有責任監(jiān)督?
“清官難斷家務事”是不少部門過去處理家暴面臨的難題。為此,今起實施的新法中明確了相關部門的責任。
反家暴法指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婦女聯(lián)合會應當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納入業(yè)務培訓和統(tǒng)計工作。同時,醫(yī)療機構應當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診療記錄。
另外,學校、幼兒園、醫(y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fā)現(xiàn)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當對報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后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guī)定調(diào)查取證,協(xié)助受害人就醫(yī)、鑒定傷情。
新法執(zhí)行還需做哪些努力?
反家暴法的實施被輿論評價是中國法治進步的一個縮影。但如何取證、如何落實人身保護令制度等問題,引發(fā)公眾關注。
《法制日報》今年1月就曾刊文《反家暴法執(zhí)行機制仍有待細化》指出,反家暴法在執(zhí)行機制上仍有待科學化和細化,如應明確公安機關為統(tǒng)一的執(zhí)法主體;明確對于家暴的舉證責任、證明標準;明確告誡書、人身保護令的法律效果等,以免讓法律成為稻草人。
北京市凱諾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新年接受中新網(wǎng)(微信公眾號:cns2012)記者采訪時則表示,舉證難是公眾擔心的問題之一,不過此次的反家暴法中已經(jīng)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jù)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jù),認定家庭暴力事實。
“其實此舉已經(jīng)對證據(jù)標準進行了放寬。”但他強調(diào),反家暴法在具體的落實中,可能仍會面臨一些挑戰(zhàn),包括來自傳統(tǒng)的家庭和社會觀念,比如“家丑不可外揚”,家務事應該“民不舉,官不究”等。上述問題的有效解決仍有待研究。
針對民眾關心的問題,最高法刑一庭負責人此前接受媒體采訪時也曾回應,最高法將加強審判組織專業(yè)化建設,結合反家暴法創(chuàng)設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完善家事審判中民刑手段的處置銜接,探索建立民刑一體化婚姻家事法庭模式。
附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wěn)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jīng)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第三條 家庭成員之間應當互相幫助,互相關愛,和睦相處,履行家庭義務。
反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
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xié)調(diào)、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guī)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反家庭暴力工作給予必要的經(jīng)費保障。
第五條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預防為主,教育、矯治與懲處相結合原則。
反家庭暴力工作應當尊重受害人真實意愿,保護當事人隱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給予特殊保護。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預防
第六條 國家開展家庭美德宣傳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識,增強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識。
工會、共產(chǎn)主義青年團、婦女聯(lián)合會、殘疾人聯(lián)合會應當在各自工作范圍內(nèi),組織開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網(wǎng)絡等應當開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傳。
學校、幼兒園應當開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婦女聯(lián)合會應當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納入業(yè)務培訓和統(tǒng)計工作。
醫(yī)療機構應當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診療記錄。
第八條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家庭暴力預防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協(xié)助。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開展心理健康咨詢、家庭關系指導、家庭暴力預防知識教育等服務。
第十條 人民調(diào)解組織應當依法調(diào)解家庭糾紛,預防和減少家庭暴力的發(fā)生。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發(fā)現(xiàn)本單位人員有家庭暴力情況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調(diào)解、化解工作。
第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應當以文明的方式進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監(jiān)護和教育職責,不得實施家庭暴力。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處置
第十三條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lián)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后,應當給予幫助、處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單位、個人發(fā)現(xiàn)正在發(fā)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及時勸阻。
第十四條 學校、幼兒園、醫(y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fā)現(xiàn)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當對報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后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guī)定調(diào)查取證,協(xié)助受害人就醫(yī)、鑒定傷情。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于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tài)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并協(xié)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
第十六條 家庭暴力情節(jié)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告誡書應當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等內(nèi)容。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將告誡書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應當對收到告誡書的加害人、受害人進行查訪,監(jiān)督加害人不再實施家庭暴力。
第十八條 縣級或者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可以單獨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機構設立臨時庇護場所,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臨時生活幫助。
第十九條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緩收、減收或者免收訴訟費用。
第二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jù)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jù),認定家庭暴力事實。
第二十一條 監(jiān)護人實施家庭暴力嚴重侵害被監(jiān)護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被監(jiān)護人的近親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等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依法撤銷其監(jiān)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jiān)護人。
被撤銷監(jiān)護人資格的加害人,應當繼續(xù)負擔相應的贍養(yǎng)、扶養(yǎng)、撫養(yǎng)費用。
第二十二條 工會、共產(chǎn)主義青年團、婦女聯(lián)合會、殘疾人聯(lián)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對實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進行法治教育,必要時可以對加害人、受害人進行心理輔導。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護令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xiàn)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lián)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
第二十五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由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發(fā)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條 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二)有具體的請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xiàn)實危險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nèi)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nèi)作出。
第二十九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
第三十一條 申請人對駁回申請不服或者被申請人對人身安全保護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復議期間不停止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zhí)行。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后,應當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zhí)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xié)助執(zhí)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五條 學校、幼兒園、醫(y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向公安機關報案,造成嚴重后果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 負有反家庭暴力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八條 本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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