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物地質資料管理辦法2016
根據(jù)《地質資料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其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部組織制定了《實物地質資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下是該辦法全文。
實物地質資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實物地質資料管理,充分發(fā)揮實物地質資料作用,根據(jù)《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及其實施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物地質資料的匯交、保管和利用,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土資源部負責全國實物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的監(jiān)督管理。
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實物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的監(jiān)督管理。
市、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協(xié)助上級主管部門和實物地質資料館藏機構做好實物地質資料篩選采集工作。
第四條 國土資源部負責國家級實物地質資料館藏機構(以下簡稱“國家級館藏機構”)建設,館藏建設和運行費用列入中央財政預算。
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省級實物地質資料館藏機構(以下簡稱“省級館藏機構”)建設,館藏建設和運行費用列入地方財政預算。
國家和省級館藏機構,可根據(jù)需要設立實物地質資料分庫。
受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實物地質資料保管單位(以下簡稱“受委托保管單位”)負責本單位實物地質資料館藏建設。
從事地質工作的單位,負責本單位實物地質資料庫房建設,館藏建設和運行費用自行解決。
第五條 實物地質資料館藏機構和受委托保管單位履行下列職責:
(一)篩選、采集、驗收、整理、保管實物地質資料;
(二)建立健全館藏實物地質資料保管、利用制度;
(三)向社會提供實物地質資料服務;
(四)省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下列實物地質資料,由匯交人向國土資源部匯交:
(一)科學鉆探、大洋調(diào)查、極地考察、航天考察等國家重大調(diào)查項目和科研項目的實物地質資料;
(二)國家重大工程、標志性建筑的實物地質資料;
(三)石油、天然氣、煤層氣和放射性礦產(chǎn)的實物地質資料;
(四)中央財政安排的項目形成的實物地質資料。
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實物地質資料,由匯交人向國土資源部和地質工作項目所在地的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匯交。
第七條 匯交人應在野外地質工作結束之后,匯交成果地質資料之前,將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受國土資源部委托保管的除外)的實物地質資料目錄清單(附件1,包括紙質和電子版)報送國家級館藏機構,將其他實物地質資料目錄清單(包括紙質和電子版)分別報送國家和省級館藏機構。
第八條 國家級館藏機構在收到實物地質資料目錄清單后,依據(jù)篩選細則和匯交細目(附件2),篩選確定應向國土資源部匯交的實物地質資料匯交清單,在15個工作日內(nèi),向匯交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受國土資源部委托保管的除外)實物地質資料的匯交人下達匯交通知書,并將匯交清單抄送相關省級館藏機構。
省級館藏機構在收到實物地質資料目錄清單后,在30個工作日內(nèi),依據(jù)篩選細則、匯交細目和國家級館藏機構的匯交清單,確定應向本省(區(qū)、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匯交的.實物地質資料匯交清單,并向匯交人下達應向國土資源部和本省(區(qū)、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匯交的實物地質資料的匯交通知書。
第九條 實物地質資料館藏機構,在下達匯交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nèi),到實物地質資料暫時保管地接收、驗收匯交人匯交的實物地質資料,驗收合格的,出具驗收合格單。
驗收合格的資料中,特別珍貴、有特別重要交流和保管價值的,由館藏機構運到國家或省級實物地質資料庫房保管,其余有重要價值的由匯交人運到自己的庫房保管,剩余有價值的由匯交人按規(guī)定建簡易存放點就地埋藏好,并將記錄有埋藏地點和埋藏情況的材料交到場驗收的館藏機構管理人員。
第十條 匯交人在履行地質資料匯交義務后,由負責接收地質資料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受其委托的館藏機構向其出具地質資料匯交憑證。
第十一條 省(區(qū)、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在驗收合格后90日內(nèi),將匯交人匯交的實物地質資料目錄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十二條 館藏實物地質資料的保管和利用,執(zhí)行《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和《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
第十三條 未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匯交實物地質資料或在匯交中弄虛作假的,依照《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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