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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關于加班的規(guī)定解讀
職場中,很多人都比較關心勞動法對延長工作時間的規(guī)定,下面小編就為大家整理了勞動法關于加班的規(guī)定,歡迎閱讀!
勞動法加班的規(guī)定解讀1
延長工作時間,依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有關規(guī)定,是指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xié)商后,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實際上,延長工作時間包括加班和加點兩種。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即加點),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不低于工資150%的工資報酬;用人單位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工資報酬;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不低于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加班工資的基數確定
用人單位不能隨意決定加班工資基數。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確定加班工資基數,應依據以下原則:
1、如果勞動合同對加班工資基數已作出明確約定的,應按照雙方的約定計算加班工資。只要不存在勞動者被欺詐或者脅迫的情形,即使勞動者每月實際工資收入高于合同約定,也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來計算,最少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2、如果勞動合同明確約定工資數額,但沒有約定加班工資基數的,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工資基數。如果勞動合同上工資項目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等,應當以各個工資項目的總和作為基數計發(fā)加班費,而不能以其中單獨一項作為計算基數。
3、如果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沒有明確,或者約定不明確,引發(fā)勞動爭議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最好的解決方法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重新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集體協(xié)商確定,協(xié)商結果應簽訂集體合同或工資協(xié)商協(xié)議。
4、如果集體合同(工資協(xié)商協(xié)議)、勞動合同均沒有約定工資數額以及加班工資基數的,應當以勞動者本人實際工資收入作為加班工資基數。在計算勞動者本人實際收入時,只要是勞動者在正常勞動時間內,在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取得的收入,均應當納入加班工資基數的計算范疇。但用人單位已經支付的加班工資應當扣除,不能列入計算范圍。
調休可以代替加班工資嗎?
針對通常情況而言,只有休息日(一般是周六日)的加班才是可以安排調休的(如果不能補休,就得給加班工資),延長時間的加班與法定休假日的加班,依然應當支付加班工資。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xié)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用人單位不能強迫員工加班嗎。用人單位違法安排職工加班加點,必須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其警告、責令改正、罰款等行政處罰。
用人單位未與工會和勞動者協(xié)商,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勞動者每延長工作時間1小時罰款100元以下的標準處罰。
此外,超時加班加點和違法要求女職工加班加點,如要求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延長工作
如何追討加班費?
勞動者因證據不足導致追討加班費敗訴的,占加班費爭議案件總量的60%以上。這是江蘇省鎮(zhèn)江市勞動爭議仲裁院提供的最新數據!翱谡f無憑”,勞動者主張加班費,首先要學會舉證加班事實的存在。
對于加班事項的舉證,勞動者可以從加班前、加班中、加班后3個時間節(jié)點入手,搜集和保留證據:
一是加班前可以搜集的證據,比如單位領導用QQ通知加班,在內網上公布加班人員名單,單位張貼書面加班通知,寫有作息時間的規(guī)章制度、考勤制度等,都可以對其進行截屏、拍照或復制留存。
二是可以保留交接班記錄、領取材料記錄、工作流程記錄,加班時工作郵件或電話往來的一些記錄;注意對自己所做的工作內容進行記錄,將開會時間、地點、參加人數、會議內容記錄下來。
三是加班后,勞動者要爭取有同事出庭作證;要保留加班后向單位報銷出租車費及報銷理由的復印件,以及主張加班費時的錄音、qq聊天記錄等視聽材料。
勞動法加班的規(guī)定解讀2
第一、新勞動法對加班的規(guī)定:
《勞動合同法》第31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zhí)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此外,《勞動法》第41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xié)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勞動法》第38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對企業(yè)違反法律、法規(guī)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
第二、新勞動法對加班費的規(guī)定: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因此,對于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勞動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加班費應當以不低于日工資基數的3倍支付加班工資,而在5月2日、3日加班應當以公休日加班的標準給予雙倍支付工資。
日工資基數的計算方法為:月工資除以一個月計薪的天數,今年中國節(jié)假日調整后的月計薪天數為21.75天。
以一個約定月薪為1500元的職工為例,他的日加班基數就是1500元除以21.75天即69元;如果企業(yè)安排他在5月1日加班,則應支付其不低于69元的3倍即207元的加班工資。
5月2日加班,單位首先應安排補休,否則須支付兩倍的日工資基數。
此外,對于經過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可以在明確工作量的前提下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時間的“不定時工作制”崗位,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三、如何確定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1、如果勞動合同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準。應當注意的是,如果勞動合同的工資項目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等,應當以各項工資的總和作為基數計發(fā)加班費,不能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單獨一項作為計算基數。
2、如果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凡是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都屬于實際工資,具體包括國家統(tǒng)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guī)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中規(guī)定“工資總額”的幾個組成部分。但是應當注意一點,在以實際工資都可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時,加班費、伙食補助和勞動保護補貼等應當扣除,不能列入計算范圍。
3、在確定職工日平均工資和小時平均工資時,應當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進行折算。
4、實行計件工資的,應當以法定時間內的計件單價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5、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低于當地當年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以日、時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
第四、補休代替加班費合法嗎?
職工正常工作時間為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勞動法》規(guī)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工資報酬。
由此可見,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企業(yè)可以首先安排補休。在無法安排補休時,才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加班費。休息日一般是指雙休日。
當企業(yè)能夠安排職工補休時,職工應當服從。這既保護了勞動者的休息權,又利于職工的身體健康,也使職工及時恢復體力投入新的工作,有利于安全生產。
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不能以安排補休為由拒付加班工資,單位必須按照日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第五、未經批準自愿加班能索要加班費嗎?
根據《勞動法》規(guī)定,企業(yè)可以制訂與國家法律不相抵觸的加班制度,對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況支付不低于法定標準的加班工資。
可見,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的前提是“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勞動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單位依據以上規(guī)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內能包含加班費嗎?
職工的最低工資標準不應包含加班費。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最低工資規(guī)定》規(guī)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據此,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即加班費)不能作為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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