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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寧?h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地方補助管理暫行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寧?h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暫行辦法》相關政策,加快寧?h新能源汽車產業(yè)發(fā)展,推進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開展,加強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合我縣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范圍:納入工業(yè)和信息化部《車輛生產企業(yè)及產品公告》和《節(jié)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輛目錄》,符合國家財政補貼要求且上牌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汽車及其充電站(樁)設施。
第三條 非在寧海注冊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yè)在寧海銷售新能源汽車,須在本縣工商注冊登記或委托一家在寧海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汽車銷售機構。
第二章 補助對象和補助方式
第四條 本縣新能源汽車資金補助的對象是消費者,包括個人用戶和法人用戶。
個人用戶是指本縣戶籍居民,以及居住在本縣,在本縣工作的縣外居民和外籍人士。
法人用戶是指符合《寧?h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暫行辦法》補助范圍的縣級行政機關及企事業(yè)單位。
本縣財政對汽車生產企業(yè)和本地銷售機構給予補貼,汽車生產企業(yè)或銷售機構按扣除補貼后的價格銷售新能源汽車。消費者直接向本地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yè)或銷售機構(包括銷售公司和4S店)按扣除補貼后的價格購買新能源汽車。
第五條 縣財政局和縣科技局是新能源汽車補助資金的管理部門?h財政局負責安排新能源汽車補助資金?h科技局負責受理申請資料及新能源汽車資金補助申請的合規(guī)性審核。
第六條 本縣新能源汽車補助資金,采取按季結算的辦法(原則上每季申請一次,也可視情定期組織),每季結束后次月下達補助經費。申請補助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yè)或銷售機構應將申請表(附表1、附表2)和材料裝訂成冊,報送縣科技局進行審核。縣財政局對審核結果進行復審后按國庫集中支付要求將補助資金下達給縣科技局,由縣科技局兌付到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yè)或銷售機構。
第三章 補助標準
第七條 符合本縣補助政策的新能源汽車,按照國家的各類補助標準,我縣給予1∶1的配套補助。對新能源汽車的充電設施建設,按充電設施實際投資額(不含土地)的20%進行補助,補助資金按工程驗收后結算補助。
第八條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yè)應向消費者公布新能源汽車市場指導價,以及可申請的上級和本縣補貼資金金額。汽車生產企業(yè)享受上級和本縣補助總額最高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的50%。如補助總額高于車輛銷售價格的50%,按車輛銷售價格50%扣除上級補助后的金額予以補助。
第四章 申請程序
第九條 申領本縣財政補助資金程序如下:
(一)新能源汽車購車補助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yè)或銷售機構申領補助資金,需按照《寧波市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yè)及產品審核備案管理細則》向寧?h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備案。生產企業(yè)或銷售機構備案審核通過后,按要求在每季度結束后10日提交以下材料:
1.填寫《寧?h購買新能源汽車地方財政補助資金申請表》(見附表1)。
2.銷售給個人用戶的車輛需提供:個人身份證明(有穩(wěn)定住所的縣外居民還須提供寧?h居住證(外籍人士還須提供護照)及依法繳納社會保險一年證明)、車輛買賣合同、車輛銷售發(fā)票、購置稅完稅憑證、交強險保單、機動車登記證和行駛證的復印件。
3.銷售給法人用戶的車輛需提供:法人代表人身份證明、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yè)執(zhí)照、車輛買賣合同、車輛銷售發(fā)票、購置稅完稅憑證、交強險保單、機動車登記證和行駛證的復印件。
(二)充電設施補助
申請充電設施補助的單位需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1.填寫《寧?h充電站、充電樁等配套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財政補助資金申請表》(見附表2)。
2.提供項目實施單位的營業(yè)執(zhí)照和稅務登記證;
3.充電站建設補助需提供項目批準或備案(核準)文件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項目竣工驗收報告;
4.充電樁補助需提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項目審計報告及設備投資財務投資清單。
第五章 資金監(jiān)督管理
第十條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yè)及其銷售機構要嚴格區(qū)分企業(yè)銷售優(yōu)惠和政府財政補助,不得將財政補助納入企業(yè)優(yōu)惠額度,不得以已享受價格優(yōu)惠等為由拒不兌付補助,不得因財政補助而提高新能源汽車銷售、租賃價格,確保消費者切實享受國家財政補助。
第十一條 申請補助單位要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產品一致性負責。對產品與申報材料不符,性能指標未達到要求,以及提供虛假信息、騙取補助資金的,以及未按照扣除補助金額銷售新能源汽車產品的,將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追繳補助資金、通報批評、取消資格等處罰。
第十二條 補助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對違反規(guī)定的,將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有關規(guī)定,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縣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適用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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