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殘疾人大學生學費和住宿費減免暫行辦法
浙江省殘疾人大學生學費和住宿費減免暫行辦法
(2016年5月4日浙江省殘疾人聯(lián)合會、浙江省教育廳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浙江省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fā)展規(guī)劃綱要(2010—2020年)》、《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fā)省教育廳等單位關于進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業(yè)發(fā)展實施意見的通知》(浙政辦發(fā)〔2010〕143號)有關規(guī)定,減輕在校殘疾人大學生及其家庭的負擔,切實保障殘疾人受教育的權利,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并商省財政廳同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費和住宿費減免對象是入學前為浙江省戶籍,持有浙江省頒發(fā)的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在中國境內各高校注冊就讀的`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生和納入國家招生計劃的全日制研究生,包括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以下簡稱殘疾人大學生)。
第三條 學費和住宿費減免應按照先交后補的辦法進行,即:凡是符合減免條件的殘疾人大學生,應在學校按規(guī)定自行交納學費和住宿費,待學期(學年)結束后再回原戶籍所在地申請辦理學費和住宿費減免補助手續(xù)。
第四條 學費和住宿費減免管理,應堅持“屬地(原籍)管理、本人申請、縣級審批、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二章 減免標準和申請條件
第五條 減免標準。按學生實際繳納的學費和住宿費進行補助,學費補助每人每學年最高不超過2萬元,住宿費補助每人每學年最高不超過2000元。若有調整,另行公布。
第六條 中外合作班、中外合作院;蛲ㄟ^交流、交換等其他原因到境外學習的殘疾人大學生,其在境外期間的學費、住宿費減免標準,參照原所在境內就讀學校的學費和住宿費標準執(zhí)行。
第七條 殘疾人大學生申請學費和住宿費減免,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熱愛祖國,熱愛人民,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品德優(yōu)良,勤奮學習;
(三)本學年在校注冊就讀,并根據規(guī)定標準繳納學費和住宿費。
第八條 獲得學費和住宿費減免的殘疾人大學生,仍可以按有關規(guī)定申請其他包括助學金、獎學金在內的各種教育資助。
第三章 減免申請和審核
第九條 減免申請。殘疾人大學生學費和住宿費減免工作,一般按學年進行。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大學生,根據本辦法規(guī)定,于次年7月15日前,由本人或監(jiān)護人向原戶籍所在地殘聯(lián)提出申請,遞交《浙江省殘疾人大學生學費和住宿費減免申請表》(附件1),并附學費和住宿費發(fā)票原件及本人身份證、戶口本、殘疾人證、學生在校證明(或學生證、畢業(yè)證)、銀行賬戶等資料復印件。
第十條 減免審核
(一)每年全國普通高校錄取工作結束后,由省殘聯(lián)、省教育廳(省教育考試院)提取全國普通高校錄取的所有持證殘疾人大學生名單及相關信息,按生源地進行分類、匯總,下發(fā)到各縣(市、區(qū))殘聯(lián)、教育部門。
(二)各縣(市、區(qū))殘聯(lián)收到殘疾人大學生學費和住宿費減免申請后,應會同當地教育部門對學生申報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集中審核。未通過審核的,應及時告知殘疾人大學生本人或監(jiān)護人。
(三)審核完成后,各縣(市、區(qū))殘聯(lián)會同當地財政部門,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及時將學費和住宿費減免補助發(fā)放給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大學生。
第十一條 殘疾人大學生學費和住宿費減免所需補助資金按照規(guī)定仍由省財政安排(寧波戶籍學生經費由寧波市解決)。
第四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二條 殘疾人大學生學費和住宿費減免工作結束后,各縣(市、區(qū))殘聯(lián)應填寫《浙江省殘疾人大學生學費和住宿費減免情況匯總表》(附件2),于每年9月15日前報市殘聯(lián),各市殘聯(lián)匯總后,于9月底前報省殘聯(lián),由省殘聯(lián)統(tǒng)一將情況通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
第十三條 各級殘聯(lián)組織、教育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做好殘疾人大學生學費和住宿費減免工作,并主動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監(jiān)督,發(fā)現問題及時糾正。省殘聯(lián)、省教育廳將適時組織有關人員對殘疾人大學生學費和住宿費減免政策落實情況進行督查。
第十四條 對于弄虛作假騙取補助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殘聯(lián)、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fā)文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件:
1.《浙江省殘疾人大學生學費和住宿費減免申請表》(略)
2.《浙江省殘疾人大學生學費和住宿費減免情況匯總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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